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28)通过] 50/141. 国际老年人年: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 大会, 回顾其1992年10月16日第47/5号决议,其附件载有《老龄问题宣言》,其中大会决定将1999年定为国际老年人年, 又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3年7月27日第1993/22号决议,其中理事会请各会员国加强有关老龄问题的国家机制,尤其是使之成为筹备和举办老年人年的国家协调中心, 还回顾其1990年12月14日第45/106号决议,其中大会确认世界人口老龄化的过程复杂而又迅速, 并确认需要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和参考标准,以保护和增进老年人的权利,包括老年人对社会能够和应该作出的贡献, 念及其关于年纪较长妇女参与发展的1994年12月23日第49/162号决议,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 所载关于筹备和举办1999年国际老年人年的方案的概念框架; 2. 请各会员国修改概念框架,使之适应国情,并考虑拟订老年人年国家方案;
3. 请联合国有关组织和机构审查概念框架,并查明可按其任务规定扩大概念框架内容的领域; 4. 请秘书长监测老年人年的活动,并作出适当的协调安排,同时考虑到秘书处政策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部已被指定为联合国老龄问题协调中心; 5. 鼓励秘书长调拨足够的资源,以促进和协调老年人年的活动,同时考虑到其第47/5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举办老年人年的经费将由1998-1999两年期经常方案预算支助; 6. 请各会员国、联合国组织和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协助老年人年全球协调实体; 7. 请各区域委员会在其现行任务规定范围内,念及老年人年的目标,于1998年和1999年召开区域会议以庆祝老年人年,并拟订二十一世纪老龄问题行动计划; 8. 鼓励联合国有关基金、计划署和专门机构支助地方、国家和国际老年人年方案和项目; 9. 鼓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继续确保将老年人所关心的问题纳入其发展方案;
10. 请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和其他有关研究机构考虑编制关于概念框架四个方面的研究报告,这四个方面是:老年人境况、老年人境况、毕生的个人发展、多代和人口老龄化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请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继续进行关于年纪较长妇女的境况的研究,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内的年纪较长妇女的境况; 11. 鼓励秘书处新闻部在其现有资源范围内开展老年人年宣传工作; 12. 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继续进行其报告2所述的关于老龄问题和老年人境况的工作; 13. 请各非政府组织特别在地方一级与地方当局、请各非政府组织特别在地方一级与地方当局、社区领袖、企业、传媒和学校 作,制订老年人年方案和项目; 14. 决定按照《联合国老年人原则》3将“老人”这一用语改为“老年人”,因此有关国际年和国际日将分别改为国际老年人年和国际老年人日; 15. 请秘书长就各会员国、联合国组织和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为举办老年人年活动所进行的筹备工作,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21日 1. A/50/114。 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4年,补编第3号》(E/1994/23);同上,《1995年,补编第2号》 (E/1995/22)。 3. 第46/91号决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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