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39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0/636)通过]

50/43. 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9日第48/29号决议第17段、1992年11月25日第47/32号决议附件第四节第1段和1994年12月9日第49/50号决议附件第四节第1段,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1 以及该报告第三节所载已获该方案的咨询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今后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范围内执行该方案的指导方针和建议,

铭记鼓励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是大会1989年11月17日第44/23号决议所宣布的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主要目标之一,在载于1990年11月28日第45/40号、第47/32号和第49/50号决议附件中的第一期(1990至1992年)、第二期(1993至1994年)和第三期(1995至1996年)活动方案的第四节中又予以进一步重申和扩大,

认为在所有大学的法律学科教学中,国际法应占有适当的地位,

赞赏地注意到各国为协助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而在双边基础上作出的努力,

但仍深信应该鼓励各国、各国际组织和机构进一步支持该方案,并为促进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进行更多的活动,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人员特别有益的活动,

重申其1968年12月20日第2464(XXIII)号、1969年12月12日第2550(XXIV)号、1971年12月18日第2838(XXVI)号、1973年12月12日第3106(XXVIII)号、1975年12月15日第3502(XXX)号、1977年12月16日第32/146号、1981年12月10日第36/108号和1983年12月19日第38/129号决议,其中表示或回顾在进行该方案时,最好尽量利用会员国、国际组织和其它方面提供的资源和便利,并重申其1979年12月17日第34/144号、1985年12月11日第40/66号、1987年12月7日第42/148号、1989年12月4日第44/28号、1991年12月9日第46/50号和第48/29号决议,其中除此之外,还表示或重申希望在任命国际法研究金方案范围内举行的讨论会的讲师时,会考虑到保证各主要法系均有代表和在各地理区域间取得均衡的必要,

1. 核准秘书长报告第三节中所载并经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咨询委员会通过的指导方针和建议,特别是旨在根据力求节约政策在方案管理上取得最佳成果的那些指导方针和建议;

2. 授权秘书长在1996年和1997年进行其报告内所指明的活动,其中包括:

(a) 在1996和1997年提供若干个国际法研究金数目根据方案的总资源决定,并应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请求颁发;

(b) 1996和1997年在汉密尔顿·谢利·阿梅拉辛格海洋法纪念研究金之下,每年至少提供一个奖学金名额,但须视有无专门向该研究金基金提供的新的自愿捐款而定;

(c) 在方案的总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对应邀参加1996和1997年可能举办的区域课程的每一发展中国家的参加者一名,以赠予旅费方式给予协助并酌情从经常预算所列经费中,以及用应下文第13、14和15段中所作请求而收到的指定用于各项有关活动的自愿捐款支付以上活动所需经费;

3. 表示赞赏秘书长在1994和1995年方案的范围内,为促进国际法方面的培训与协助而进行的建设性努力,特别是分别于1994年5月24日至6月10日和1995年5月22日至6月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三十届2和第三十一届4国际法讨论会,并赞赏秘书处法律事务厅分别通过其编纂司与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进行了与国际法研究金方案和汉密尔顿·谢利·阿梅拉辛格海洋法纪念研究金有关的活动;

4. 请秘书长考虑接纳愿意负担其参与的全部费用的国家的人选参与协助方案各部分活动的可能性;

5. 并请秘书长考虑将可供使用的资源和自愿捐款用于区域、分区域或国家课程与在联合国系统内举办这种课程两者的相对好处;

6. 请有兴趣的国家考虑可否为国际法院判决书的翻译和出版工作提供资金;

7. 欢迎法律事务厅为增订联合国《条约汇编》和《联合国法律年鉴》作出的努力;

8. 表示赞赏联合国训练研究所通过秘书长报告中所述的活动参与该方案;

9. 又表示赞赏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通过秘书长报告中所述的活动参与该方案;

10. 还表示赞赏海牙国际法学院继续对该方案作出宝贵贡献,使国际法研究金方案的候选人能够结合该学院的课程出席和参与该方案;

11. 赞赏地注意到海牙国际法学院对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作出的贡献,并吁请会员国和有关组织对该学院请求继续给予资助并于可能时提供更多捐款的呼吁给予有利的考虑,使该学院得能够进行活动,特别是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研究中心的夏季课程、区域课程和方案有关的活动;

12. 敦促所有各国和有关的国际组织,不论是区域性或世界性的,尽其努力,贯彻执行载于第49/50号决议附件内的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第三期活动方案(1995至1996年)内关于鼓励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的第四章所述的目标和进行其中所设想的活动;

13. 请秘书长继续宣扬该方案,并定期邀请会员国、大学、慈善基金和关心此事的其他国家与国际机构和组织以及个人,对方案经费作自愿捐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方案的执行和可能的扩展;

14. 重申请求会员国和关心此事的组织和个人作出自愿捐助,特别是对国际法讨论会、国际法研究金方案和汉密尔顿·谢利·阿梅拉辛格海洋法纪念研究金作出自愿捐助,并向为此目的作了自愿捐助的会员国、机构和个人表示感谢;

15. 特别敦促各国政府提供自愿捐助,以供联合国训练研究所举办国际法区域进修课程,特别是用来支付每期区域课程最多二十五名参加者所需的每日生活津贴费用,从而减轻未来东道国的负担,并使训研所能够继续举办区域课程;

16. 请秘书长就该方案在1996和1997年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并在同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咨询委员会协商后,提出关于其以后各年执行方案的建议;

17. 决定任命二十五个会员国,其中非洲六个、亚洲五个、东欧三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五个、西欧和其他国家六个,为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咨询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4

18.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1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注:

1. A/50/726。

2.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0号》(A/49/10),第六章,G节。

3. 同上,《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0/10),第七章,E节。

4. 获任命为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的协助方案咨询委员会成员的国家如下: 加拿大、哥伦比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埃塞俄比亚、法国、德国、加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意大利、牙买加、肯尼亚、黎巴嫩、马来西亚、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葡萄牙、俄罗斯联邦、苏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克兰、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乌拉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