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08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31)通过]

50/148.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生产和贩运的国际行动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0月28日第48/12号、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112号和1994年12月23日第49/168号决议,

深感震惊的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包括合成或特制药物的滥用、非法生产和贩运有大幅增加的趋势,威胁到全世界所有国家千百万人特别是青年的健康和福祉,

严重关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包括合成或特制药物的非法需求、生产和贩运虽有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防范,仍然全球性地更形扩张,因而继续严重地威胁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体系以及稳定、国家安全和主权,

深为震惊的是从事毒品、武器以及先质和基本化学品的生产、贩运和分销的犯罪组织和恐怖主义团体的暴力行为和经济力量不断增加,使它们有时逍遥法外,腐蚀各机构,损害充分行使人权,并威胁到世界许多社会的稳定,

又深为震惊地见到从事毒品贩运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例如洗钱、非法贩运武器以及先质和基本化学品的犯罪组织和恐怖主义集团之间跨国一级的联系日益增加,

充分意识到各国、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和多边开发银行必须将对付这一祸害置于更高的优先地位,因为这一祸害破坏发展、经济和政治稳定及民主体制,而打击这一祸害需要各国政府付出越来越高的经济代价并导致不可弥补的人命损失,

深信各国间需要更密切的协调与合作,打击与毒品有关的罪行,诸如恐怖主义、非法武器贸易和洗钱,同时铭记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可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重申现有各项药物管制公约、现有各项药物管制公约、《宣言》1和《管制药物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2专门讨论国际合作以打击非法生产、供应、需求、贩运和分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大会第十七届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3世界减少毒品需求和打击古柯碱威胁部长级高层会议通过的《宣言》4《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5 《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6 和其他有关国际准则,这些文件为在药物管制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框架,并强调需要更加坚定地予以执行,

认识到为科学、为科学、医学和治疗用途生产麻醉药品的国家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7 为防止这类物质转入非法市场并使产量保持在合法需求的水平做出了努力,

确认在一些情况下,贫穷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和贩运的增加这两者之间存在联系,要 促进受非法毒品贸易影响的国家的经济发展,就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加强国际合作,来支持这些国家受影响地区的其他替代的可持续的发展活动,这些国家的目标在于减少和消除非法药品的生产,

强调需要分析毒贩所使用的转运路线,这种路线经常变更和扩大,包括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区域,

强调麻醉药品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药物管制问题主要政策制订机构的作用,

重申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作为在药物滥用管制方面协商一致国际行动的主要协调中心的领导作用,对它执行交托给它的职务的方式表示赞扬,

认识到在国际药品贩运组织的新型犯罪活动下必须加强国际合作,重新作出国际承诺来打击这种危害,并需要制定新的尊重各国主权的战略、方法和目标,更有效地对付那些从事非法贩运毒品、武器、转用先质和基本化学品,以及金融和非金融方式洗钱的国际行动,

在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生产和贩运的斗争中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揭示的原则

1.重申绝不应以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的斗争为理由违反《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所揭的原则,特别是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原则;

2. 吁请所有国家加强行动促进有效合作,打击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以期在权利平等和相互尊重原则基础上促成有利于实现此一目标的气氛;

禁止药物滥用以及非法生产和贩运的国际行动

1. 重新承诺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加强努力,根据分担责任原则并利用所取得的经验,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活动;

2. 敦促所有国家批准或加入并且执行经1972年《议定书》8 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7 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9 以及1988年《联合国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0 的全部条款;

3. 吁请所有国家通过适当的国家法律和条例,以加强国家司法制度,并按照这些国际文书,同其他国家合作进行有效的药物管制活动;

4. 要求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应有关会员国的请求,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以帮助调整国家法律、政策和基础设施以便执行各项国际药物管制公约,并帮助培训负责适用新法律的工作人员;

5. 支持强调区域、分区域和国家药物滥用管制战略,特别是总计划办法,并敦促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继续以有效的区域间战略补充这些战略;

6. 重申毒品贩运及其与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洗钱和武器贸易的联系对文明社会所造成的危险和威胁;  鼓励各国政府对付此种威胁,合作防止资金输送给从事此种活动者并防止资金在其间流通;

