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20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0/L.27/Rev.1,A/50/L.29/Rev.1和Rev.1/Add.1,

A/50/L.30/Rev.1和Rev.1/Add.1,A/50/L.31和Add.1,A/50/L.32和Add.1,

A/50/L.33/Rev.1和Rev.1/Add.1,A/50/L.41/Rev.1,A/50/L.54和Add.1,

A/50/L.56/Rev.1和Rev.1/Add.1,A/50/L.43/Rev.1,A/50/L.58/Rev.1

和Rev.1/Add.1,A/50/L.64/Rev.2和Rev.2/Add.1)]

50/58. 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

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对个别国家或区域的特别经济援助

A. 为利比里亚的恢复和重建提供援助

大会,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1995年11月10日第1020(1995)号决议,其中安理会除其他外吁请利比里亚各方尊重并迅速全面执行它们所签订的所有协定和承诺,尤其是在维持停火、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和遣散以及民族和解等方面,因为1995年8月19日签署《阿布贾协定》1的各方对恢复利比里亚的和平与民主负有主要责任,

审议了秘书长1995年10月9日的报告,2

严重关切旷日持久的冲突对利比里亚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并注意到急需恢复和平与稳定,使该国的各个基本部门能够恢复和重建,

认识到利比里亚各方最近朝向和平解决冲突取得的进展,包括重新规定停火,于1995年9月1日设立一个新的国务委员会,以及就一份执行和平进程从停火到1996年8月举行行政和立法选举的时间表达成了协议,

关切地注意到缺少后勤和安全保障继续妨碍救济援助的提供,特别是在尚未由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监测小组控制的地区,因而阻碍了从紧急情况向发展活动过渡,

赞扬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为恢复利比里亚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作出的协同和坚决努力,

  1. 感谢已向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时期政府的救济和恢复努力提供援助的各国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并敦促继续提供这类援助;

  2. 感激秘书长继续努力动员向利比里亚提供救济和恢复援助; 感谢秘书长1995年10月27日在纽约召开关于援助利比里亚的认捐会议,并在这方面鼓励已作出认捐援助的各国履行其承诺;

  3. 吁请所有国家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继续向利比里亚提供技术、财政和其他援助,以便遣返和重新安置利比里亚难民、回归者和流离失所者,以及安顿战斗人员,以促进恢复利比里亚的和平与正常状态;

  4. 再次吁请各国向秘书长设立的利比里亚信托基金慷慨捐助,除其他外,以协助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监测小组履行其任务并为利比里亚的重建提供援助;

  5. 强调利比里亚各方和各派必须立即充分尊重联合国、各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监测小组的人员的保障和安全,保证他们在利比里亚全境的通行自由,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创造有利于成功解决冲突的气氛;

  6. 请秘书长:

    (a) 继续努力在联合国系统内动员一切可能的援助,帮助利比里亚政府的重建与发展努力;

    (b) 情况许可时,同利比里亚当局密切合作,全面评价各种需要,目的是为利比里亚的重建和发展举行一次捐助者圆桌会议;

  7.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

  8.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为利比里亚的恢复和重建提供国际援助的问题。

1995年12月12日

第89次全体会议

B. 向中美洲可持续发展联盟提供国际援助和合作

大会,

念及各项关于在维持和平过程和冲突后缔造和平的过渡时期提供国际经济、财政和技术合作和援助的重要性的有关决议,特别是其1994年12月19日和20日第49/137和第49/21 I号决议,其中强调亟需按照中美洲新的现实情况,根据该区域各国政府制定的优先事项,设计一项向中美洲提供国际经济、财政和技术合作和援助的新方案,

回顾其关于协助排雷的1993年10月19日第48/7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3日第49/215A号决议,并关切地认识到在中美洲领土上留下的地雷和其他未爆炸装置具有社会、经济和人道主义的后果,阻碍整个区域恢复正常情况以进行发展,

又回顾中美洲各国人民和政府努力并期望将中美洲建立成为一个和平、自由、民主和发展的区域,

认识到联合国以及各个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对促使中美洲人民充分实现其和平、自由、民主和发展的目标作出宝贵而有效的贡献,认识到在欧洲联盟与中美洲国家部长级会议范围内进行政治对话和经济合作以及二十四国集团工业国家与三国集团各国作为合作国家通过促进中美洲民主与发展协会和其他机构提出联合倡议的重要性,

满意地注意到中美洲流离失所者、难民和回返者方案在促进中美洲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十分重要的成果并强调该方案对推动这个区域的和平进程的重要性;

又满意地注意到1995年10月10日秘书长关于国际向中美洲可持续发展联盟提供援助与合作的报告,3其中叙述在《中美洲经济合作特别计划》结束之后,自1995年1月以来,为支持新的区域发展方案所进行的国际合作活动,

