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65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816]通过

50/203.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和充分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大会

回顾其1990年12月14日第45/129号决议、1991年12月16日第46/98号决议和1992年12月16日第47/95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0年5月24日第1990/12号决议和1992年7月30日第1992/272号决定都建议于1995年举行一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

重申1975年在墨西哥市、11980年在哥本哈根2和1985年在内罗毕3 举行的历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成果的重要性,

以1990年在纽约举行的儿童问题首脑会议、4 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环境与发展会议、5 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人权会议、61993年在开罗举行的人口与发展会议7和1995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首脑会议8等各届联合国会议和首脑会议为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所达到的协商一致意见和所取得的进展为基础,

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 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圆满结束并通过了《北京宣言》9和《行动纲要》10表示满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使会议得以在北京举行并向会议慷慨提供一流设施、工作人员和服务深表感激,

确认会议结果对真正推动赋予妇女权力,从而对实现《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1所通过的目标至关重要,

深信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大有助于在世界各地提高妇女地位,各国、联合国系统和其他有关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必须将其化为有效的行动,

确认《行动纲要》的执行主要是在国家一级,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公私机构应参与执行进程,国家机制也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铭记着促进国际合作对有效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至关重要,

确认执行《行动纲要》必须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承诺,

还确认各国、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在会议筹备进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及其参与执行《行动纲要》的重要性,

考虑到在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各大国际会议成果的协调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的框架内对提高妇女地位采取的综合办法以及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总体责任应是进行会议后续行动的基础,

铭记着其1995年12月8日的第50/42号决议,

对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会议所作的有效筹备工作和服务表示感激,

1. 注意到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2

2. 赞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 呼吁各国、联合国系统和所有其他行动者特别通过促进在各级采取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积极明显政策以执行《行动纲要》,包括斟酌情况拟订、监测和评价所有政策,以期确保有效执行《行动纲要》;

4. 强调各国政府对执行《行动纲要》负主要的责任,并强调在最高一级所作的承诺对执行《行动纲要》至关重要,各国政府应率先协调、监测和评价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5. 还呼吁各国在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广为散发《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 强调各国政府应尽快在1996年以前制定全面的执行战略或行动计划,包括具有时限的监测指标和基准以期充分执行《行动纲要》;

7. 呼吁各国政府,如无国家机制则设立国家机制,并斟酌情况加强现有的国家机制以提高妇女地位;

8. 鼓励非政府组织,除了其补充政府努力的方案以外,协助拟订和执行这些战略或国家行动计划;

9. 确认各区域委员会及其他分区域或区域结构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同各国政府协商,重视对全球和区域行动纲要的区域监测,并确认必须促进同一区域内各国政府之间在这方面的合作;

10.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了促进区域执行、监测和评价进程,考虑审查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包括其妇女单位或协调中心,按照《行动纲要》及区域行动纲要和计划处理有关性别问题的体制能力,并除其他外,斟酌情况考虑加强这方面的能力;

11. 呼吁各国采取行动履行在会议上所作的提高妇女地位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承诺,并重申应在国际一级承诺充分的财政资源以便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执行《行动纲要》;

12. 确认如《行动纲要》所指出,在转型期经济国家内执行《行动纲要》需要持续不断的国际合作和协助;

13. 强调充分和有效的执行《行动纲要》将需要作出政治承诺,提供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实现赋予妇女权力、在关于政策和方案的预算决定中结合性别观点以及充分资助争取男女平等的具体方案;

14. 重申为了执行《行动纲要》,可能需要重新制定政策和重新分配资源,但一些政策改革不一定涉及财政问题;

15. 又重申为了执行《行动纲要》,也将需要充分调拨国家和国际一级的资源,以及从各现有的经费筹措机制,包括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多边、双边和私人资源,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调拨新的额外资源;

16. 呼吁如《行动纲要》第358段所述,对20:20倡议作出承诺的国家在执行倡议时充分结合性别观点;

17. 确认创造一个加强能力的环境是确保妇女充分参与经济活动所必需;

18. 重申执行《行动纲要》将需要各方立即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以创造一个以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不分长幼和各行各业的所有人平等的原则为基础的和平、公正和人道的世界,并为此目的,确认在可持续发展的范围内基础广泛的可持续经济增长是支持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所必需;

