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03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26)通过]

50/137.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回顾其过去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的各项决议和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现况的各项决议,1

重申《公约》的重要性,该《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获得最广泛接受的人权文书之一,

意识到委员会对联合国向种族主义和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本源的一切其他形式歧视进行战斗的努力所作贡献的重要性,

再次重申需要加强斗争,消除世界各地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特别是其最残暴的形式,

强调《公约》所有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司法及其他措施,以确保充分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铭记世界人权会议于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 尤其是关于平等、尊严和容忍的第二节,以及大会1994年12月23日第49/208号决议,尤其是其中的第7段,

关切1992年1月15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所决定的并经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所核可的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对《公约》的修正尚未生效,3

欢迎秘书长作出努力以确保采取临时财务安排为委员会的费用筹措经费,

强调必须使委员会能顺利进行工作,并具有一切必要的设施,以便有效地执行《公约》规定的职责,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委员会财务状况的报告,4

1. 赞扬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为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二个十年行动纲领》5所作的工作,以及其对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的筹备工作所作的贡献;

2. 鼓励委员会为执行第三个十年及其订正《行动纲领》6 作出充分贡献,包括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之间继续协作和交流资料;7

3. 欢迎委员会与联合国有关结构和机制进行合作和交流资料诸如与前南斯拉夫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和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举行的会议8 鼓励委员会今后继续这样做,包括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进行这种合作与交流;

4. 鼓励委员会在审查逾期未提交报告的国家执行《公约》的情况和编写关于《公约》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方面采用创新程序;

5. 赞扬委员会继续努力,为防止种族歧视作出进一步贡献,包括早期预警和紧急程序,并欢迎其有关决定和就此而采取的行动;9

6. 欢迎委员会于1995年3月17日通过的题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贡献”的第9(46)号决定和关于《公约》第3条的一般性建议十九(47);10

7. 敦促所有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尽快批准或加入《公约》;

8. 鼓励各国限制其对《公约》提出的任何保留的范围,在提出任何保留时应力求精确严谨同时确保不使任何保留违背《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或违反国际法;

9. 表示深切关注如秘书长的报告11 所示,若干《公约》缔约国仍未履行其财政义务;

10. 敦促缔约各国加速其国内对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对《公约》的修正的批准程序,3 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它们同意1995年1月15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所决定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所核可的修正;

11. 赞赏地注意到委员会第四十六届和第四十七届会议的工作报告;12

12. 请秘书长继续确保采取充分的财务安排和适当办法,使委员会能进行工作;

13. 吁请缔约国履行《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按时提交关于为执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定期报告,并缴纳欠款;

14. 大力呼吁所有拖欠缴款的缔约国履行《公约》第8条第6款规定的财政义务;

15. 请秘书长请拖欠缴款的缔约国缴付欠款,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6. 决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在题为“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项目下,审议秘书长关于委员会财务状况的报告和委员会的报告;

17. 请秘书长提请《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注意本决议。

1995年12月21日
第97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06A(XX)号决议,附件。

2. 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3. 见A/49/499,附件一。

4. A/50/467。

5. 第38/14号决议,附件。

6. 第49/146号决议,附件。

7. 见A/50/18,第八章。

8. 同上,第一章,第13段。

9. 同上,第二章。

10. 同上,第一章,第17和第18段和附件三和附件七。

11. A/50/467,附件一。

12. A/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