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41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0/638)通过]

50/45. 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工作报告

大会,

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工作报告,1

强调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重要性,这是实施《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2 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的一种手段,

又强调国际法委员会在实现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各项目标中的作用,

认识到将法律问题和起草问题,其中包括可能提交国际法委员会仔细审查的专题,发交第六委员会,并使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能够进一步增进它们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贡献,是一种可取的做法,

回顾必须继续不断地审查那些初次或再次引起国际社会注意,可能适合逐渐发展和编纂为国际法因而也许可以列入国际法委员会未来工作方案的国际法专题,

强调第六委员会在就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辩论时,如能作好安排提供条件对报告所述每一主要专题都能专心处理将是有益的,

希望进一步加强第六委员会作为政府代表机构同国际法委员会作为独立法律专家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以期改善两个机关之间的对话,

1. 赞赏地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工作报告,和委员会为了推进当前审议中的工作而作出努力;

2.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对其成员任期最后一年的工作方案的打算;

3. 敦促委员会在其第四十八届会议上:

(a) 继续进行关于《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的工作,以求在该届会议上完成对《治罪法》草案的二读;

(b) 继续进行在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方面的工作,以求在该届会议上完成对草案的一读,要考虑到在第六委员会的辩论中就这个专题所表示的各种不同意见,以便在必要时可以发展别的处理办法;

(c) 继续进行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专题的工作,以便完成对关于具有造成跨界损害危险的活动的条款草案的一读;

4. 注意到已就“关于条约保留意见的法律和惯例”和“国家继承及其对自然人和法人国籍的影响”两个专题展开工作,并请委员会按照报告中所述的方式继续进行关于这两个专题的工作;

5. 请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特别是保存者,迅速答复对条约的保留意见专题的特别报告员所编制的问题单;

6. 请秘书长再次邀请各国政府尽快提交有关“国家继承及其对自然人和法人国籍的影响”专题的有关材料,包括条约、国家法规、国家法庭的判决及外交和正式信函;

7. 表示赞赏秘书长增订了秘书处在1984年编写的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国家惯例调查报告;3

8.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建议在其议程内列入“外交保护”专题和就有关环境法的专题展开可行性研究,并决定邀请各国政府就这些建议通过秘书长提出意见,以供第六委员会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加以审议;

9. 请国际法委员会:

(a) 审查其工作程序,以期进一步增进其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贡献,并将其意见写入其提交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b) 继续特别注意在其年度报告中,就每一专题,指明在哪些具体问题上,如果各国政府在第六委员会或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会特别有助于为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

10. 请秘书长邀请各国政府就联合国系统内编纂程序的现况提出意见,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1.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其会期长短问题的意见,4 并认为由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工作的需要以及委员会议程上各项主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应维持其惯常的会期;

12. 重申其以前关于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编纂司的作用以及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简要记录和其他文件的各项决定;

13. 再次表示希望继续结合国际法委员会的届会举办讨论会,并希望愈来愈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与会者有机会参加这些讨论会; 呼吁有能力的国家为举办讨论会提供迫切需要的自愿捐款;并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向这些讨论会提供充分的服务,包括所需的口译服务;

14. 请秘书长将大会第五十届会议关于国际法委员会报告的辩论记录和各国代表团可能连同其口头发言一起散发的书面声明送交该委员会,请其注意,并按照惯例编制和散发一份辩论情况的专题摘要;

15. 建议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于1996年11月4日开始进行关于国际法委员会报告的辩论。

1995年12月11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注: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0/10)。

2. 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

3. 《国际法委员会年鉴,1985年》,第二卷,第一部分(增编)。

4.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0/10),第51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