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48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0/645)通过]

50/54. 审查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第11条规定的程序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1

注意到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第11条所规定的程序对于裁决联合国内工作人员的争端来说已证实不是一种建设性或有用的组成部分,还注意到秘书长带有这个意思的意见,

1. 决定对于行政法庭1995年12月31日以后所作的判决,将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修正如下:

(a) 删除第11条;

(b) 把原第12、13和14条分别重新编号为第11、12和13条,并把第9条第3款中的“第14条”改为“第13条”;

(c) 修正第10条第2款,把“第11和12条”改为“第11条”;

2. 又决定,对于行政法庭1996年1月1日前所作的判决,未作出上文第1段各项修正的行政法庭规约应继续适用;

3. 强调确保联合国内有一个公正、高效和快速的内部司法系统,包括一个有效的解决争端机制,对工作人员和联合国都同样重要。

1995年12月11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注:

1. A/C.6/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