认识到1994年6月29日在墨西哥城关于协助流离失所人群和冲突受害者及赤贫民众的《承诺宣言》的效力,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为取代以前集中于优先社会领域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职务而担负起带头机构的职务,

还认识到尽管取得进展,仍须继续注视中美洲局势,直至克服造成该区域严重危机的各种基本的结构性原因,并须避免进程中的挫折,巩固中美洲的稳固持久和平,

又认识到从1987年8月7日第二次埃斯基普拉斯首脑会议4以来直至现在,中美洲各国总统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的重要性和效力,尤其是1994年8月18日至20日在哥斯达黎加瓜西莫举行的第十五次首脑会议、51994年10月12日和13日在马那瓜举行的中美洲环境问题首脑会议、6和1994年10月24日和25日在洪都拉斯特古西加尔巴举行的中美洲和平与发展问题国际会议7和1995年3月在萨尔瓦多举行的第十六次中美洲国家总统首脑会议,这些会议制定了分区域的优先事项,构成向中美洲提供国际援助和合作新方案的框架,

着重指出中美洲可持续发展联盟的设立构成促进国家和区域发展的新综合战略,和1995年3月30日在萨尔瓦多首脑会议上签署的《中美洲社会融合条约》,8其中一个主要目标是增加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同时考虑到中美洲一体化体系是能有效、有秩序和一贯地促进综合发展的体制基础,

考虑到中美洲各国总统决心通过一项题为“中美洲可持续发展联盟”6的国家和区域战略,作为政治、道德、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的一个全面倡议,其中包括重新界定中美洲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其目标在于增进分区域各国人民的幸福,

  1. 强调需要按照中美洲新的现实情况并根据中美洲难民问题国际会议后续工作委员会通过的《承诺宣言》和新的次区域战略“中美洲可持续发展联盟”中所制定的优先事项支持和加强向中美洲提供国际经济、财政和技术合作和援助的新方案;

  2. 满意地注意到中美洲有关排雷的努力和成绩,吁请联合国系统各机关和国际社会、特别是秘书长提供中美洲各国政府所需的物资、技术和财政支持,以完成该区域的排雷活动,包括向中美洲提供国际援助与合作的新方案优先事项中的活动,以便提供更好的条件促进重建和可持续发展的进展,从而实现该区域长期和永久的和平;

  3. 支持中美洲各国努力实现其关于减少赤贫和促进可持续的人的发展的承诺,敦促各国政府继续努力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和方案,特别是属于社会和环境性质的和有关人力资本投资的政策和方案,

  4. 强调必须提供双边和多边的国际经济、财政和技术合作与援助,以支持中美洲各国政府执行中美洲可持续发展新方案的努力;

  5. 请秘书长、联合国系统、特别是联合国是开发计划署继续努力调动资源,按照中美洲各国与合作机构共同制定的安排, 执行《可持续发展联盟》和《承诺宣言》中所载的中美洲综合发展新战略;

  6. 敦促所有国家、政府间组织、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国系统各机关和专门机构以及区域组织和分区域组织继续作出必要的支持,实现中美洲综合发展新战略的目的和目标;

  7. 再次强调迫切需要国际社会继续与中美洲国家合作,并斟酌情况以优厚的条件持续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以期有效地促进该区域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8. 支持中美洲各国政府决定集中努力执行过去所确定优先领域中的最新方案和可持续人的发展战略,这有助于巩固和平和消除社会不平等、赤贫和社会爆炸;

  9. 重申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问题是社会紧张和冲突的原因,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避免已获得的成果发生逆转并保障中美洲稳固持久的和平;

  10.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1. 决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审议“向中美洲可持续发展联盟提供国际援助与合作”的问题。

1995年12月12日

第89次全体会议

C. 为萨尔瓦多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安全理事会关于萨尔瓦多和平进程的各项决议,并重申其1992年12月18日第47/158号、1993年12月21日第48/203号、1994年12月20日第49/21 J号和1995年10月31日第50/7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5年10月23日关于为萨尔瓦多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援助的报告9和1995年10月6日关于联合国萨尔瓦多特派团的报告,10

满意地注意到萨尔瓦多政府和参与和平进程的所有政治势力都重新表示其政治意愿,以执行《查普尔特佩克协定》11的尚未履行的承诺和努力制定各项旨在维持和巩固和平、民主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具有社会惠益的方案和项目,

注意到尽管国家努力,而且国际社会也支持实施履行《和平协定》的各项优先方案,包括加强民主体制、国家重建计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但是,该进程的某些基本方案和项目的实施,除其他外,因巩固和平所需要的可用财政资源有限和减少而继续受到影响,

认识到萨尔瓦多处在巩固和平进程中的一个复杂的阶段,不仅要执行《和平协定》中尚待履行的承诺,而且需要采取一个新办法,以执行和巩固各项中期和长期的国家发展方案和战略,其目的在解决造成紧张局势和社会不安定的结构问题,并强调提供双边和多边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便发展这些方案来支持国家实现稳固持久和平的目标,

