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29)通过] 50/145.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 大会, 强调联合国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48年8月13日第155C(VII)号决议和大会1950年12月1日第415(V)号决议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承担的责任, 承认各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作为重要的政府间论坛,通过促进意见和经验交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动员舆论和提出政策建议,已对这一领域的国家政策产生了影响并推动了国际合作, 回顾其1991年12月18日第46/152号决议,各会员国在该决议的附件中申明应每五年举行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以提供一个论坛,除其它外,供国家、政府间组织、供国家、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代表各专业和学科的专家彼此交换,交流各自在研究、交流各自在研究、法律和政策制定方面的,并查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出现的趋势和问题, 铭记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主题“减少犯罪,伸张正义:人人安全”以及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意义。 深切关注世界许多地方犯罪率的上升,特别是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增加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各国内外安全以及对人民安居乐业带来有害影响, 深信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可发挥下述重要作用: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区域合作和区域间合作,以求在这一领域获得更大的进展,包括动员和协调各会员国为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和确保发扬正义而作出一致努力, 回顾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157号决议,其中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优先注意第九届预防犯罪大会的结论和建议,以期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建议大会第五十届会议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 审议了第九届大会的报告
1和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四届会议提出的有关建议,2 1. 满意地注意到1995年4月29日至5月8日在开罗举行的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所取得的结果; 2. 衷心感谢埃及政府和人民对第九届大会与会代表的盛情款待并为他们提供有效率的设施、工作人员及服务; 3. 赞赏地注意到第九届大会的报告,其中载有大会取得的结果,包括各个讲习班、关于打击涉及政府官员的贪污腐化行为的特别全体会议以及讨论技术合作项目的特别全体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4.赞同第九届大会通过并经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核可的决议,又赞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会1995年7月24日第1995/2号决议所载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和理事会1995年实务会议就执行第九届大会的决议和建议问题而提出的建议; 5. 请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经济、请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经济、社会、法律、文化和政治,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方针时以第九届大会的决议和建议为指导并尽一切努力贯彻其中的原则; 6. 请秘书长特别注意第九届大会后续活动的业务方面,以协助有关国家通过强化其国家机器加强法治、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开展联合培训活动和执行试点及示范项目,并促请秘书处发展支助和管理事务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其他供资机构在其技术合作方案范围内继续提供资金支助和援助; 7. 敦促联合国系统所有实体,包括各区域委员会、各区域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以及有关的
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执行第九届大会的决议和建议,并特别注意各会员国所确定的需求和优先事项; 8. 对提供了人力和财力资源,尤其是为第九届大会提供了人力和财力资源的会员国、研究所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表示赞赏,并请各国政府支持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并增加对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信托基金的捐款; 9. 请秘书长将第九届大会的报告分发给各会员国和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确保尽可能广泛地传播该报告,并在这方面开展适当的宣传活动; 10.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 11.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中列入题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项目。 1995年12月21日 第97次全体会议 1. A/CONF.169/16。 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5年,补编第10号》(E/1995/30),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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