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83 大会决议 [根据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报告(A/50/604)通过] 50/27.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9日第49/34号决议, 深信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以及继续努力将由此获得的利益造福所有国家是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并深信在这个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为此联合国应当继续作为一个协调中心, 重申国际合作在发展法规,包括空间法有关规范方面的重要性,以及这些规范对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所起的重要作用, 关切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可能性, 确认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强大空间能力的国家,都应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这一目标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空间残块是所有国家都关心的一个问题, 注意到在进一步发展空间的和平探索和应用方面以及在各种国家和合作性空间项目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些进展有助于国际合作,并注意到在这一领域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第二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2的执行情况的报告,1 审议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的工作报告,3 1. 赞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报告; 2. 请尚未成为各项关于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4缔约国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这些条约; 3. 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其各工作组继续进行大会第49/34号决议所规定的各项工作;5 4.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在考虑到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问题的情况下,应: (a) 继续审议对《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6进行审查及可能的修改的问题; (b) 通过其工作组,继续审议有关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以及地球静止轨道的性质和利用的事项,包括审议在不妨害国际电信联盟职能的情况下确保合理和公平使用地球静止轨道的方式和方法; (c) 通过其工作组,继续审议适用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是为了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这项原则所涉的法律问题; 5. 又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工作组于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尚未有结果前应暂停审议《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但不应影响该工作组就该项目重新召开会议的可能性,只要法律小组委员会认为1996年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会议已取得足够进展值得重新召集工作组会议; 6. 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报告5中所述,该小组委员会根据最近提出的一些可作为今后工作新增强的依据的建议对地球静止轨道问题进行的审议; 7. 赞同法律小组委员会关于工作安排的建议和协议; 8. 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主席按照其建议在其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就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和议程与小组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了广泛和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协商,包括审议委员会报告提到的可能列入议程的其他项目;SUP7SUp并进一步注意到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其第三十八届会议成立了一个全体工作组,审查委员会及其附属机关的工作方法,其中特别注意到了法律小组委员会主席的非正式协商的结果; 9. 赞同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报告所载委员会关于其工作方法的建议,并赞同在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上重新召开全体工作组会议;7 10. 注意到按照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222 B号决议和1994年12月23日第49/221B号决议所载建议,委员会审查了它对文字记录的需要情况; 11.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自其第三十九届会议起,委员会将如秘书处关于此事的报告所述,得到其各届会议未经编 辑的录音誊本,而不是逐字记录;8 12. 请法律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五届会议上审查它对简要记录的需要情况,以期确定在其以后的各届会议上是否可能利用未经编辑的录音誊本,并审议如果决定利用未经编辑的录音誊本,在什么情况可能需要改用简要记录; 13. 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继续进行大会第49/34号决议所规定的各项工作;9 14. 欢迎委员会决定作为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议程上的优先事项,审议空间残块问题; 15. 注意到在这个项目下,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继续审议有关空间残块的科学研究,包括关于空间残块环境特质的有关研究、数学模式和其它分析工作; 16. 同意委员会赞同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为审议关于空间残块的议程项目所通过的多年计划,10并同意工作计划的执行应具有弹性; 17. 又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在考虑到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问题的情况下,应: (a) 优先审议下列项目: ㈠ 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和联合国系统内各种空间活动的协调;㈡ 第二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2的执行情况;㈢ 关于用卫星遥感地球的问题,特别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应用;㈣ 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㈤ 空间残块;(b) 审议下列项目: ㈠ 关于空间运输系统及其对未来空间活动的影响的问题;㈡ 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情况下,审查地球静止轨道的物理性质和技术特征和审查地球静止轨道的利用和应用,特别包括在空间通讯领域的利用和应用,以及其他有关空间通讯发展的问题;㈢ 有关生命科学包括空间医学的事项;㈣ 与地球环境有关的国家和国际空间活动的进展,特别是地圈--生物圈(全球变化)方案的进展;㈤ 有关行星探索的事项;㈥ 有关天文学的事项;㈦ 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1996年会议特别注意的主题: "以微型和小型卫星扩大低成本的空间活动,其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应请空间研究委员会和国际航天学联合会同会员国联系安排一次专题讨论会,尽可能广泛地让人参加,在小组委员会会议的第一个星期内举行,以补充在小组委员会范围内就此特别主题进行的讨论;18. 