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42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0/639和Corr.1)通过]

50/46.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大会,

回顾其1992年11月25日第47/33号决议,其中请国际法委员会进行拟定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的工作,

又回顾其1993年12月9日第48/31号决议,其中请国际法委员会继续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问题的工作,以期尽可能在委员会1994年第四十六届会议上详细拟订该法院的规约草案,

并回顾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通过了一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1 并决定建议召开国际全权代表会议来研究该规约草案和缔结一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2

回顾其1994年12月9日第49/53号决议,其中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给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或各专门机构所有成员参加的特设委员会,以审查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规约草案所引起的主要实质性问题和行政问题,并根据审查结果审议召开国际全权代表会议的各种安排,

注意到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特设委员会各届会议在审查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规约草案所引起的主要实质性问题和行政问题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展,

又注意到参加特设委员会的国家对于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规约草案所引起的主要实质性问题和行政问题仍然持有不同的看法,因此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讨论,以便在将来能就上述的问题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还注意到特设委员会认为,处理这些问题的最有效办法是把进一步的讨论与案文的起草结合起来进行,以期拟订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综合案文,作为朝向召开全权代表会议加以审议的下一个步骤,

注意到特设委员会建议大会鉴于国际社会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一事的关心,着手处理今后的工作安排,以期早日完成工作,

又注意到特设委员会鼓励尽量多的国家参加今后的工作,以便增进普遍性,

高度赞赏意大利政府再次表示愿意担任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会议的东道国,

1. 注意到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特设委员会的报告,3 包括其中所载的各项建议,并表示赞赏特设委员会所做的有用工作;

2. 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给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或各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所有成员参加的筹备委员会,进一步讨论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规约草案所引起的主要实质性问题和行政问题,并在考虑到会议期间所表示的各种不同意见的情况下起草案文,以期拟订广泛认为可以接受的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综合案文,作为朝向召开全权代表会议加以审议的下一个步骤;又决定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应以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规约草案作为基础,并应考虑到特设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各国按照大会第49/53号决议4第4段向秘书长提出的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的书面评论意见和在适当情况下由有关的组织提出的意见;

3. 又决定筹备委员会于1996年3月25日至4月12日和8月12日至30日开会,并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开始时提出报告,并请秘书长向筹备委员会提供它为了进行工作而需要的设施;

4. 敦促尽量多的国家参加筹备委员会,以促进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支持;

5. 决定将题为“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以便研究筹备委员会的报告,并根据该报告就召开国际全权代表会议来最后拟定和通过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包括对会议的时间和会期等问题作出决定。

1995年12月11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注:

1.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0号》(A/49/10),第91段。

2. 同上,第90段。

3. 同上,《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22号》(A/50/22)。

4. A/AC.244/1和Add.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