考虑到需要确保继续进行民主化和民族和解的进程,完成国家的重建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需要加强国家机器,以便在联合国萨尔瓦多特派团完成任务以前监测巩固和平的进程,

  1. 再次感谢秘书长及其代表有效和及时的参与,感谢秘书长之友小组的哥伦比亚、墨西哥、西班牙和委内瑞拉,并感谢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在巩固和平进程、民主化和促进萨尔瓦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贡献;

  2. 再次感谢国际社会、特别是合作各方、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的国际发展和供资机构向萨尔瓦多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协助巩固和平和实现民主、重建以及国家发展的努力;

  3. 重申履行《和平协定》中尚待履行的承诺、继续实施国家重建方案、加强民主体制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是该国克服危机根源和巩固和平、民主和人的发展的集体目标、愿望和需求;

  4. 敦促萨尔瓦多政府和参与和平进程的所有政治势力都竭力实现《和平协定》中尚待履行的承诺,并继续制定中期和长期国家方案和战略,特别是社会福利项目,目的是改善最易受伤害的人民的生活;

  5. 鼓励国际社会,特别是活跃于发展、合作和筹资领域的捐助者和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机构,继续为巩固萨尔瓦多的和平作出贡献,灵活慷慨地以足够的资源来响应,切实支援萨尔瓦多政府本着《和平协定》的精神为促进和实现萨尔瓦多人民的愿望和目标所作的努力;

  6. 再次邀请国际金融组织同萨尔瓦多政府合作,考虑一些措施,使经济调整和稳定化方案与针对受冲突影响人口和萨尔瓦多社会中最易受伤害阶层的国家重建计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优先方案相协调;

  7. 再次请求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力作出一切努力,调动所需物资和财政资源,以满足对和平进程的圆满成功与巩固极为紧要的萨尔瓦多优先方案的需要;

  8.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决定在该届会议上审议“为萨尔瓦多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援助”的问题。

1995年12月12日

第89次全体会议

D. 为安哥拉的经济复兴提供国际援助

大会,

回顾其历次各项决议,呼吁国际社会继续为安哥拉的经济复兴提供物质、技术和财政援助,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4年5月31日第922(1994) 号决议、1994年6月30日第932(1994)号决议、1994年9月29日第945(1994)号决议、1994年10月27日第952(1994)号决议、1994年12月8日第966(1994)号决议、1995年2月8日第976(1995)号决议和1995年8月7日第1008(1995)号决议,1995年5月11日12和1995年10月12日13主席关于安哥拉问题的声明及关于为安哥拉的经济复兴提供国际援助的其他决议,除其他外,请国际社会向安哥拉提供援助,

深为关切由于战争的重大影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基础建设,使安哥拉当前危急的经济和社会局势局势更加恶化,

强调执行中的各项和平协定,包括《卢萨卡议定书》,14将促进和平与稳定,从而为安哥拉的经济和社会复兴创造有利条件,

欢迎1995年9月25日至27日本着和解的精神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一次捐助者圆桌会议的结果,其目的在为社区复兴和民族和解方案调动资金,并认识到国际社会在协助安哥拉复兴经济及其基本和社会基础结构以及在开发人力资源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认识到复员的战斗人员的重返社会和经济生活对为安哥拉建立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强调需要提供适当的国际援助,并由安哥拉各当事方继续作出承诺,来加强在各条公路上以及各生产活动地区内排除地雷的进程,

  1. 注意到秘书长1995年9月12日的报告;15

  2. 呼吁所有各方竭尽全力,充分有效地实施《安哥拉和平协定》,16以便为安哥拉带来和平与稳定,从而为安哥拉的经济复兴创造有利的条件;

  3. 感谢所有国家、联合国各组织和其他捐助者前两年向安哥拉提供的大量人道主义援助,并呼吁继续慷慨捐助,支持有助于目前向和平过渡的各项人道主义活动;

  4. 呼吁在捐助者圆桌会议上宣布作出捐助的各国政府及国际和私人机构实践诺言,并鼓励安哥拉政府着手进行其经济复兴方案,包括通过执行社区复兴和民族和解方案来执行该方案,并解决其社会、经济和财政的危机;

  5. 请秘书长同国际社会合作,继续动员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关,确保向安哥拉提供适当水平的经济援助;

  6. 赞扬在安哥拉参与排雷方案的所有国家政府、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并请国际社会考虑增加其在此领域的支助;

  7. 敦促各会员国和捐助者按照1995年7月秘书处人道主义事务部所作呼吁的内容,对多余战斗人员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提供支助;

  8.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关于本决议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9. 决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审查为安哥拉的经济复兴提供国际援助的问题。