19. 考虑在联合国方面,应通过联合国系统所有机构和组织在1995-2000年期间的工作,把具体地执行《行动纲要》作为较广泛的方案编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20. 又考虑鉴于联合国各次全球性首脑会议和全球性会议的成果,必须在1995-2000年期间制订一个加强的与性别有关问题国际合作框架,以期确保《行动纲要》的综合和全面执行、后续行动和评价,

21. 决定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按照其各自的职权并按照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62号决议及其他各项有关决议的规定,应构成一个三重政府间机制,这个机制将在执行和监测《行动纲要》的整体政策制订和后续行动、协调方面起主要的作用,重申必须对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各大国际会议成果采取协调的后续行动和执行会议成果;

22. 又决定定期评价进展情况;并从1996年起将题为“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成果”的项目列入以后各届会议议程内,以期于2000年在适当的论坛评价在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和《行动纲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23.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考虑到妇女地位委员会和理事会所有其他职司委员会的多年性工作方案,考虑在2000年之前为此举行一次高级别会议、一次协调会议和一次业务会议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24. 又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审查和加强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职权,考虑到《行动纲要》以及必须与所有其他有关的委员会和会议后续行动协作和必须对执行《行动纲要》采取全系统的办法;

25. 决定妇女地位委员会作为一个协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应在联合国系统内在监测《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并就此向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方面起主要作用;

26. 决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在执行《行动纲要》方面监督全系统协调,并应确保全面协调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的所有联合国国际会议成果的后续行动和执行并就此向大会提出报告;

27. 请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制订1996-2000年期间的多年性工作方案,以便委员会审查《行动纲要》的重大关切领域,审议如何在其工作方案内结合会议的后续行动并审议如何发展其在联合国活动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促进作用,同时考虑到必须对审查《行动纲要》采取有重点有主题的处理办法和理事会所有其他职司委员会可能作出的贡献;

28. 还请妇女地位委员会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其关于多年性工作方案的建议,使理事会能够在1996年会议上就这个方案作出决定,审查、协调和统一不同的工作方案,包括所有委员会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汇报制度;

29.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所有其他职司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适当顾及《行动纲要》并确保在其各自的工作内结合性别问题;

30. 请秘书长负责协调联合国内的政策以便执行《行动纲要》,并根据《行动纲要》第326段的规定,将全系统性别观点纳入联合国系统包括培训在内的所有活动的主流;

31. 又请秘书长尽可能广为散发《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包括向联合国各主管机关和专门机构散发;

32. 还请秘书长通过妇女地位委员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报告如何加强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的能力,以最综合有效的方式支持进行中的会议后续行动,包括人力和财政需要;

33. 请秘书长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司更有效地执行职务,以期除其他外,在联合国经常预算内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执行《行动纲要》规定该司负责的所有任务;

34. 又请秘书长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合作,要求驻地协调员在将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续行动同最近各次全球性联合国会议的协调后续行动结合起来时充分采用性别观点;

35. 还请秘书长每年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妇女地位委员会和向大会提出关于在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36. 请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审议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时考虑到《行动纲要》,并请各缔约国在其报告内列入关于为执行《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37. 注意到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提高妇女地位研究训练所在执行《行动纲要》方面进行的活动的重要性;

38. 鼓励国际金融机构审查和修订政策、程序和工作人员配置以确保投资和方案有利于妇女,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

39. 请世界贸易组织考虑如何能对执行《行动纲要》作出贡献,包括同联合国系统合作进行活动。

1995年12月22日

第99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的报告,1975年6月19日至7月2日,墨西哥市》(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76.IV.1)。

2. 见《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世界会议的报告,1980年7月14日至30日,哥本哈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0.IV.3和更正)。

3. 见《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就世界会议的报告,1985年7月15日至26日,内罗毕》(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5.IV.10)。

4. A/45/625,附件。

5. 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A/CONF.151/26/Rev.1(Vol.I和Vol.I/Corr.1,Vol.II,Vol.III和Vol.III/Corr.1)(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

6. 见A/CONF.157/24,第一部分。

7. 见《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4年9月5日至13日,开罗》(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5.XIII.18)。

8. 见A/CONF.166/9。

9. A/CONF.177/20和Add.1,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

10. 同上,附件二。

11. 见《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就世界会议的报告,1985年7月15日至26日,内罗毕》(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5.IV.10),第一章,A节。

12. A/CONF.177/20和Ad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