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12(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35/Add.3)通过]

50/191.伊拉克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 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和国际人权盟约,2

重申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履行其根据这一领域各项国际文书承担的义务,

念及伊拉克是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

回顾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203号决议,其中对伊拉克大规模极其严重侵犯人权表示强烈谴责,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1991年3月6日第1991/74号决议,3其中委员会要求其主席任命一位特别报告员,其任务是根据他认为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和伊拉克政府提供的任何评论和材料,对伊拉克政府侵犯人权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研究,

还回顾人权委员会谴责伊拉克政府公然侵犯人权的各项有关决议,包括最近1995年3月8日第1995/76号决议4,其中委员会再延长特别报告员的任期一年,并请他向大会第五十届会议提出临时报告并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最后报告,

铭记着安全理事会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号决议,其中安理会要求停止镇压伊拉克平民,并坚持伊拉克与人道主义组织合作,确保所有伊拉克公民的人权和政治权利得到尊重,

回顾安全理事会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1991年8月15日第706(1991)号、1991年9月19日第712(1991)号和1992年10月2日第778(1992)号决议,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决议,其中安理会授权各国在可展期的情况下准许每90天进口不超过10亿美元款额的伊拉克石油,以购买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基本食物和医药用品;

深为关切伊拉克政府持续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无任何改善迹象,如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制订和执行残忍、不人道处罚的法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任意逮捕和拘留,缺乏法定程序,不尊重法治,压制思想、言论和结社自由,以及在人民取得国内粮食和保健方面持续存在着特殊歧视状况,这是侵犯伊拉克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特别报告员观察到伊拉克军队继续在连接伊拉克北方的区域和在该国南部攻击农村社区导致作物和牲口受到摧毁,深感困扰,

还对伊拉克南方出现镇压气氛和悲惨经济与社会状况的报导,深感困扰,

注意到伊拉克当局对于伊拉克占领科威特时失踪和被扣押的人士负有责任,并又注意到伊拉克最近恢复参加按照1991年停火协议设立的三方委员会,

痛惜伊拉克政府拒绝同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特别是拒绝接受特别报告员重访伊拉克和拒绝按照大会和人权委员会有关决议允许人权监测员驻在伊拉克全境,

1. 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所提出的伊拉克境内人权情况的临时报告5 及其中所载的各项意见、结论和建议;

2. 对伊拉克政府所造成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导致全面出现镇压和压迫状态,并以广泛的歧视和恐怖手段来维持这一状态,表示强烈谴责;

3. 对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表示谴责,特别是关于以下方面:

(a) 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包括政治杀害;

(b) 普遍而经常地以最残酷的形式有步骤地使用酷刑;

(c) 制订和执行对某些罪行施加残酷和异常惩罚即如肉刑的法令,以及为进行这种肉刑而滥用和占用医疗服务;

(d)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经常进行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一贯而且经常地不遵守法定程序和法治;

(e) 通过使人们害怕被逮捕、监禁和其他制裁的方式,包括死刑的方式,镇压思想、新闻、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以及严格限制行动自由;

4. 敦促伊拉克政府同联合国合作,安排出口石油,以便按照安全理事会第986(1995)号决议的授权,为人道主义目的购买基本食物和医药用品;

5. 强烈谴责伊拉克政府依然拒绝利用现有的资源以减轻人民的痛苦,包括数百万人的长期残疾以及更有成千上万人的死亡;

6. 对伊拉克政府歧视境内个别区域并且阻止公平享有基本食物和医药用品的政策再次表示特别震惊,敦促伊拉克采取步骤与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合作,向全境处于困境中的人民提供救济,因为它在这方面应负全部责任;

7. 再次敦促伊拉克作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6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6缔约国,应遵守它根据这两项盟约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自由承担的对人权的义务,特别是尊重和确保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的权利,不论其出身如何;

8. 要求伊拉克政府恢复司法独立,并且废除一切使那些为国际标准法规所规定的司法行政以外的任何目的杀死或伤害个人的指定部队或人员得以免罪的法律;

9. 要求伊拉克政府废除规定残忍和不人道处罚或待遇的一切法令,并且采取为确保不再发生酷刑和残忍和不寻常处罚和待遇的作法所必需的一切步骤;

10. 敦促伊拉克政府废除一切惩罚不同意见和观念的自由表达的法律和程序,包括1986年11月4日革命指挥委员会第840号法令,并且确保国家权威以人民的真正意愿为其基础;

11. 又敦促伊拉克政府改善它与三方委员会的合作,以期确定几百名失踪者和战犯、科威特人和第三国国民、伊拉克非法占领科威特时受害者的下落或查出他们的命运结局;

12. 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他执行任务所必需的一切协助,并批准划拨充分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向这些地点派遣人权监测员,以改善资料流通和评估工作,并有助于独立核查关于伊拉克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

13. 决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参考人权委员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供的其他资料,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议伊拉克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5年12月22日

第99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见《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1年,补编第2号》(E/1991/22),第二章,A节。

4.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5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5/23和Corr.2),第二章A节。

5. A/50/734。

6. 见第2200A(XXI)号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