1995年12月12日

第89次全体会议

E. 向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制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

(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各项决议而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四十八、四十九和五十条,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1993年6月18日第843(1993)号决议,其中安理会赋予其1991年12月15日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审查各会员国根据《宪章》第五十条的规定所提援助要求的任务,并回顾该委员会针对某些国家因执行安理会对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的贸易和经济制裁面临特殊经济问题要求安理会给予援助而作出的建议,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4年9月23日第943(1994)号决议,其中安理会请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制定适当的精简程序,以便迅速审议有关正当人道主义援助的申请,

感谢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过去几个月来采取了各项旨在改进和加速处理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的措施,

重申关于向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制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各项决议而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1993年12月21日第48/210号决议和1994年12月2日第49/21 A号决议,

注意到代表受直接影响的五个国家外交部长给秘书长的信,17特别是其中所载采取具体步骤的提议,

赞扬各国际金融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响应秘书长呼吁的国家努力在其对受影响国家的支助方案中考虑到因执行制裁而产生的特殊经济问题,

还赞扬各政府间组织和区域组织、特别是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和欧洲联盟,以及通过《中欧倡议》,不断注意受影响国家在发展区域运输和通讯基础设施方面得到援助的需要,

注意到秘书长1995年1月25日题为“《和平纲领》补编:秘书长在联合国五十周年提出的立场文件”的报告,18特别是关于联合国制裁的第三章E节,

还注意到秘书长1995年9月12日关于大会第49/21 A号决议的执行情况的报告,19特别是其中所载各项结论和建议,

  1. 赞扬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接壤的国家、多瑙河沿岸其他国家和所有其他国家采取各项措施以履行安全理事会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号决议、1992年5月30日第757(1992)号决议、1992年6月18日第760(1992)号决议、1992年11月16日第787(1992)号决议、1993年4月17日第820(1993)号决议和1995年11月22日第1021(1995)和1022(1995)号决议,并促请各国继续严格遵守这些决议;

  2. 关切一些国家,特别是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接壤的国家、多瑙河沿岸其他国家以及因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断绝经济关系并因欧洲这个地区的传统运输和通讯联系中断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所面临的持续特殊经济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这些国家的经济持续产生不利影响;

  3. 重申鉴于受影响国家的特殊经济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制裁对这些国家的不利影响,迫切需要国际社会一致作出响应,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4. 再次邀请各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继续特别注意受影响国家的经济问题及其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并考虑以何种方法和途径以适当条件来调动和提供资源,以减轻制裁对受影响国家为促进财政稳定以及发展区域运输和通信基础设施所作努力的不利影响;

  5. 再次要求联合国系统各主管机关、计划署和专门机构在制定其发展活动方案时考虑到受影响国家的特殊需要,并考虑利用其特别方案资源向其提供援助;

  6. 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作为紧急事项,向受影响国家直接提供技术、财政和物质援助,以减轻制裁对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

    除其他外,考虑采取措施协助促进受影响国家的出口,推动向这些国家进行投资;

  7. 鼓励该区域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制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各项决议而受到影响的国家,除其他外,继续在诸如跨边界基础设施项目或促进贸易的领域积极进行区域合作,从而减轻制裁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8. 促请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专门机构向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向联合国保护部队和联合国其他维持和平特遣队提供物资和粮食供应的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专门机构采取适当步骤,使各供应商,特别是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对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进行的强制性制裁而受到影响的国家的供应商有更多机会参加这些活动;

  9. 请秘书长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受制裁影响的国家在巴尔干的冲突实现和平、持久和公正的政治解决后有更多机会积极参与前南斯拉夫各个发生危机的地区的冲突后的重建和复原工作;

  10. 还请秘书长继续定期要求各国和区域组织以及联合国各有关机关和机构征求提出关于采取行动减轻受影响国家的特殊经济问题的资料,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有关报告,并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5年12月12日

第89次全体会议

F. 为吉布提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20日第49/21F号决议及其以前关于向吉布提提供经济援助的决议,

还回顾1990年9月14日第二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所通过的《199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的巴黎宣言和行动纲领》20以及在会上作出的相互承诺,并重视会议的后续行动,

忧虑1994年11月暴雨和空前的洪水在吉布提造成大量的灾民以及财物和基础设施的重大损害和破坏,

注意到吉布提列在最不发达国家名单上,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受制于当地气候极端变化,尤其是周期性干旱以及象1989年和1994年发生的暴雨和洪水,又注意到实施重建和发展方案以及复员方案,需要调动超过该国实际能力的资源,

关切地注意到吉布提局势受到非洲之角特别是索马里局势恶化的不良影响,又注意到最近有10多万名来自国外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一方面使吉布提脆弱的经济、社会和行政基本设施遭受严重的压力,另方面引起了严重的安全问题,

还注意到由于国际上严重的事件影响暂停了许多优先发展项目,又由于区域冲突特别是索马里冲突的长期影响扰乱了各种服务、运输和贸易,使国家主要收入枯竭,使吉布提处于困难的经济和财政情况之中,

