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44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0/641)通过]

50/49.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审议了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1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一○五条、《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2《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间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3 和东道国的责任,

认识到东道国主管当局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 特别是防止任何危害各国代表团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的行为,

注意到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指导了委员会审议同联合国社区和东道国有关的问题,

欢迎各会员国越来越有兴趣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1. 赞同东道国关系委员会在其报告第67段中所载的建议和结论;

2. 认为保持驻联合国各代表团有适当的正常工作条件符合联合国和所有会员国的利益,并表示希望东道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代表团的工作受到任何干扰;

3. 表示赞赏东道国所作的努力, 并希望继续本着合作精神和根据国际法解决在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4.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外交债务问题的报告,4 强调这种债务问题是联合国非常关切的事项, 而不偿还无争议的债务使整个外交界受到非议,也使联合国本身的形象受到损害,重申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也是无可辩解的,并核可载于委员会本次报告附件二内的关于债务问题的提议和程序;

5. 敦促东道国考虑取消对某些国家代表团和秘书处某些国籍工作人员的旅行限制,并在这方面注意到受影响国家、秘书长和东道国的立场;

6. 呼吁东道国审查关于外交人员车辆停车问题的措施和程序, 以期满足外交界越来越多的需要并就这些问题与委员会协商;

7. 请秘书长继续积极处理联合国与东道国的各方面关系;

8. 请委员会按照大会1971年12月15日第2819(XXVI)号决议的规定继续工作;

9. 决定将题为“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1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注: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26号》(A/50/26)。

2. 第22甲㈠号决议。

3. 见第169㈡号决议。

4. A/AC.15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