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45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0/642和Corr.1)通过]

50/51. 执行《宪章》中有关援助因实施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

大会,

关切到某些国家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对其他国家实施的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面临各种特殊经济问题,并考虑到联合国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九条有义务在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的措施方面通力合作,彼此协助,

回顾根据《宪章》第五十条,面临此种性质特殊经济问题的第三国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以期解决这些问题,

还回顾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19941和19952年的报告,其中有几节载述委员会对于就执行《联合国宪章》中有关援助因实施《宪章》第七章的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的问题所提建议的审议经过,

又回顾:

(a) 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3 特别是其中第41段;

(b) 大会1992年12月18日题为“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和有关事项”的第47/120 A号决议以及1993年9月20日题为“和平纲领”的第47/120 B号决议,特别是其中题为“因实施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产生的特殊经济问题”的第四节;

(c) 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补编”的立场文件;4

(d) 1995年2月22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5

( e) 秘书长按照安全理事会主席关于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实施的制裁对各国造成的特殊经济困难这一问题的说明6 而编写的报告;7

(f) 秘书长关于“向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制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各项决议而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报告,8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执行《宪章》中有关援助因实施《宪章》第七章的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的报告,9

回顾包括大会及其附属机构和安全理事会在内的几个论坛最近讨论了向因实施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提供援助的问题,

又回顾1994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10中所表示安全理事会的意图,即作为安理会为改进安理会成员与联合国其他会员国之间的信息流通和意见交换的努力的一部分,应该更多地举行公开会议,特别是在审议一个议题的早期阶段,

强调在拟订制裁制度时,应当充分顾及制裁对第三国的潜在影响,

又强调在这方面《宪章》第七章赋予安全理事会的权力和《宪章》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而授予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责任,

回顾根据《宪章》第三十一条,对于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的任何问题,经安理会认为对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任何会员国的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

认识到向因实施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提供援助,将进一步增强国际社会有效、全面地处理安全理事会施加的强制性制裁,

又认识到在进行合作和提供经济和财政援助的国际机制中考虑到因执行根据《宪章》第七章实施的制裁而给各国带来的特殊经济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1. 强调尽早与那些因执行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实施的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可能面临特殊经济问题的第三国进行《宪章》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协商,并酌情及早和经常地评估这些措施对这些国家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并为此目的,请安全理事会考虑通过适当方法和途径增加在第五十条的范围内审议受影响国家请求援助的要求时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的效力;

  2. 欢迎安全理事会为提高各制裁委员会的效力和透明度而采取的措施,并强烈建议安理会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效能,精简其工作程序,以及提供便利使因实施制裁而面临特殊经济问题的国家的代表能够更容易地向这些委员会求助;

  3. 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确保安全理事会及其各制裁委员会能够迅速工作,并在秘书处的有关部门中作出适当安排,以便协调地履行下列职能:

  4. ( a) 应安全理事会及其各个机关的要求,整理、评价和分析关于制裁制度对因实施制裁而受到或可能受到特别影响的第三国的影响和

    这些国家因而产生的需要的资料,并随时向安全理事会及其机关通报;

    ( b) 应安全理事会及其各个机关的要求,就这些第三国的具体需要或问题向安全理事会及其机关提供咨询意见,并提出各种可能的选择,以便在保持制裁制度效力的同时,对制裁制度的执行方式或制度本身作出适当调整,以期减少对这些第三国的不利影响;

    ( c) 整理和协调关于可向因实施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提供的国际援助的资料,并使这种资料可以正式提供给感兴趣的会员国;

    (d) 探索与联合国系统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合作向受影响的第三国提供援助的创新的实际措施;

  5. 请秘书长就上文第3段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并在其中提出可能可予通过的供秘书处各有关部门在下列方面采用的技术性程序指导准则:

    (a) 就制裁对援引《宪章》第五十条的第三国产生的实际或潜在影响向安全理事会及其各个机关提供更好的资料和早期评估;

    (b) 研拟一套用来评估因执行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使第三国实际承受的后果的可能方法;

    (c) 协调关于这些第三国有可能获得的国际经济援助或其他援助的资料;

  6. 强调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方案和协调委员会在酌情调动和监测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系统向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实施的预防性或强制性措施而面临特殊经济问题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努力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7. 请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各国际金融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会员国继续考虑到并更具体和直接地斟酌解决受到根据《宪章》第七章所实施的制裁影响的第三国的特殊经济问题,并为此目的考虑改进协商程序的方式和途径,以保持同这些国家的建设性对话,包括定期和经常举行会议,以及酌情举行有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参加的受影响第三国与捐助者特别会议;

  8. 请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考虑到秘书长的报告、9就这个主题提出的建议、第六委员会在大会第五十届会议上就该问题的进行辩论以及特别是本决议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其1996年的会议上继续优先审议执行《宪章》中有关援助因实施《宪章》第七章的制裁而受影响的第三国的规定的问题。

    1995年12月11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注:

    1.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33号》(A/49/33)。

    2. 同上,《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33号》(A/50/33)。

    3. A/47/277-S/24111。

    4. A/50/60-S/1995/1。

    5. S/PRST/1995/9。

    6. S/25036。

    7. A/48/573-S/26705。

    8. A/49/356 和A/50/423。

    9. A/50/361。

    10. S/PRST/199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