满意地注意到吉布提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结构调整方案进行谈判所取得的进展,深信必须支持这个财政复兴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以消减这个调整政策执行期间所产生的效果特别是社会后果,以求该国从这个方案获得重大的经济成果,

赞赏地注意到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4年4月领导组织派往吉布提的联合国机构间评价团作出的努力,并按照该国新的现实情况审议了其建议;

感激地注意到各国和各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向紧急救灾和恢复工作提供的支持,

注意到秘书长1995年7月26日的报告21,

  1. 宣布声援吉布提政府和人民对付暴雨和洪水的惨重后果,并对付尤其因为非洲之角特别是索马里的持续紧急局势而产生的新的经济现实;

  2. 欢迎吉布提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结构调整方案进行谈判所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呼吁各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各非政府组织,适当地紧急因应该国的财政和物质需要;

  3. 认为在执行复员方案和全国恢复计划及加强民主机构方面,需要获得财政上和物质上的适当支援;

  4. 要求审查联合国吉布提机构间评价团的建议以期加以执行,

  5. 感谢秘书长努力提高国际社会对吉布提困境的认识;

  6. 请秘书长继续努力调动向吉布提提供财政、技术和物质援助的有效方案所需资源;

  7. 又请秘书长编制一份研究报告,说明向吉布提提供经济援助方面的进展情况,以便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及时审议这一问题。

1995年12月12日

第89次全体会议

G. 为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济和经济及社会恢复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88年12月20日第43/206号、1989年12月19日第44/178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29号、1991年12月19日第46/176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60号、1993年12月21日第48/201号和1994年12月20第49/21 L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紧急援助索马里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号决议和随后的一切有关决议,其中安理会特别促请索马里境内各方、运动和派系协助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人道主义组织努力为索马里境内的受难人民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并再度呼吁充分尊重这些组织的人员的安全和保障,保证他们在摩加迪沙及其周围和索马里其他地区有完全的通行自由,

特别是回顾安全理事会1994年11月4日第954(1994)号决议,其中安理会除其他外,决定在1995年3月31日以前撤出第二期联合国索马里行动的所有部队,并表示它深信,联合国仍将愿意通过其各种机构提供恢复和重建的援助,

注意到1995年4月6日主席的声明,SUP22SUp其中安全理事会除其他外,注意到第二期联合国索马里行动的部队已顺利撤出索马里,并欢迎各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表示愿意继续在索马里保证安全的那些地区提供恢复和重建援助,

注意到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非洲之角各国和不结盟国家运动成员国进行合作,努力解决索马里的人道主义、安全和政治危机,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继续努力协助索马里人民从事促进和平、稳定和民族和解的工作,

关切地注意到索马里政治仍不稳定,仍缺乏中央权力机构,这为出现新的危机创造了条件,

重申十分重视自联合国索马里行动于1995年3月撤出后,联合国各机构和它们的伙伴间应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

注意到1995年9月19日秘书长关于为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济和经济及社会恢复提供援助的报告,23

深切赞赏若干国家为减轻索马里受难人民的困苦而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和恢复的支助,

赞赏地注意到在联合国索马里行动离开后,索马里尽管仍然有困难,但正在慢慢走向复原和重建,

认识到虽然人道主义情况仍然十分脆弱,但必须作出努力,一方面进行民族和解,一方面开始恢复和重建的过程,只要安全条件许可,随时随地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济援助,

再次强调进一步实施第47/160号决议恢复索马里全国各个地方和区域的基本社会和经济服务的重要性,

  1. 表示感谢响应秘书长及其他方面的呼吁向索马里提供援助的所有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2. 表示赞赏秘书长持续不懈地为索马里人民调动援助;

  3. 欢迎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非洲之角各国和不结盟国家运动成员国正在不断努力设法解决索马里局势;

  4. 还欢迎联合国目前的政策,即集中力量实施以社区为基础的干预,以期重建地方基础结构和提高当地人口自力更生的能力,并欢迎联合国各机构和它们的伙伴组织正在努力,在联合国索马里行动离开后的时期里,建立和维持密切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以从事救济、恢复和重建的工作;

  5. 敦促所有国家、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推动实施第47/160号决议,以便协助索马里人民在业已重建和平、安全和稳定的所有索马里地区着手恢复基本的社会和经济服务,并进行体制建设,以重建地方民政管理;

  6. 呼吁索马里有关各方停止敌对行动,参与民族和解过程,以便由救济向重建和发展过渡;

  7. 吁请索马里各方、运动和派系充分尊重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人员的安全和保障,并保证他们在索马里全境有完全的通行自由;

  8. 吁请秘书长继续为索马里调动国际人道主义和恢复及重建援助;

  9. 请秘书长,鉴于索马里境内的危急局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本决议,将进展情况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实质性会议,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20日

