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34)通过] 50/157. 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活动方案 大会, 铭记《联合国宪章》所载联合国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回顾其关于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的1993年12月21日第48/163号和1994年12月23日第49/214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1995年3月3日第1995/28号决议,1 又回顾十年的目标是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土著人民在人权、环境、发展、解决土著人民在人权、环境、发展、教育和保健等领域所面临的,十年的主题是“土著人民:行动的伙伴关系”, 认识到必须同土著人民协商和合作规划并执行十年活动方案,需要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内部和各专门机构提供充分的财政支助,并且需要有足够的协调和交流渠道, 回顾曾请土著人民组织和其他有关非政府组织考虑它们可以如何促使十年取得圆满成功,以期向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提出这些想法, 注意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2年7月20日第1992/255号决定,其中理事会请联合国各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确保由它们资助或提供的一切技术援助同适用于土著人民的各项国际文书和标准保持一致,并鼓励努力促进这方面的协调,并让土著人民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参与规划和执行对他们造成影响的项目, 铭记世界人权会议、世界人权会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以及《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2 中的有关建议, 确认世界土著人民文化及社会组织形式的价值和多样性,并深信土著人民在自己国内的发展将有助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进步,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综合行动纲领的最后报告及其附件;3 2. 决定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的十年活动方案; 3.又决定在整个十年中都可以审查和更新十年活动方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大会在十年中期应审查这些活动的结果,以便确定实现十年目标的障碍和提出克服障碍的建议; 4. 肯定大会通过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是本十年的主要目标; 5.欢迎设立一个人权委员会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其唯一目的是在考虑到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94年8月26日第1994/45号决议附件所载题为“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4的情况下,起草一份宣言草案,供大会在本十年内审议和通过; 6.还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定核准一些土著人民组织参加工作组,并鼓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和秘书处人权中心继续合作,根据人权委员会和经社理事会的有关决议优先处理将来的申请; 7.确认十年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按照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5 的建议,考虑在联合国系统内设立一个土著人民常设论坛;欢迎1995年6月26日至28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关于是否可能设立一个土著人民常设论坛的讲习班6 和正在进行的有关该问题的对话; 8.建议秘书长利用人权委员会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机构的专业知识,同各国政府密切协商,并考虑到土著人民的意见后,审查联合国内有关土著人民的现有机制、程序和方案,并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9.建议人权委员会利用这次审查和哥本哈根讲习班的结果,考虑举办第二次关于是否可能设立一个土著人民常设论坛的讲习班,由独立的专家以及各国政府、土著人民组织、其他有关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的代表参加; 10.认识到必须加强土著人民自身的能力和体制能力,想办法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为此目的,建议联合国大学考虑是否可能在每个区域赞助一所或多所高等院校作为表现优越和传播专门知识的中心,并请人权委员会建议适当的执行方式; 11.建议特别注意改善土著人民参与十年规划和执行活动的范围和效果,途径包括通过由有关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在现有资源和工作人员职等范围内,斟酌从会员国的土著民族成员中征聘工作人员; 12. 