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67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0/966)通过]

50/241. 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1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回顾安全理事会1995年12月21日第1035(1995)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为期一年,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1996年1月15日第1038(1996)号决议,其中安理会核准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继续监测普雷夫拉卡半岛的非军事化情况,

还回顾其关于特派团经费筹措问题的1996年4月11日第50/481号决定,

认识到该特派团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又认识到为了应付该特派团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注意到必须为该特派团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1.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负担;

2.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3. 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的摊款;

4.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2 所载的意见和建议,但须符合本决议的规定;

5. 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管理该特派团;

6. 决定拨出毛额43 849 300美元(净额42 662 500美元)充作该特派团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维持费用,其中包括按照大会第50/481号决定为1996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核准的毛额 1 400万美元(净额 13 780 300美元),并请秘书长按照其报告3 第46段,为该特派团设立特别帐户;

7. 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并考虑到已经按照大会第50/481号决定分摊毛额1 400万美元(净额13 780 300美元),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号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和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所需的额外毛额29 849 300美元(净额28 882 200美元),同时考虑到1994年12月23日第49/19 B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71 A号决定所定的1996年分摊比额表;

8. 还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在按照上文第7段的规定对会员国进行摊款时,应扣除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额外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967 1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

9. 注意到秘书长估计该特派团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的维持费用为毛额158 799 600美元(净额150 854 700美元);

10. 决定拨出毛额75 619 800美元(净额72 225 600美元),充作该特派团199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维持费用,其中包括给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帐户的1 918 300美元,这笔维持费用由会员国按照本决议所定办法每月分摊毛额12 603 300美元(净额12 037 600美元),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特派团的任务延至1996年12月20日以后;

11. 又决定根据其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在按照上文第10段的规定对会员国进行摊款时,应扣除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3 394 2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

12. 请各方向该特派团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1988年12月21日第43/230号、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A号和1991年5月3日第45/258号决议规定的程序管理;

13. 决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中列入题为“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经费的筹措”的项目。

1996年6月7日

第120次全体会议

注:

1. A/50/696/Add.4及Corr.1和A/50/906。

2. A/50/903/Add.1。

3. A/50/696/Add.4及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