第96次全体会议

H. 援助巴勒斯坦人民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20日第49/21 N号决议,

还回顾以前关于这一问题的各项决议,

欢迎以色列国政府和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于1994年5月4日在开罗签订《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24的第一份执行协定,即《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地区协议》25和1994年8月29日《关于准备转移权力和责任的协定》,以及1995年9月28日《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

严重关切整个被占领土内巴勒斯坦人民所面临的艰难经济和就业状况,

意识到迫切需要改善被占领土内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以及巴勒斯坦人民的生活条件,

认识到发展在被占领状态下难以进行,在和平稳定的环境中则最易于推进,

注意到鉴于和平进程的最近发展,巴勒斯坦人民及其领导人面对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挑战和需要,

意识到亟需考虑到巴勒斯坦的优先事项,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国际援助,

注意到1995年6月28日至30日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部举行了联合国关于巴勒斯坦在新事态发展下的行政、管理和资金需要及挑战的问题讨论会,

欢迎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签订的各项协议,

强调需要联合国充分参与建立巴勒斯坦体制的进程,并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广泛的援助,包括选举、警察训练和公共行政方面的援助,

注意到1994年6月秘书长任命了一名联合国驻被占领土特别协调员,

欢迎1993年10月1日在华盛顿特区召开的支持中东和平会议的结果,以及特设联络委员会的设立、世界银行及其秘书处所进行的工作、协商小组的设立和经济援助巴勒斯坦人民问题国际会议将在巴黎召开,

还欢迎1994年11月29日和30日在布鲁塞尔和1995年4月27日在巴黎举行的特设联络委员会会议的结果,

审议了秘书长1995年7月13日的报告,26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2. 感谢秘书长在援助巴勒斯坦人民方面作出迅速响应和努力;

  3. 还感谢曾经并继续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援助的会员国、联合国机构和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

  4. 强调任命联合国驻被占领土特别协调员并在秘书长的主持下采取步骤确保在整个被占领土内建立联合国活动的协调机制极为重要;

  5. 促请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国际金融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区域组织和区域间组织尽可能迅速和慷慨地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经济和社会援助,以协助西岸和加沙的发展,并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密切合作,通过巴勒斯坦的正式机构提供这种援助;

  6. 吁请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和机构针对巴勒斯坦人民的迫切需要,并依照巴勒斯坦领导机构制订的巴勒斯坦优先事项加紧提供援助,但须着重由国家执行和培养能力;

  7. 促请各会员国按照适当的贸易规则,以最优惠条件对西岸和加沙的出口产品开放其市场;

  8. 吁请国际捐助者加速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所认捐的援助,以满足他们的迫切需要;

  9. 提议于1996年由联合国主持召开关于建立巴勒斯坦经济问题讨论会;

  10. 请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报告,内载:

    (a) 对巴勒斯坦人民实际得到的援助的评估;

    (b) 对仍未满足的需要的评估以及有效针对这些需要的具体提议;

  11. 决定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内题为“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的项目下列入一个题为“援助巴勒斯坦人民”的分项目。

1995年12月20日

第96次全体会议

I. 对马达加斯加1994年天灾之后重建工作的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4年2月14日第48/234号决议,

还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4年7月29日第1994/36号决议和1995年7月27日第1995/43号决议,

审查了秘书长1995年7月14日关于第48/234号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27特别是其中的结论,

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马达加斯加政府和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作出了努力,所调集的资源依然不足,马达加斯加仍然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

注意到自然灾害灾区的防灾、重建和恢复方案需要调动大量资金,超出了该国的实际能力,

又注意到每个国家都有责任预防自然灾害,并且国家的持续发展努力也会加强重建和恢复的努力,

考虑到马达加斯加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准备和预防灾害以及克服一再发生的气候现象遗留的后果的长期能力;并确认所提供的援助应考虑到这一情况。

  1. 感谢秘书长、国际社会、秘书处人道主义事务部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努力辅助马达加斯加政府采取行动,执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和部门的防灾、重建和恢复方案;

  2. 促请所有国家、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各组织、计划署和专门机构、特别是各国际金融机构加强支持马达加斯加政府,以便防灾和减轻灾害对该国发展进程的影响;

  3. 请秘书长继续努力调集必要资源,援助马达加斯加政府重建马达加斯加;

  4. 又请秘书长将本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20日

第96次全体会议

J. 向苏丹提供紧急援助

大会,

回顾其关于向苏丹提供援助的1988年10月18日第43/8号决议、1988年12月6日第43/52号决议、1989年10月24日第44/12号决议、1990年12月21日第45/226号决议、1991年12月19日第46/178号决议、1992年12月18日第47/162号决议、1993年12月21日第48/200号决议和1994年12月20日第49/21 K号决议,

