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06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29)通过]

50/146. 加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

尤其是其技术合作能力

大会,

认识到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与可持续发展、稳定、安全以及提高生活素质直接有关,

深信各国之间必须更紧密协调与合作以打击犯罪,特别是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例如恐怖主义罪行、非法买卖军火和洗钱等,并铭记着联合国及各区域组织可以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

铭记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目标,特别是减少犯罪行为,加强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功效,尊重人权,并提倡公平、人道和专业行为的最高标准,

认识到迫切需要增加技术合作活动,以协助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努力实施联合国的政策指导方针,包括进行培训和提高国家能力,

注意到秘书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的工作量继续增加,由于缺乏适当的体制能力,该处在全面有效执行其方案活动方面遇到很多障碍,

深信要使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必须提供与其需要相称的足够资源,使它能够执行任务,并及时和有效地响应会员国日益增加的服务要求,

回顾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158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作为紧急事项,实施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91号和1993年12月20日第48/103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2年7月30日第1992/22号、1993年7月27日第1993/31号和第1993/34号和1994年7月25日第1994/16号决议,按照给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高度优先,向该方案提供充分执行其任务的足够资源,

并回顾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159号决议,其中表示决心考虑到按照 《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全球行动计划》1赋予联合国的职责,根据将由秘书长提出的对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修改建议,在其第五十届会议上作出关于拨给该方案充足资源的决定,

又回顾其关于制定有效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1991年12月18日第46/152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核可了决议所附的原则声明和行动纲领,其中建议秘书长尽早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升格为司,

关注尽管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再呼吁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升格为司,但尚未采取行动实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应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再提出的要求,在其1996-1997两年期方案概算第13款 (犯罪控制)下2提议加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

又注意到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主任在其介绍性说明3中就方案概算所提供的其他资料,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就大会关于加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尤其是其技术合作能力的第49/158号决议4和关于《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的第49/159号决议5的执行进度提出的报告;

2. 重申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重要性以及它在促进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在响应国际社会面对国内和跨国犯罪的需要、在协助会员国实现预防国内和国际罪行和改善应付犯罪措施等方面的关键作用;

3. 又重申按照其第46/152号、号、47/91号、第48/103号和第49/158号决议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享有优先,并且该方案需要分享联合国现有资源的适当份额;

4. 欢迎应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再提出的要求,提议加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尤其欢迎请秘书长按照大会第46/152号、第47/91号、第48/103号和第49/158号决议,提议将秘书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升格为司;

5. 请秘书长继续加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源,以供充分执行其任务,包括就《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和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采取后续行动;

6. 重申对技术合作和咨询服务给予高度优先地位,使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能够对面临国内和跨国犯罪活动的国际社会的需要作出反应,并协助各会员国根据大会第46/152号决议,并按照第九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建议,实现预防国内及跨国犯罪的目标,提高对犯罪行为的反应能力;

7. 强调必须继续改进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业务活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的活动,以便根据会员国要求满足其需要,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给予支助;

8. 吁请所有国家和供资机构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业务活动提供大量的财政捐助,并鼓励所有国家为此目的向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信托基金自愿捐款,同时考虑执行《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所需的活动;

9. 请秘书长酌情促使展开联合行动,包括双边活动,并共同拟订和执行技术合作项目,使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受益,并使有兴趣的捐助国和供资机构,尤其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参加,以期逐国建立和保持高效率的刑事司法制度,作为发展努力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10.又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作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主要政策制定机构执行职责,并确保该领域所有有关活动的适当协调,尤其是同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和麻醉药品委员会的协调;

11.呼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筹资机构支助致力于国家一级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技术合作活动,并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将此类活动列入其方案中,强调社会发展问题并利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在这类活动中的专门知识,与有关的技术援助项目和咨询团密切合作;

12. 感谢两名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区域间顾问提供的服务;

13.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及特派团所作出的贡献,及其为上述任务的后续行动所作出的贡献,特别是通过咨询服务的方式作出的贡献,并鼓励秘书长为加强法治,建议在维持和平行动中列入重建和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容;

14. 请秘书长继续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与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的合作;

15.又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未来各届会议上,为作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主要政策制定机构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提供更好的服务,以确保委员会有关其根据联合国规则和条例对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进行战略管理的各项决议得到充分执行;

16. 重申《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各职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8条的重要性,并促请秘书长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17.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21日

第97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A/49/748,附件,第一节A。

2.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6号》(A/50/6/Rev.1),第一卷。

3. 见A/C.3/50/SR.12。

4. A/50/432。

5. A/5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