7. 确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需求和贩运与受影响国家的经济及社会情况之间存在联系并确认每个国家问题的不同和差异;

8. 吁请国际社会应那些以减少和消除非法药品生产为目标的有关政府的请求向它们提供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支助,以支持在受非法药品问题影响的国家内充分尊重各族人民文化传统的可持续替代发展方案;

9. 注意到麻醉药品委员会成员表示坚决支持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提出的倡议,即同多边开发银行建立对话,以便它们在感兴趣和受影响国家内进行与药物管制有关的贷款和方案拟订活动,并请规划署执行主任向麻醉药品委员会通报该领域取得的进一步进展情况;

10. 强调必须采取有效的政府行动,防止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先质和基本化学品、材料和设备转往非法市场;

11.赞扬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在监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和分销以限制它们只用于医疗和科学用途方面所做的宝贵工作,并敦促进一步努力执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2条规定的有关监测先质和基本化学品流动情况的职责;

12. 吁请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应有关会员国的请求继续向它们提供援助,帮助建立或加强国家药物检测实验室;

13. 敦促各国加强努力,在国际合作下减少和消除从中提取麻醉品的非法作物,并防止和减少对非法药品的需求和消费;

14. 强调各国政府有必要在国际合作下增加并执行变通的发展方案,以便减少和消除非法药品的生产,同时考虑到有关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环境等状况;

15. 强调必须维持国际麻醉品管理局的能力,包括由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提供适当的手段,以及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提供足够的技术支助;

16. 重申会员国、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在“做出全球响应,应付全球挑战”的主题下达成1991-2000年联合国禁止药物滥用十年的目标的重要性;

17. 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提交麻醉药品委员会第三 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提交麻醉药品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的有关滥用与非法贩运的社会和经济后果的临时报告,11并请委员会继续在一般性辩论中审议这一问题;

18. 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关于大会第48/12号决议执行情况的第13(XXXVIII)号决议;12

19. 满意地注意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5年7月24日题为“将减少需求的活动纳入有连贯性的药物滥用战略之中”1995/16号决议,其中,理事会除其他外,请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与各国政府以及适当机构和组织协商,明确规定减少需求的全球战略,拟订关于减少需求指导原则的宣言草案,并向麻醉药品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提出报告;

20. 满意地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关于减少非法供应战略的第5(XXXVIII)号决议,12其中重申必须在执行把减少和消除非法药物生产作为目标的替代性发展计划和方案的基础上执行有效的减少供应战略,

21.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1996年高级别部分会议期间审议国际合作禁止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问题时,特别注意麻醉药品委员会报告所载作为大会第48/12号决议后继行动的各项建议; 13

22.要求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在其关于药物非法贩运问题的报告中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非法贩运和过境的世界性趋势,包括所使用的方法和路线,并提出如何提高沿线国家对付毒品问题所有方面的能力的建议;

《全球行动纲领》

1. 重申《全球行动纲领》3 作为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的一个综合框架十分重要,以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需求和贩运作斗争;

2. 吁请各国执行《全球行动纲领》的任务和建议,使其成为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管制药物滥用的实际行动;

3. 敦促所有国家政府和主管区域组织在综合减低需求活动的范围内拟订平衡的办法,同时在禁止药物滥用的国家战略计划范围内对防止、治疗、研究、重返社会和训练给予适当优先;

4. 吁请联合国各有关机关、专门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间 吁请联合国各有关机关、专门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间 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国合作,并协助各国努力促进和执行《全球行动纲领》;

5. 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努力促进各国政府就《全球行动纲执行情况提出报告,并鼓励这些机构继续进行这种努力,使更多的政府作出响应;

6. 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及联合国其他机构正在努力获取关于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的可靠数据,包括制定国际药物滥用评价制度;鼓励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同联合国其他机关合作,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有效率地收集数据,以避免工作的重复;并鼓励会员国及时、更多地提供最新资料;

7. 请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考虑向请求援助的会员国提供援助的方式,帮助它们设立适当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机制,并为此目的争取自愿资源;

建议召开关于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及有关活动的国际会议

1. 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关于大会第48/12 号决议14执行情况的报告所载各项建议,包括在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举行10年之后,再召开一次国际会议,审查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在打击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方面取得的进展;15