建议秘书长: (a)请派驻有土著人民的国家的联合国代表通过适当渠道,促进土著人民在更大程度上参与与其有关项目的规划和执行; (b)确保对有关世界会议涉及土著人民的建议采取协调一致的后续行动,这些会议包括: 世界人权会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 (c)敦促有关联合国会议尽可能斟酌促进和便利土著人民观点的有效投入; (d)确保从现有预算资源范围内支助尽可能以土著语文在所有国家传播关于十年的活动方案和关于土著人民参与这些活动的机会的资料; (e)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报告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实现这些目标所取得的进展; 13.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履行职责时考虑到土著人民的特殊关切问题以促进十年的目标; 14.请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以十年协调员的身份考虑到土著人民可以作出的贡献,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在人权事务中心设立一个包括土著人员的单位,支持中心有关土著人民的活动,特别是规划、协调和实施十年的活动; 15. 请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考虑任命一位能够为十年开拓新资金来源的筹款员; 16.请求行政协调委员会通过其机构间程序就十年进行协商和协调,以便协助十年协调员履行职责,并就联合国系统与十年有关的活动在十年期间的每一年向大会提出报告; 17. 请联合国的金融和发展机构、各业务计划署和专门机构按照其理事机构的现行程序: (a)将改善土著人民状况置于更高优先地位并给予更多资源,尤其是以发展中国家土著人民的需要为重点,包括在其主管范围内编制落实十年目标的具体行动纲领; (b)通过适当渠道同土著人民协作发起特别项目,以便加强社区一级的主动行动和促进土著人民和其他有关专家间交流资料和专门知识; (c) 指定协调中心与人权事务中心一起协调有关十年的活动; 18.强调国际合作在促进十年的目标和活动以及土著人民的权利、福利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19. 又强调在国家一级为实现十年目标和开展十年活动采取行动的重要性; 20. 鼓励各国政府以下列方式支持十年: (a) 向联合国十年信托基金捐款; (b) 同土著人民协商编写与十年有关的方案、计划和报告; (c) 同土著人民协商,寻求方式使土著人民为自己的事务承担更大责任并让他们对涉及自身事务的决定有有效的发言权; (d)建立吸收土著人民参加的全国委员会或其他机制,以期确保在土著人民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规划和执行十年的目标和活动; 21.又鼓励各国政府考虑酌量向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土著人民发展基金提供捐助,以协助实现十年的目标; 22.呼吁各国政府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查明旨在落实十年目标的活动的资源的方式,在同土著人民合作的情况下支持十年; 23. 决定将题为“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活动方案”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21日 第97次全体会议
附 件 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活动方案 A. 目标 1.考虑到1993年12月21日大会第48/163号决议,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土著人民在人权、环境、发展、保健、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问题。 2.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以及各个社区和私营企业均应特别注意有利于土著社区的发展活动。 3.十年的一项主要目标是教育土著和非土著社会了解土著人民的处境、文化、语言、权利和愿望。特别是,应努力同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合作。 4.十年的一项目标是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增强他们的选择能力,使他们能够保留自己的文化特性,同时可以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文化价值、语言、传统和社会组织方式。 5.十年的一项目标是进一步实施所有高级别国际会议有关土著人民的建议,包括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世界人权会议,特别是应当考虑在联合国系统内为土著人民设置一个常设论坛的建议、联合国人口与发展会议、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以及将来的所有高级别会议的有关建议。 6.十年的一项目标是通过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4和进一步制订保护和促进土著人民人权的国际标准和国家立法,包括监测和保障这些权利的有效手段。 7.十年的各项目标应以能改善土著人民生活的可以量化的成果加以评价,而且可以在十年的期中和期末加以评价。 B. 主要行动者要进行的活动 1. 联合国举办的活动 8. 每年在世界土著人民国际日在纽约、日内瓦及联合国其它办事处举办正式活动。 