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60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0/852/Add.1)通过]

50/213. 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

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

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

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

B1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的报告,2

回顾其1995年12月23日第50/213 A号决议,内中大会决定在该法庭1996年全年所需经费提交大会审议之前,为199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拨出毛额7 609 900美元(净额7 090 600美元)给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特别帐户,

1. 决定在关于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的详细报告提交审议之前,授权秘书长承付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199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继续工作所需经费最多毛额7 609 900(净额7 090 600美元);

2. 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的例外安排,尽管其1995年7月12日第49/20 B号决议第12段有所规定,会员国将放弃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以前预算节余共计毛额3 804 950美元(净额3 545 300美元)中各自应得的份额,并因此同意为援助团未来的一个预算期间增加同等数额的摊款,这笔摊款将从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特别帐户转入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特别帐户;

3. 还决定由各会员国按照1996年分摊比额表分摊199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所需的毛额3 804 950美元(净额3 545 300美元);

4. 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在按照上文第3段的规定对会员国进行摊款时,应扣除衡平征税基金内为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核定的199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259 65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

1996年4月11日

第104次全体会议

注:

1. 因此,1995年12月23日通过的第50/213号决议成为第50/213 A号决议。

2. A/C.5/50/47和A/C.5/50/5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