2. 还注意到麻醉药品委员会第13/(XXXVIII)号决议,12其中,委员会决定考虑关于召开一次国际会议审查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在打击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方面的进展的提议;

3. 又注意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5年7月27日第1995/40号决议,其中理事会建议大会和麻醉药品委员会优先考虑关于召开一次国际会议的建议,以评估关于禁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及有关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的国际形势和状况;

4. 注意到举行第二次国际会议的提案,请麻醉药品委员会在第三十九届会议上优先地充分讨论此一事项,并将所作结论和建议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

5. 强调麻醉药品委员会在讨论上述问题时应考虑到提议的会议采取均衡综合性方式,除其他外,重点在于评价现有的战略以及审议新的战略、方法、实际措施和具体行动,以加强国际合作,根据本决议所订原则和指导方针来应付非法药物问题,包括减少非法需求、减少非法供应、促进变通的发展方案、打击与药品贩运有关的犯罪组织和非法武器交易、洗钱、转用基本化学品、控制刺激剂及其先质、促进执法方面的合作;

6. 又强调麻醉药品委员会在审议举行国际会议的提案时,应考虑到国际药物管制的优先事项和资源,举行国际会议所涉财政和其他问题,以及促进执行现有各项药物管制合作的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的方式和方法;

执行《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行动

1. 支持《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5 作为协调和加强联合国系统内管制药物滥用活动的一个关键工具,并要求每两年加以增订和审查,以不断努力改进其内容,使其作为联合国关于药物问题的一个战略工具发挥更大的作用;

2. 重申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负有协调和有效地领导联合国所有药物管制活动的任务,以提高成本效益和确保规划署内行动的一致性,并确保联合国系统内此类活动互相协调、互补而不重复;

3. 赞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4年协调部分会议通过的商定结论意见,16 即由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协调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在内的联合国系统与药物管制有关的政策和活动;

4. 敦促与《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有关系的联合国各组织的理事机关将药物管制列入其议程,以帮助确保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评价按照《计划》开展的活动并审查有关方案如何处理药物问题;

5. 请会员国将国际合作方面的进展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高级别会议,特别是会员国利用联合国系统和多边开发银行帮助处理药物问题的具体努力情况;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

1. 欢迎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努力在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管制药物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全球行动纲领》和有关协商一致文件的框架内执行其任务;

2. 关切地注意到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现有资源减少;

3. 敦促所有国家政府从财政上和政治上尽可能全面支持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尤其是增加对规划署的自愿捐款,使其能够扩大并加强业务和技术合作活动;

4. 请各国政府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审议改进与联合国药物管制活动有关的方式和方法;

5. 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按照大会1991年12月20日第46/185 C号决议第十六节第2段所载的在其第三十八届会议上就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的方案预算所进行的工作;

6.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按照麻醉药品委员会和大会有关决议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努力遵守该基金方案预算的核定格式和方法,并鼓励执行主任继续努力改进预算提出的内容和透明度;

7. 强调各国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十分重要,并鼓励这些会议审议改进其运作并加强其作用的方式,以便在区域一级加强禁毒斗争的合作;

1. 注意到秘书长在题为“国际药物管制”的项目下提交的报告;17

2. 请秘书长考虑到对综合汇报的提倡:

(a)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就《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现况提出最新报告;

(b)在《全球行动纲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中提出关于改进会员国执行和提供资料的方式和方法的建议。

1995年12月21日

第97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的报告,1987年6月17日至26日,维也纳》(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7.I.18),第一章,A节。

2. 同上,B节。

3. S-17/2号决议,附件。

4. A/45/262,附件。

5. 见A/49/139-E/1994/57。

6. 见A/49/748,附件,第一节A。

7.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520卷,第7515号。

8. 同上,第976卷,第14152号。

9. 同上,第1019卷,第14956号

10.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1.XI.6。

11. 见E/CN.7/1995/3。

12.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5年,补编第9号》(E/1995/29),第十二章,A节。

13. 同上,第七章。

14. E/CN.7/1995/14。

15. 同上,第50段。

16.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3号》,(A/49/3/Rev.1),第三章,B节。

17. A/50/460和A/50/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