9. 由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及其它与十年宗旨和主题有关的国际会议,作为工作的一部分,为十年举办正式活动。 10. 由联合国邮政管理处发行一套特种邮票,突显十年的各项目标和主题。 2. 协调员和人权中心的活动 11. 作为紧急事项,设立一个人员和资源充足的土著人民工作单位。 12.请各国政府同有关的国家土著人民组织协商,借调具备必要条件的土著人民,协助办理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的行政工作。 13.同秘书处人权中心咨询服务处和各国政府合作,创设一个研究金方案,协助希望在人权中心不同部门以及在联合国系统其它单位吸取经验的土著人民。这种研究金可以用来进行关于土著人民的研究及其它类似活动。 14.设置一个各行各业可能提供服务的土著人民专家的名册,以便作为伙伴或顾问协助联合国各机构,适当时同各国政府合作。 15.创立一个由熟谙土著人民问题的人士组成的咨询组,请他们以个人身份,应请求向十年协调员和联合国各组织提供咨询意见。咨询组成员可包括土著知名人士、政府代表、独立专家和各专门机构的官员。 16.考虑必要时同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以及土著人民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举行协商会议,审议、研究和评价十年的活动,制订一个旨在促进土著人民利益的综合全面的、制订一个旨在促进土著人民利益的综合全面的、着重行动的战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按1988年7月27日第1988/63号决议,对十年进行期中和期末审查。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应当审查在十年期间进行的国际活动,并收取各国政府关于它们各国任何贯彻施行十年各项目标的情况资料。 17.根据联合国系统各协调中心的消息,编制一份定期通讯,载列关于值得注意的会议、载列关于值得注意的会议、重大或创新性项目、新的资金来源、政策发展等方面的,以及需要广泛宣传的其它消息。 18.鼓励协同各国政府发展伙伴合作项目,由各国政府、土著人民和适当的联合国机构一起携手解决具体的区域问题或主要问题。 19.设置一个资料方案,将协调员同联合国各协调中心、各国的十年全国委员会联系起来,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同土著人民网络联系起来;又同土著人民、各国政府、同土著人民网络联系起来;又同土著人民、各国政府、各学术机构和其它有关机构,发展一个关于土著人民组织及其它有关资料的数据库。 20. 就土著人民关切的有关主题安排一些会议,要有土著人民参加。 21.印发一系列关于土著人民问题的出版物,将情况告诉决策者、意见领袖、学生及其它热心人士。 22.同各国政府合作,制订土著人民人权训练方案,包括编写有关的训练材料,可能的话,用土著语言编写。 23. 设立一个有土著人民成员的董事会或咨询组,协助十年自愿基金协调员。 24.鼓励同各国政府合作并考虑到土著人民和联合国主管机构的意见,制订十年自愿基金支助的各种项目和方案。 25. 同各国政府和土著人民组织合作,确保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十年的各项目标的资金筹措。 3. 联合国宣传活动 26. 制作和分发一系列关于十年的海报,采用土著美术家的设计。 27. 在各联合国新闻中心以及与联合国大学有联系的校园举办一系列讲座,请土著人士主讲。 28.用土著语文印发《世界人权宣言》、各项国际人权公约、以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获通过后)。考虑为此目的利用视听材料。又可以考虑请土著专家以及他们自己的资料网络散发有关土著十年的资料。 29. 同人权中心合作,编制关于土著人民的资料,分发给广大公众。 4. 联合国系统的业务活动 30. 在联合国系统所有适当的组织内设立土著人民问题协调中心。 31.由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的理事机构同土著人民密切合作,在其各自的主管范围内通过十年行动方案。 32.促请各国政府保证有关政府间组织的方案和预算优先照顾并划拨足够的资源,促进十年的各项目标,并请它们就所采取的行动向每一个组织的理事机构或执行理事会定期提出报告。 33. 编写、编写、印制和分发一份,载列有关联合国机构的业务和程序的实用资料,供土著人民参考。 34.同土著组织和其它适当伙伴合作,研究土著人民的社会经济情况,印发定期报告,为解决土著人民面临的问题作出贡献,要考虑到1994年9月5日至13日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第6.26段。7 35.鼓励各国政府订立适当的机制和惯例,确保土著人民能参与设计和实施他们所关切的国家方案和区域方案。 36.同各国政府和土著人民合作,定期举行机构间协商,以便交换意见,制订关于十年行动方案的战略。 37. 同各国政府进行协商,与国家委员会和发展机构研究合作举办十年活动的可能性。 38.编制土著人民人权训练材料,包括将主要的国际文书译成各种土著语文,予以广泛分发。 予以广泛分发。 要考虑利用无线电节目的可,以便能够向没有文字的土著社区广播。 39. 编制一个关于对土著人民特别有关的事项的国家立法数据库。 40.就人权、发展、环境、保健、教育和文化等主题,同所有有关各方进行协商,以期制订这些领域的方案。 5. 区域组织的活动 41. 实施现有的和制订新的区域行动方案,促进和支持十年的各项目标。 42.同现有区域组织举行关于土著问题的区域会议,以期加强协调,利用联合国系统的各种机制,促进不同区域的土著人民直接、积极参与同政府合作。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可考虑在这些会议举行的同时召开会议。 43.为土著人民编制关于项目设计和管理、环境、保健与教育等方面的训练课程和技术援助方案。