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27)通过] 50/140. 巴勒斯坦人民自决的权利 大会, 意识到发展国家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之一, 回顾关于人权的国际盟约、1 《世界人权宣言》、2《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3和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4 注意到中东和平进程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和以色列政府之间相互承认并于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5并注意到其后的各项执行协定,其中最新的协定是1995年9月28日的临时协定, 肯定该区域内所有国家在安全的、得到国际承认的疆界内和平生活的权利, 1.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自决的权利; 2. 表示希望巴勒斯坦人民即将可以在目前的和平进程中行使其自决权利; 3. 促请所有国家、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继续支持巴勒斯坦人民追求自决。 1995年12月21日 1.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2. 第217 A(III)号决议。 3. 第1514(XV)号决议。 4. 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5. A/48/486-S/26560,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