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66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0/586)通过]

50/66. 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

大会,

回顾其关于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1974年12月9日第3263(XXIX)号、1975年12月11日第3474(XXX)号、1976年12月10日第31/71号、1977年12月12日第32/82号、1978年12月14日第33/64号、1979年12月11日第34/77号、1980年12月12日第35/147号、1981年12月9日第36/87A和B号、1982年12月9日第37/75号、1983年12月15日第38/64号、1984年12月12日第39/54号、1985年12月12日第40/82号、1986年12月3日第41/48号、1987年11月30日第42/28号、1988年12月7日第43/65号、1989年12月15日第44/108号、1990年12月4日第45/52号、1991年12月6日第46/30号、1992年12月9日第47/48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1号和1994年12月15日第49/71号决议,

又回顾关于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建议符合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1第60至63段,特别是第63段(d)的规定,

强调上述各项决议的基本规定,其中呼吁所有直接有关各方考虑采取为执行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提案所需的实际而迫切的步骤,在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之前和建立期间庄严宣布它们将在相互基础上不生产、取得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拥有核武器和核爆炸装置,以及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在其领土上部署核武器,同意将其所有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制度之下,声明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并酌情将这种声明交存安全理事会审议,

重申所有国家均有为和平目的取得和发展核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强调需要就禁止对核设施进行军事袭击问题采取适当措施,

铭记大会第三十五届会议达成的协商一致意见,认为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势将大大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希望以这项协调一致意见为基础大幅度推动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工作,

欢迎争取全面彻底裁军,包括在中东区域全面彻底裁军的各种倡议,特别是欢迎关于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核武器)区的各项倡议,

注意到中东的和平谈判,这种谈判应具有全面性质,作为和平解决该区域各种争议问题的适当框架,

确认可靠的区域安全的重要性,包括建立一个可相互核查的无核武器区,

强调联合国在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审查了秘书长关于第49/71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2

  1. 促请直接有关各方依照大会各项有关决议认真考虑采取为执行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提案所需的实际而迫切的步骤,并为促进这一目的,请各有关国家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3

  2. 呼吁该地区所有尚未同意的国家,在建立无核武器区之前,同意将其所有核活动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制度之下;

  3. 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第三十九届常会1995年9月22日通过的关于在中东适用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GC(39)/RES/24号决议;

  4. 注意到中东正在进行的双边和平谈判以及军备控制和区域安全多边工作组的活动在促进中东的相互信任和安全包括建立无核武器区方面的重要性,

  5. 请该区域各国在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之前,按照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1第63段(d)的规定,声明支持建立这一无核武器区,并将声明交存安全理事会;

  6. 又请该区域各国在建立无核武器区之前不要发展、生产、试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允许在其境内或在其控制的领土上部署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

  7. 请核武器国家和所有其他国家协助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同时避免采取违背本决议条文和精神的任何行动;

  8.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2

  9. 请所有各方考虑采取可能有助于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目标和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区的适当手段;

  10. 请秘书长依照第46/30号决议第7段的规定,并考虑到该区域演变中的局势,与该区域各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继续进行协商; 并就秘书长报告4 附件的研究报告第三和第四章所载的措施或其他有关措施征询这些国家的意见,以便推进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工作;

  11. 又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2. 决定将题为“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2日

第90次全体会议

注:

1. S-10/2号决议。

2. A/50/325。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29卷,第10485号。

4. A/4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