促进不同区域的土著人民交流技能及经验。 44. 在区域一级提供资金给造福土著人民的活动。 45.鼓励各区域组织制订在其本身的机构框架范围内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的区域文书,同时促进现有的区域文书。 6. 会员国的活动 46.为十年设立全国委员会或类似机制,成员包括土著人民、所有有关部门及其它由政府适当召集的有关方面,动员公众支持与十年有关的各种活动。 47.在国家一级加强有关各部、在国家一级加强有关各部、机构以及区域和地方当局的协调和,设立协调中心或其它机制,以便进行协调和分发资料。 48.用现有方案资源和国际援助的一部分来进行直接造福土著人民的活动,并在可能时为具体的活动增拨资金。 49.同土著社区合作,为十年制订国家计划,包括主要目标和指标,规定数量成果,要考虑到资源方面的需要以及可能的资金来源。 50.向土著机构、向土著机构、组织和社区提供适当的,让它们可以按照自己的优先次序,制订自己的计划和安排自己的行动。 51.同土著人民合作,采取措施,从小学开始并根据学龄儿童的年龄和发展情况,提高对土著人民的历史、传统、文化和权利的认识,特别着重在所有各级对教师进行教育,并采取措施恢复土著地名。 52.同每一个国家的土著组织密切协商,考虑批准和实施国际劳工组织的《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69号)公约》以及其它国际文书和区域文书。 53.酌情推行宪法改革或通过新的法律,承认土著人民的存在、特性和权利,改善他们的法律地位,保障他们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公民权利。 54.实施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8第26章、《生物多样性公约》9、、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5、《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7、《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10的有关规定,以及将来各个高级别会议的有关规定。 7. 土著人民组织的活动 55. 设立一个可以同协调员联系的资料网,促进联合国系统、各有关政府部门 和各土著社区之间的通讯联系。 56. 土著组织和国际土著网络应为地方社区编制关于十年各项目标和联合国活动的资料。 57.设立和支持土著学校和大学一级的院校,并同有关联合国机构合作;参与修订教科书和教学大纲,以便消除歧视性内容,促进土著文化的发展,适当时用土著语文和稿本编写;为学校和研究机构制订土著课程。 58.创立关于土著人民、其文化、法律、信仰和价值观念的文献中心、档案馆和原地博物馆,收集可以用来传播和教育非土著人民有关这些方面的材料。土著人民应当可以优先参与这些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 59.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设立和促进土著新闻记者网,发行土著期刊。 60.土著人民可向各国政府、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区域组织提出关于其优先权利方案的意见。 8. 非政府组织及其它有关各方,包括教育机构、媒体和商业界的活动 61. 同土著组织、社区和人民合作规划十年的活动。 62. 从事土著人民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应吸收土著人民参与它们的活动。 63.按照国家立法酌情在土著区域创立无线电和电视中心,提供关于土著人民的问题和提议的资料,改善各土著社区之间的通讯联系。 64.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通过出版书籍、制作光盘、安排各种可以提高对土著文化的认识并有助于发展土著文化的艺术和文化活动,促进土著文化。建立土著文化和文献中心。 65. 吸引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群组参与为十年规划的活动。
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5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5/23和Corr.2),第二章,A节。 2. 第50/6号决议。 3. A/50/511。 4. 见E/CN.4/1995/2-E/CN.4/Sub.2/1994/56,第二章,A节。 5. 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6. E/CN.4/Sub.2/AC.4/1995/7和Add.1至3。 7.见《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4年12月5日至13日,开罗》(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5.XIII.18),第一章,决议1,附件。 8.《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里约热内卢,1992年6月3日至14日》(A/CONF.151/26/Rev.1(Vol.I和Vol.I/Corr.1,Vol.IIVol.III/Corr.1))(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_.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 9. 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环境法和机构方案活动中心),1992年6月。 10. A/CONF.166/9,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