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53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0/L.1)]

50/1. 联合国同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0月13日第48/2号决议,其中大会给予经济合作组织观察员地位,

还回顾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各种国际,

又回顾《联合国宪章》规定应有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但以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

考虑到1977年3月12日在土耳其伊兹密尔签署的《伊兹密尔条约》,该条约创设了一个促进区域内合作、该条约创设了一个促进区域内合作、协商与协调的常设,以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注意到1995年3月14日和15日在伊斯兰堡举行的第三届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的公报,

申明有必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加强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同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现有合作,深信有必要协调利用现有资源以促进这两个组织的共同目标,

1. 注意到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关于应当加强联合国秘书处同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的决定;

2.邀请联合国秘书长同经济合作组织秘书长协商、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和扩大两个组织秘书处间的合作与协调,从而加强两个组织实现其共同目标的能力;

3.请联合国秘书长同经济合作组织秘书长协商,鼓励其代表就政策、项目、措施和程序进行商谈,以便利和扩大彼此间的合作与协调;

4.敦促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和方案同联合国秘书长和经济合作组织秘书长合作,以便开展、维持和加强同经济合作组织及其相关机构的协商和方案,以实现其目标;

5.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本决议的实施情况报告;

6.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5年10月12日

第30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