注意到虽然苏丹生命线行动取得了进展,但救灾方面仍然有相当多的需要没有满足,特别是在非粮食援助领域,包括防治疟疾的援助、后勤、紧急复原、恢复和发展等领域,

注意到不断审查苏丹生命线行动,以期评价1989年开始以来该行动的效用和效率,

认识到需要在紧急状况中,注意救灾、恢复和发展的连续作业过程,以减少对外部粮食援助和其他救济服务的依赖,

注意到秘书长1995年9月22日关于向苏丹提供紧急援助的报告,28和苏丹代表1995年11月27日在大会的发言,29

  1. 确认苏丹政府同联合国加强合作,包括已达成各项协议和安排,通过改进联合国对灾区的援助方便救济工作,并鼓励苏丹政府继续在这方面合作;

  2. 强调有必要不断审查苏丹生命线行动,以评价其效用和效率及其透明度,并强调需要苏丹政府参与该行动;

  3. 吁请国际社会对苏丹的紧急需要、复原和发展继续慷慨捐助;

  4. 吁请捐助者和联合国系统按照大会有关决议所要求的行动,提供财政、技术和医疗援助,帮助苏丹防治疟疾;

  5. 呼吁有关各方继续进行对话和谈判,停止敌对行动,以便恢复和平、秩序与稳定,并方便救济工作;

  6. 强调必须保证向所有待援者提供救济援助的人员的安全通行的重要性;

  7. 促请有关各方继续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包括方便救济品和人员的流通,以保证苏丹生命线行动在苏丹各地获得最大成功;

  8. 强调苏丹生命线行动应当按照有关国际法在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合作的框架内进行;

  9. 请秘书长继续为苏丹生命线行动调动和协调各种资源和支助,评价该国的紧急状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报告这方面的情况以及该国的复原和恢复情况。

1995年12月22日

第98次全体会议

K. 为布隆迪的经济复苏和重建提供特别紧急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1月3日第48/17号决议、1994年10月25日第49/7号决议和1994年12月2日第49/21 C号决议,

审查了秘书长1995年10月11日的报告,30

考虑到自1993年10月以来布隆迪一直面临着一场社会、人权和政治危机,其不利影响使该国经济岌岌可危,表现于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破坏,生产和贸易下降,造成公共收入减少,

关切若干地区局势不稳,认识到需要确保人道主义和其他国际人员的平安和安全,

还关切暴力行为带来窒息国民经济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干扰人员、货物和劳务流通,

认识到由《政府公约》31产生的联合政府正在实施其1995年3月的行动计划,以改善经济和社会局势,

深信该国特别是在其结构调整方案之下有能力取得相当可观的经济成绩,而经济状况的改善将有助于巩固和平,

但铭记鉴于布隆迪的经济和财政资源不足,仍然需要国际社会继续提供和加强援助来执行政府所订的计划和方案;

  1. 感谢所有对第四十九届会议发出的呼吁作出积极反应的国家、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2. 再次请所有国家、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向布隆迪提供经济、财政、物质和技术援助,以促进经济复苏并重建在危机中被摧毁和损坏的各种基础设施,便利难民自愿回国;

  3. 吁请所有当事方不要妨碍国际、政府间和非政府援助组织向布隆迪人民运输和分配人道主义援助,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该国作业的所有人道主义人员的平安和安全;

  4. 请联合国秘书长同非洲统一组织秘书长密切合作,协调联合国系统为充分满足布隆迪人民的需要并调动国际社会的援助而进行的活动;

  5. 请布隆迪政府继续为实现民族和解和长期维持和平作出努力,特别是遵守《政府公约》的原则,这些规定对成功和持续地执行人道主义援助和向布隆迪人民提供经济、财政、物质和技术援助至关重要;

  6. 吁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7. 决定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为布隆迪的经济复苏和重建提供特别援助的问题。

1995年12月22日

第98次全体会议

L. 卢旺达局势:为卢旺达解决难民问题、

恢复全面和平、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国际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21日题为“为卢旺达的社会经济复原提供紧急援助”的第48/211号决议和1994年12月2日题为“为饱受战祸的卢旺达解决难民问题、恢复全面和平、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国际紧急援助”的第49/23号决议,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5年12月12日关于最后一次延长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任务期限的第1029(1995)号决议,该决议吁请各国和各捐助机构履行它们早先作出的承诺,对卢旺达的复原努力给予援助,并增加这种援助,特别是支持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早日有效地展开工作,支持恢复卢旺达的司法系统,

注意到秘书长1995年12月1日的报告SUP32SUp和安全理事会主席1995年10月17日在安理会审议题为“有关卢旺达的局势”的项目时发表的声明,33

审议了秘书长1995年10月19日关于为饱受战祸的卢旺达解决难民问题、恢复全面和平、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国际紧急援助的报告,34

考虑到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以及破坏经济、社会、教育和行政基础设施的严重后果,

