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43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0/640和Corr.1)通过]

50/4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

大会,

回顾其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其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和统一,并在这方面铭记所有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在国际贸易扩大发展中的利益,

重申以下信念: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和统一,因能减少或消除国际贸易流通方面的法律障碍,特别是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那些障碍,将大有助于所有国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全球经济合作以及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从而增进全人类的福祉,

强调处于各种经济发展水平和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参与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统一进程的价值,

审议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1

注意到委员会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范围内将作出宝贵贡献,特别是在传播国际贸易法方面,

关切近年来出席委员会各届会议、尤其是其各工作组会议的发展中国家的专家人数较少,部分原因是没有足够资源资助这种专家的旅费,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2

关切由于人力和财政资源有限,对委员会培训和援助方案的需求与兴趣只能部分满足,而秘书处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判例法》方面的工作则因其中所处理的法院裁定和仲裁判决数目日多而大为增加,

1.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

2. 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完成并通过《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草案;3

3. 赞扬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在编写《电子数据交换及有关的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以及编写《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草案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在这方面欢迎委员会决定继续审议《示范法》草案及《说明》草案,以求在第二十九届会议完成工作;

4. 欢迎委员会决定就应收款融资及跨国界破产两个专题开始工作,并根据秘书处将要编写的背景研究报告及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第三十届会议讨论这个专题的情况,审议就电子数据交换运送单据的可流通性和可转让性问题展开工作是否可行和恰当;

5. 重申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其任务是协调这个领域的法律活动,避免工作的重复,促进在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协调方面的效率、一致性和连贯性,并在这方面建议委员会通过其秘书处继续同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积极从事活动的其他国际机关和组织、包括区域组织保持密切合作;

6. 又重申重视委员会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培训和技术援助工作,例如协助各国以贸易法委员会的法律案文为基础拟定本国的法规,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十分重要;

7. 表示希望委员会加强努力赞助一些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来提供这种培训和技术援助,并且在这方面:

(a) 表示感谢委员会在下列国家组织了研讨会和情况简报特派团: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博茨瓦纳、中国、哥伦比亚、捷克共和国、格鲁吉亚、肯尼亚、纳米比亚、巴拿马、乌兹别克斯坦和津巴布韦;

(b) 表示感谢作出贡献使研讨会和情况简报特派团得以进行的各国政府,并吁请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有关机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专题讨论会信托基金和在适当情况下为资助特别项目提供自愿捐款,和用来协助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资助和举办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举办,以及向发展中国家的申请人颁发研究金,使他们得以参加这种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

(c) 呼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其他负责提供发展援助的机构,例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以及参与双边援助方案的各国政府,支持委员会的培训和技术援助方案,使它们的活动同委员会的活动合作和取得协调;

8. 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有关机关、组织和机构以及个人,在属于委员会成员的发展中国家提出请求并同秘书长磋商后,提供自愿捐款给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旅费补助的信托基金,以确保所有会员国都能充分参加委员会及其各工作组的会议;

9.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届会议期间继续在主管此事的主要委员会内审议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在属于委员会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提出请求并同秘书长磋商后,向这些国家提供旅费补助的问题,使所有会员国都能充分参加委员会及其各工作组的会议;

10. 请秘书长确保为切实执行委员会的方案分配足够的资源;

11. 强调促使委员会的工作所产生的各项公约生效,以使全球国际贸易法获得统一和协调的重要性,并为此目的,敦促尚未签署、批准或加入这些公约的国家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这些公约;

12. 又请秘书长就上文第9段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11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注: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7号》(A/49/17)。

2. A/50/434。

3.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7号》(A/50/17),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