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是世界上和平利用核技术领域科学与技术合作的最主要的政府间论坛。原子能机构作为联合国下属的一个自治组织成立于1957年, 开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核技术对社会的有益贡献的各种项目, 同时核查核技术的和平利用。原子能机构由天野之弥总干事领导。
原子能机构与其151个成员国及世界上许多伙伴合作, 促进安全、安保与和平的核技术。原子能机构通过技术合作方案协助其成员国并推动它们之间的科技信息交流。原子能机构的工作还包括制定合作框架, 建立和加强国际核安全和安保制度, 并核查各国遵守不扩散义务的情况。
原子能机构秘书处位于奥地利维也纳国际中心。业务联络及区域办事处分别设在瑞士日内瓦、美国纽约、加拿大多伦多和日本东京。 原子能机构管理或支助设于奥地利的维也纳和塞伯尔斯多夫、摩纳哥和意大利的的里雅斯特等处的研究中心和科学实验室。
原子能机构秘书处由来自90多个国家的多学科专业及辅助工作人员组成。
原子能机构和《核不扩散条约》 (《不扩散条约》)
原子能机构不是《不扩散条约》缔约方, 但根据《不扩散条约》受权发挥重要作用和承担重要职责。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制度是一种建立信任措施、一个早期预警机制和如果或当有需要时启动国际社会其它反应对策的机制。
根据《不扩散条约》的规定, 原子能机构作为国际保障监督机关和作为转让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多边渠道可发挥具体作用:
- 《不扩散条约》第三条: 原子能机构负责开展国际保障监督活动, 以核查无核武器缔约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 “以防止将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装置”。
- 《不扩散条约》第四条: 原子能机构促进并提供一个渠道, 以便于作出努力, “进一步发展为和平目的而应用核能,特别是在无核武器的各缔约国领土上发展为和平目的应用核能…对于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需要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和平利用核技术
原子能机构通过其技术合作方案旨在以支持使用适当的核科技来处理国家、区域和区域间等层面的主要可持续发展优先事项而促进在其成员国内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影响。 技术合作方案集中在六个主题领域, 即人类健康、农业生产力和粮食保障、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物理和化学应用、以及可持续能源发展; 另外还有交叉主题领域。 合作方案还支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保障监督现状
2008年保障监督声明-亦即目前所拥有的最新声明- 指出,163个与原子能机构签有保障监督协定的国家适用了保障监督措施。84个国家既有全面保障监督协定也有附加议定书。 截至2008年12月31日,84个国家既有全面保障监督协定也有附加议定书。 其中,44个国家开展了重大核活动。
截至2008年年底,30个无核武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尚未按照《条约》第三条要求,使与原子能机构签署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生效。
5个核武器国家已使自愿主动保障监督协定生效。其中,4个国家的被挑选设施的申报核材料接受了保障监督。
截至2009年年底,已经签署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的国家中有四分之三也签署了附加议定书,已经签署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的国家中一半以上的国家已经使附加议定书生效。此外, 核材料置于保障监督措施下的国家中近四分之三已经使附加议定书生效。
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详情请见网址:http://www.iaea.org/OurWork/SV/Safeguards/safeg_system.pdf
各国保障监督协定现状的概要请见网址:http://www.iaea.org/OurWork/SV/Safeguards/es2008-tables.pdf 和
http://www.iaea.org/OurWork/SV/Safeguards/sv.html
保障监督措施的执行
执行保障监督措施涉及在实地和在原子能机构维也纳总部开展的活动。在原子能机构维也纳总部开展的活动包括评估各国的会计报告和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和附加议定书要求的其它资料,以及评估来自其它来源的与保障监督相关的资料。秘书处在开展实地活动过程中,进行了1691次视察,473次设计资料核查和122次补充加入视察,为在这些国家进行核查在实地共用约11,359个历日。
全面保障监督协定
依照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原子能机构有权利和义务确保根据协定的规定对在国家领土内其管辖下或在任何地点其控制下开展的一切和平核活动的所有核材料适用保障监督措施,目的完全是为了核实此种材料没有转用于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装置。
附加议定书
虽然原子能机构根据全面保障监督协定有权核查某一国家和平利用所有核材料(即,核查国家申报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但原子能机构根据此协定所拥有的手段有限。
执行附加议定书对于加强保障监督制度的效力和提高其效率至关重要。原子能机构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如何发现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活动。对于已签全面保障监督协定但尚未使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家来说,原子能机构完成此项工作的能力有限。
示范附加议定书使原子能机构具备了重要的补充工具,为原子能机构提供了获得资料和地点的更广泛渠道。因此,附加议定书规定的措施大大加强了原子能机构核查已签署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国和平利用所有核材料的能力。
综合保障监督
综合保障监督系指根据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和附加议定书原子能机构所拥有的一切保障监督措施的优化组合,以实现履行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义务的最大程度的效力和效率。
综合保障监督整个2008年在25个国家得以实施。它们是:澳大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共和国、厄瓜多尔、加纳、希腊、罗马教廷、匈牙利、印度尼西亚、爱尔兰、牙买加、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马里、挪威、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乌兹别克斯坦。综合保障监督2008年部分期间在智利、克罗地亚、芬兰、意大利、马耳他、摩纳哥、帕劳和大韩民国等国实施。此外,为古巴、卢森堡和乌拉圭制定并核可了综合保障监督作法,并在为亚美尼亚、丹麦、斯洛文尼亚和瑞典制定综合保障监督措施。
保障监督执行方面的事态发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自2002年12月起,原子能机构便没有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施保障监督措施,因此,无法就保障监督方面得出任何结论。2009年4月原子能机构视察员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终止与原子能机构一切合作后便离开该国。原子能机构不再能够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执行特别监测和核查安排。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原子能机构继续依照其与伊朗签署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核查伊朗境内已申报核材料未有转为它用,但无法证实伊朗境内所有核材料均用于和平活动,因为伊朗没有向原子能机构提供必要的合作。
必要的合作特别包括:执行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相关决议、执行附加议定书和经修改的3.1准则,以及澄清与伊朗核方案可能的军事层面相关的问题。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叙利亚自2008年6月起便停止与原子能机构在与代尔祖尔场址和其它地点相关的未决问题上的合作。因此,原子能机构自上次向理事会提交报告以来便未能在解决与上述地点有关的未决问题上取得进展。叙利亚还需要提供全面合作,以促进解决有关微型中子源反应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