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38(a)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0/850/Add.3)通过]

50/222.改革确定偿还特遣队自备装备费用给会员国的程序

大会,

注意到依照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233A号决议设立的特遣队自备装备工作组的报告,1

又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2

还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3

1. 核可特遣队自备装备工作组关于改革确定偿还特遣队自备装备费用给会员国的程序的建议,但须符合本决议的规定;

2. 决定核可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3第13段中对特遣队自备装备由于敌对行动或被迫放弃造成主要设备损失或损坏情况以外的损失或损坏提出的建议;

3. 又决定根据第三阶段工作组的报告4第51段和咨询委员会报告3第20段所载的建议,经改革的确定偿还特遣队自备装备费用给会员国的程序应自1996年7月1日起准备就绪;

4. 还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审查经改革的确定偿还特遣队自备装备费用程序给会员国的实施情况;

5. 请秘书长在这方面就经改革的程序第一个整年的执行情况提出一份报告供其审议;

6. 决定上述的审查和报告应涉及经改革的程序的所有部分,特别是秘书长在其报告2中没有具体核可的工作组建议中那些部分,在这方面请秘书长在上述报告中包括关于所通过的制度与秘书长报告2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3中所载其他提议间差异的比较数据;

7. 请秘书长至迟于1996年5月30日通告全体会员国,确定偿还特遣队自备装备费用给会员国的新程序已经确立。

1996年4月11日

第104次全体会议

 

注:

1. A/C.5/49/66和A/C.5/49/70。

2. A/50/807。

3. A/50/887。

4. A/C.5/4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