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12(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35/Add.3)通过]

50/189. 阿富汗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和载列在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3 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4 内公认的人道主义规则,

重申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履行其依照各项国际文书自愿承担的义务,

忆及其所有有关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的决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定,

特别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在1995年3月8日第1995/74号决议5中决定,阿富汗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一年,并请他考虑向大会第五十届会议提出报告,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5年7月25日第1995/285号决定,其中理事会批准了委员会的决定,

注意到在阿富汗领土某些地区,武装对抗持续不停,

意识到阿富汗的和平与安全有助于全面恢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难民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家园、清除该国很多地区的雷场和阿富汗的重建与复兴,

深切关怀有关任意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及侵害人权的报告,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和自由发表意见、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等权利,

特别关切关于凌辱妇女和侵犯妇女人权,其中包括暴力行为,并拒给妇女接受初级教育和基本教育、并拒给妇女接受初级教育和基本教育、训练和就业的机会的,这些做法影响她们在全国各地有效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

关切在当前的情况下,无法在全国各地建立统一的司法系统,

赞扬联合国各机构和规划署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为增进阿富汗人民福利而进行的活动,

满意地注意到阿富汗难民自愿遣返已重新开始,

赞赏地注意到阿富汗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6、其中所载的结论和建议,以及以往的报告已译成达里文和帕什图文,

1. 欢迎阿富汗政府和地方当局向阿富汗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以及人道主义机构提供合作;

2. 敦促阿富汗各方同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协力工作,以期实现全面政治解决,从而导致武装对抗停止和在阿富汗人民自决权的基础上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最终建立民选的民主政府;

3. 认识到促进和保护人权应当是阿富汗危机达成全面解决的基本要素,因此请特派团和特别报告员交换有关资料和彼此进行协商及合作;

4. 又敦促阿富汗各当事方尊重一切公认的人道主义规则以及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并呼吁阿富汗当局采取措施确保妇女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参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

5. 呼吁无条件同时释放所有战犯(其中包括前苏维埃战犯),而不论他们扣押在那里,并查出战争中失踪的许多阿富汗人;

6. 呼吁阿富汗当局彻底调查那些在冲突期间失踪者的下落,严格一视同仁地适用1992年由过渡时期阿富汗伊斯兰国颁发的大赦令,缩短囚犯候审期间,和按照各项有关国际文书的规定对待所有嫌疑犯、定罪犯人或被拘留者;

7. 敦促阿富汗当局给严重侵犯人权和公认人权规则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充分而有效的补救,并根据国际公认标准审判这些犯罪者;

8. 呼吁各会员国和国际社会根据各项有关国际文书继续向阿富汗人民和在邻国尚待遣返的阿富汗难民提供充分的人道主义援助,特别是通过支持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阿富汗人道主义和经济援助方案协调员以及其他联合国机构或非政府人道主义组织执行的诸如探测和清除地雷等活动和遣返项目;

9. 强烈敦促冲突各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在阿富汗的人道主义组织工作人员和传播媒介的代表的安全;

10. 请联合国应阿富汗当局的请求并充分考虑到阿富汗的传统,在起草《宪法》和举行直接选举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该《宪法》应体现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

11. 鼓励联合国教育、鼓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由其各主管委员会作出,研究恢复阿富汗教育制度和阿富汗文化遗产的适当办法,特别是喀布尔博物馆的重建;

12. 敦促阿富汗当局继续与人权委员会及其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

13. 请秘书长给予特别报告员一切必要的协助;

14. 决定参照人权委员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供的进一步资料,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继续审议阿富汗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5年12月22日

第99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4. 《同上》,第1125卷,第17512号和17513号。

5.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5,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5/23和Corr.2),第二章A节。

6. A/50/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