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96(a)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50/618/Add.1)通过]

50/112. 拟订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
在非洲 防治荒漠化的国际公约

大会,

回顾其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决议和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决议及大会其他有关决议和决定以及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所载的各项建议,1

又回顾其1992年12月22日第47/188号决议,其中决定设立拟订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国际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

还回顾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234号决议,其中决定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应继续工作,以便除其他外,根据《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2 的规定筹备《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第49/234号决议的实施情况和关于履行《防治荒漠化公约》及其各区域执行附件4 可能需要的政府间和秘书处工作的报告,3 并审议了政府间谈判委员会1995年8月17日关于《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前和会议期间内委员会各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的第7/1号决议,5

资助受荒漠化和干旱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参与谈判过程的特别自愿基金目前所得款额表示关切,

注意到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已设立两个工作组,以便可以履行其筹备《防治沙漠化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的职责,

第47/188号决议所设立用来支持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和临时秘书处工作的信托基金目前所得款额表示关切,

认为《防治荒漠化公约》是贯彻实施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各项成果的主要步骤之一,

1. 欢迎许多国家和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了《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公约》,2 越来越多的国家批准了《防治荒漠化公约》,并敦促尚未这样做的国家签署或批准《防治荒漠化公约》,以便使之尽快生效;

2. 决定拟订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国际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继续按《防治荒漠化公约》的规定,筹备《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

3. 又决定为此目的在1996年举行两届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会议,每届会期最长两个星期,第八届会议定于2月5日至1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九届会议于9月3日至13日在纽约举行;

4. 还决定于1997年1月6日至17日在纽约举行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十届会议,又在《防治荒漠化公约》生效之前,如有必要,于1997年举行另一届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会议,会期最长两个星期,确切日期和地点稍后再定;

5. 建议一俟《防治荒漠化公约》生效,《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一届会议将于1997年6月第二和第三个星期举行,或在1997年8月第二和第三个星期举行,确切日期和地点稍后再定;

6. 请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包括各区域委员会、有关分区域组织和区域组织、科学界和商业界的适当团体、工会、有关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热心团体采取行动,一俟《防治荒漠化公约》生效,立即实施《防治荒漠化公约》及其有关区域执行附件,6 并在这方面对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的需要作出有效反应;

7. 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包括各区域委员会、有关分区域组织和区域组织以及所有其他有关方面着手采取行动和措施,全面和有效地实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1994年6月17日关于帮助非洲紧急行动的第5/1号决议的各项规定,7同时推动为其他受影响的 发展中国家和区域采取各种行动,并邀请所有国家,除已提供的资料以外,继续向《防治荒漠化公约》临时秘书处提供资料,说明为实施第5/1号决议各项规定所采取和/或计划采取的行动;

8. 决定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和临时秘书处工作的经费应在不对方案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继续由联合国现有预算资源提供,同时也由大会第47/188号决议专为此目的设立、由秘书长授权临时秘书处主管管理的信托基金的自愿捐款中,可酌情利用该基金资助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同时可将捐助资源从一财政年度结转另一财政年度;

9. 促请各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他热心组织通过向信托基金提供大量捐助来加强《防治荒漠化公约》临时秘书处的能力;

10. 重新呼吁各国政府、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及其他热心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及早为特别自愿基金提供捐助,以确保受荒漠化和干旱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更有效地参与谈判进程;

11. 注意到秘书长与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防治荒漠化和干旱办事处(苏丹-萨赫勒办事处)、8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内的在荒漠化、干旱和发展领域活跃的有关组织所作的关于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和临时秘书处履行其任务的安排和贡献,并邀请它们将来酌情加强和扩大这种支持;

12. 又注意到《防治荒漠化公约》临时秘书处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和世界气象组织之间作出的安排,通过这一安排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积极进行合作,支助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开展的各项活动;

13. 请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主席向大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联合国其他适当机构提交委员会工作进度报告;

14. 请秘书长提请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和方案、国际金融机构、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注意本决议;

15. 又请秘书长在题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各项决定和建议的实施情况”这个项目下,就与《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公约》有关的本决议的实施,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20日
第96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里约热内卢(A/CONF.151/26/Rev.1(Vol.I和Vol.I/Corr.1、Vol.II、Vol.III和Vol.III/Corr.1))(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

2. A/49/84/Add.2,附件,附录二。

3. A/50/515。

4. A/50/347。

5. 见A/50/74/Add.1,附件,附录二。

6. A/49/84/Add.2,附件,附录二,附件一至四。

7. 见A/49/84/Add.2,附件,附录三,A节。

8. 前为联合国苏丹--萨赫勒办事处。更名后仍保留“苏丹--萨赫勒办事处”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