认为在上文第17段(a)㈡方面,尤其亟需执行下列各项建议: (a) 所有国家都应有机会利用空间医学研究所得的技术; (b) 应加强和扩大国家和区域两级的数据库,并应建立一个国际空间信息服务机构,以担负协调中心的职能; (c) 联合国应支持在区域一级建立适当的培训中心,这些中心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与执行空间方案的机构挂钩;应通过各金融机构为发展此类中心提供必要的资金; (d) 联合国应组织一项研究金方案,使各发展中国家选定的大学毕业生或研究生能够深入和长期地接触空间技术或应用;并应鼓励在联合国系统以外,通过其他双边和多边安排提供这种接触的机会; 19.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应再次召开评价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全体工作组会议,以继续其工作; 20. 还赞同经委员会赞同的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全体工作组在其报告11中所提出的各项建议; 21. 决定在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期间,再次召开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问题工作组会议,并请各会员国就关于核动力卫星的安全问题的国家和国际研究,定期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22. 赞同空间应用专家向委员会提出的1996年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12 23. 强调充分执行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24. 重申大会认可外空会议关于建立和加强区域合作机制及通过联合国系统来促进和建立这种机制的建议; 25. 感谢所有为执行外空会议各项建议作出贡献或表示愿意作出贡献的各国政府; 26. 请所有政府采取有效行动执行外空会议的各项建议; 27. 请进行工作的联合国系统内的所有机关、组织和机构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共同合作,以执行外空会议各项建议; 28. 请秘书长就外空会议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29. 满意地注意到,在上文第18段(c)的范围内,在各区域委员会所涵盖的每一区域里设立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中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30.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应尽早在同联合国联系的基础上设立这些中心,这种联系将为各中心带来必要的承认,将加强吸引到捐助者和同与空间相关的国家和国际机构建立学术关系的可能性; 31. 注意到按照大会第49/34号决议第27段内所载的请求,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继续讨论了举行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的可能性,并注意到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继续这项讨论,以期委员会早日就此事项作出结论; 32. 同意可在本世纪结束前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并同意在提出会议日期前,应就会议议程、地点和经费筹措问题达成协商一致的建议; 33. 建议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继续其第三十二届会议进行的工作,特别注意到其全体工作组的报告,11以期完成一个框架的拟定和改进工作,让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能对各项提案作出评价,而该框架应可使人们得以考虑达成这一外空会议的最终目标的所有各种可能性; 34. 同意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应在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将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上进行的工作的基础上,审议同可能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有关的所有问题,包括它的技术和政治目标、详细而焦点清晰的议程、筹资工作、会议时间和其他组织方面的问题,以及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达到会议的目标,以期在委员会该届会议上提出对大会的最后建议; 35. 感兴趣地注意到乌拉圭政府将于1996年在埃斯特角城担任第三次美洲空间会议的东道的计划; 36. 建议对与保护和维护外层空间环境有关的所有各方面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影响地球环境的那些问题,给予较多注意; 37. 认为会员国必须对包括核动力源在内的空间物体与空间残块碰撞的问题和空间残块的其他方面问题给予较多注意,并要求各国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以发展监测空间残块的更佳技术,编集和散发关于空间残块的数据,并考虑在可能的范围内提供有关资料给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 38. 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强大空间能力的国家,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这一目标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 39. 强调有必要增加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利益,并须有秩序地增进有利于全人类,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的社会经济进展的空间活动; 40. 注意到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和大会第五十届会议就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所表示的意见; 41. 请委员会作为优先事项,继续审议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并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42. 还请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继续审议题为“空间技术的附带利益:审查目前的状况”的议程项目; 43. 请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继续,并斟酌情况增进它们同委员会的合作,并向委员会提交各自有关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工作的进度报告; 44. 请委员会按照本决议,继续斟酌情况,进行审议外层空间活动新项目的工作,并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其中包括它对今后应该研究哪些题目的意见。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注:1. A/50/384。 2. 见《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的报告,1982年8月9日至21日,维也纳》,和更正(A/CONF.101/10和Corr.1和2)。 3. 《大会正式 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0/20)。4.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2222(XXI)号决议,附件);《营救宇宙飞行员、送回宇宙飞行员和送回投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第2345(XXII)号决议,附件);《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第2777(XXVI)号决议,附件);《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第3235(XXIX)号决议,附件);《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第34/68号决议,附件)。 5.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0/20),第二节C。 6. 见第47/68号决议。7. 见《大会正式 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0/20)第二节E.3。8. A/AC.105/L.207。 9. 见《大会正式 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0/20)第二节B。10. A/AC.105/605,第83段。 11. A/AC.105/605,附件二。 12. A/AC.105/595,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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