表示严重关切卢旺达人民悲惨的人道主义情况,其中包括160万难民需要重新融入社会和就业,并注意到其中也涉及几类的难民,

欢迎1995年11月28日和29日在开罗举行的大湖地区国家元首会议及其1995年11月29日的宣言,35并注意到联合国支持为减少紧张局势和恢复大湖地区的稳定所作的一切努力,特别是执行大湖地区开罗宣言和先前通过的其他承诺,并支持继续进行协商,以期酌情召开大湖区域安全、稳定和发展会议,

强调鉴于卢旺达危机影响到区域内各国,必须从区域观点加以审议,并在1993年8月4日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阿鲁沙签署的《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爱国阵线间的和平协定》36范围内执行卢旺达政府、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非洲统一组织建议的行动计划,

意识到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会将协助卢旺达政府重建社会、法律和经济基础设施,必须为此提供广泛援助;

认识到《阿鲁沙和平协定》构成民族和解的适当构架,

感谢过去和现在继续积极响应卢旺达人道主义和发展需要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并感谢秘书长调动人道主义援助并协调援助物资的分配,

  1. 鼓励卢旺达政府继续努力,以期创造条件,使难民能够返回本国和重新定居,并使流离失所者能够和平、安全和体面地收回他们的财产;

  2. 赞扬秘书长努力促使国际社会注意卢旺达的人道主义情况,请他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鼓励他和他的特别代表继续协调联合国在卢旺达进行的活动,包括在人道主义和发展领域积极活动的组织和机构以及人权干事的活动;

  3. 欢迎对该国政府的民族和解和社会经济复原和恢复方案作出更大承诺和认捐资金,呼吁国际社会继续支持卢旺达的恢复进程,并将这些认捐变为具体紧急的援助;

  4. 还欢迎卢旺达政府作出承诺进行合作,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该国作业的人道主义人员、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安全和保障;

  5.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各组织、各专门机构、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和发展机构继续尽力提供资金、技术和物质援助,同时铭记健全的经济基础对卢旺达实现持久稳定和卢旺达难民返回和重新定居至关重要;

  6. 吁请国际社会继续提供援助,以求舒解卢旺达监狱的恶劣状况和迅速处理案件,并鼓励卢旺达政府继续努力改善监狱状况和迅速处理案件;

  7. 欢迎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最近为卢旺达提出的起诉书,吁请各国根据安全理事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和1995年2月27日第978(1995)号决议,与国际法庭合作,逮捕和拘留涉嫌进行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并鼓励卢旺达政府与秘书长和国际法庭合作,为国际法庭建立一个有效的保护力量;

  8. 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捐助国向秘书长在1994年7月14日成立的信托基金慷慨捐输,使人道主义救济工作和复原方案能够在卢旺达进行;

  9. 吁请所有国家依照1995年1月举行的内罗毕首脑会议和1995年2月在布琼布拉举行的援助大湖地区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区域会议通过的建议以及《开罗宣言》的建议采取行动,并继续为在大湖地区寻求和平而努力;

  10. 请秘书长与卢旺达政府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协商,以决定联合国在1996年3月8日之后继续留驻卢旺达的性质,37以及联合国继续留驻卢旺达对促进通过正义、和解及难民回返来寻求和平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对帮助卢旺达政府进行复原与重建的迫切任务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并请秘书长在1996年2月1日或之前向大会报告协商的结果,以及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1. 决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审议卢旺达局势:为卢旺达解决难民问题,恢复全面和平、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国际援助的问题。

1995年12月22日

第98次全体会议

 

注:

1. S/1995/742。

2. A/50/522。

3. A/50/534。

4. A/42/521-S/19085,附件。

5. 见A/49/340-S/1994/994,附件。

6. 见A/49/580-S/1994/1217,附件一。

7. 见A/49/639-S/1994/1247。

8. A/49/901-S/1995/396,附件七。

9. A/50/455。

10. A/50/517。

11. A/46/864-S/23501,附件。

12. S/PRST/1995/27。

13. S/PRST/1995/51。

14. S/1994/1441,附件。

15. A/50/424。

16. S/22609,附件。

17. A/50/189-S/1995/412。

18. A/50/60-S/1995/1。

19. A/50/423。

20. A/CONF.147/18,第一部分。

21. A/50/311。

22. S/PRST/1995/15。

23. A/50/447。

24. A/48/486-S/26560,附件。

25. A/49/180-S/1994/727,附件。

26. A/50/286-E/1995/113。

27. A/50/292-E/1995/115。

28. A/50/464。

29. 见A/50/PV.70。

30. A/50/541和Add.1。

31. A/50/94-S/1995/190,附件。

32. S/1995/1002。

33. S/PRST/1995/53。

34. A/50/654。

35. S/1995/1001,附件。

36. A/48/824-S/26915,附件一至七。

37. 见安全理事会S/RES/1029(1995)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