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12 (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35/Add.3)通过]

50/190. 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4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5

欢迎1995年11月21日在俄亥俄州代顿达成的《和平总框架协定》,6 希望该协定也对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起积极的影响,

回顾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204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5年3月8日第1995/89号7决议以及1992年8月14日第1992/S-1/1号、号81992年12月1日第1992/S-2/1号、号91993年2月23日第1993/7号10和1994年3月9日第1994/76号11决议,

又注意到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关于前南斯拉夫领土内人权情况的报告,其中叙述了科索沃境内的情况,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采取的各种歧视措施、对科索沃境内阿尔巴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采取的各种歧视措施、对科索沃境内阿尔巴 尼亚族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和任意逮捕以及科索沃境内人权情况的继续,其中包括:

(a) 警察残暴对待阿尔巴尼亚族人,在这种暴力行为中杀害阿尔巴尼亚族人,任意搜查、掠夺逮捕、强行驱赶、殴打和虐待被拘留者,并在司法工作中实行歧视,包括最近对阿尔巴尼亚族前任警察进行审判;

(b) 出于歧视任意将阿尔巴尼亚族公务员撤职,尤其是将他们开除出警察和司法队伍,大规模开除阿尔巴尼亚族人,没收和征用他们的财产,歧视阿尔巴尼亚族师生,关闭阿尔巴尼亚语中学和大学,关闭所有阿尔巴尼亚族文化和科技机构;

(c) 骚扰和迫害阿尔巴尼亚族政党和社团及其领袖和活动,虐待并监禁他们;

(d) 恐吓和监禁阿尔巴尼亚族记者,有步骤地骚扰和破坏阿尔巴尼亚语新闻媒介;

(e) 将阿尔巴尼亚裔医生和其他类别医务人员自诊所和医院中辞退;

(f) 在实际工作中取消阿尔巴尼亚语,特别是在公共行政和公共事业中取消阿尔巴尼亚语;

(g) 对科索沃所有阿尔巴尼亚族人实行严重和大规模的歧视和镇压手段,结果造成普遍的非自愿移徙;

还注意到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93年8月20日第1993/9号12和1995年8月18日第1995/10号13决议认为这些措施和做法构成种族清洗的一种形式,

关切到利用塞族难民和其他手段和方法以改变科索沃的种族平衡的任何企图,从而在该地区进一步压制人权的享有,并为此关心地注意到有待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议会核准的新公民法,

重申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派遣到科索沃的长期特派团在该地区监测人权情况和防止冲突升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这方面,忆及安全理事会1993年8月9日第855(1993)号决议,

认为要防止科索沃境内情况不断恶化而陷入暴力冲突,必须恢复国际在科索沃的驻留机构,监测并调查人权情况,在这方面,注意到秘书长按照大会第49/204号决议提交的报告,14

1. 强烈谴责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对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采取的歧视措施和做法以及侵犯人权的行为,

2. 谴责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警察和军队大规模镇压手无寸铁的阿尔巴尼亚族居民,并在政府行政和司法部门及教育、保健和就业方面歧视阿尔巴尼亚族人,以图迫使阿尔巴尼亚族人离开,

3. 紧急要求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

(a)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停止侵犯科索沃境内阿尔巴尼亚族人人权的一切行为,尤其是包括停止歧视性措施和做法、任意搜查和拘禁、侵犯公平审判权利和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废除一切歧视性立法,特别是自1989年以来生效的歧视性立法;

(b) 释放所有政治犯,并停止迫害政治领导人和当地人权组织的成员;

(c) 许可在科索沃建立真正的民主体制,包括议会和司法机关,并尊重其居民的意愿,以便最有效地防止那里冲突的升级;

(d) 尽量撤销有可能加剧科索沃种族之间紧张局面的官方移民政策;

(e) 重新开放阿尔巴尼亚族的文化和科学机构;

(f) 与科索沃境内的阿尔巴尼亚族人代表进行对话,包括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的主持下进行;

4. 再次要求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立即同人权委员会前南斯拉夫境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以便其履行委员会第1994/76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规定的职责,

5. 鼓励秘书长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适当的人道主义组织合作,在前南斯拉夫境内进行人道主义努力,以便采取紧急实际步骤处理科索沃境内人民的紧急需求,尤其是冲突影响下最容易受伤害群体的需求,并协助流离失所者自愿重返家园,

6. 敦促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 塞尔维亚和黑山) 当局根据安全理事会第855(1993)号决议规定,允许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长期特派团立即无条件地返回科索沃,

7. 欢迎秘书长按照大会第49/204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8. 请秘书长寻求以各种方式和方法,包括通过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有关各区域组织协商,在科索沃境内建立充分的国际监测力量,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9. 强调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适用的有关公民权方面的法律规章必须符合有关各项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不歧视、法律平等保护以及减少和避免无国籍现象的标准和原则;

10. 促请特别报告员继续密切监测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并在她的报告中继续适当注意这个问题;

11. 决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项目下,继续审查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5年12月22日

第99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4. 第260 A(III)号决议。

5. 第39/46号决议,附件。

6. 见A/50/790-S/1995/999。

7.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5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5/23和Corr.2),第二章,A节。

8. 同上《同上1992年,补编第2A号》(E/1992/22/Add.1/Rev.1),第二章,A节。

9. 同上《补编第2B号》号(E/1992/22/Add.2-E/CN.4/1992/84/Add.2)。

10. 同上《1993年,补编第3号》(E/1993/23),第二章,A节。

11. 同上《1994年,补编第4号》和更正(E/1994/24和Corr.1),第二章,A节。

12. 见E/CN.4/1994/2-E/CN.4/Sub.2/1993/45和Corr.1,第二章,A节。

13. E/CN.4/1996/2-E/CN.4/Sub.2/1995/51,第二章,A节。

14. A/50/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