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71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0/591)通过]

50/71. 审查和执行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结论文件》

A. 联合国裁军研究金、培训和咨询服务

大会,

回顾其载于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一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1第108段中关于设立裁军研究金方案的决定,及其载于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二届特别会议《结论文件》2附件四内的各项决定,其中决定除其他事项外,继续举办研究金方案,

满意地注意到研究金方案已训练了为数可观的政府官员,这些人员是选自联合国系统内所代表的各地理区域,其中多数学员现在都担任负责其本国或政府裁军事务的职务,

回顾自1982年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以来所有每年就此事项通过的决议,包括1994年12月15日第49/76 B号决议,

还满意地注意到研究金方案已照计划继续让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获得更多裁军方面的专门知识,

相信在研究金方案下对会员国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协助形式会增进它们的官员了解目前正在进行的双边和多边裁军审议和谈判的能力,

1. 重申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结论文件》附件四中的各项决定2 和大会1978年12月14日第33/71E号决议核可的秘书长报告;3

2. 表示赞赏德国和日本政府邀请1995年度的学员研究裁军领域的某些活动,从而对实现研究金方案的全面目标作出贡献;

3. 赞扬秘书长努力继续执行该方案;

4. 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继续执行这项以日内瓦为总部的方案,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5.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裁军研究金、培训和咨询服务”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2日

第90次全体会议

B. 区域建立信任措施

大会,

回顾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并回顾其根据《联合国宪章》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铭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彻底裁军的方针,

回顾其1988年12月7日第43/78 H号和第43/85号、1989年11月15日第44/21号、1990年12月4日第45/58M号、1991年12月6日第46/37 B号、1992年12月15日第47/53 F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6 A号和1994年12月15日第49/76 C号决议,

考虑在所有有关国家的倡议和参与下,并在照顾到每个区域的具体特性的情况下采取建立信任措施既重要而又实际,因为这种措施能够依照《宪章》的原则对区域裁军和国际安全作出贡献,

深信裁军包括区域裁军节省出来的资源可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保护环境,以造福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

铭记秘书长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其目的在于促进该分区域的军备限制、裁军、不扩散和发展,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区域建立信任措施的报告,4其中涉及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1995年3月和8月在布拉柴维尔举行的第六次和第七次会议;

2. 重申支持旨在促进区域和分区域各级建立信任措施的努力,以缓和分区域的紧张局势和冲突,并推动中非的裁军、不扩散与和平解决争端;

3. 又重申支持常设咨询委员会1992年7月在雅温得举行的组织会议所通过的工作方案;

4. 注意到《合作促进中非和平与安全布拉柴维尔宣言》, 5 并鼓励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迅速将它付诸实施;

5. 注意到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有意减少分区域的兵力、军备及军事预算并继续审查就此问题完成的研究,以期达成这方面的协议;

6. 欢迎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草签了《互不侵犯条约》,并鼓励这些国家尽快签署这项可能有助于防止分区域的冲突和建立信任的《条约》;

7. 满意地欢迎常设咨询委员会各成员国决定参加联合国和非洲统一组织的和平行动,并为此在各该国家的军队内成立一支和平行动特种部队;

8. 又满意地欢迎常设咨询委员会某些成员国参与分区域内部署的和平行动;

9. 请会员国以及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促进和协助在分区域举办和平行动培训方案,以期加强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军队中和平行动特种部队的能力;

10. 请秘书长继续协助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并设立一个特别基金,供会员国、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出额外自愿捐款,用以实施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11.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2. 决定将题为“区域建立信任措施”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2日

第90次全体会议

C.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和

联合国和平、裁军和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

大会,

回顾其关于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的1985年12月16日第40/151G号、1986年12月3日第41/60D号、1987年11月30日第42/39 J号和1988年12月7日第43/76 D号决议、关于联合国和平、裁军和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的1986年12月3日第41/60J号、1987年11月30日第42/39 K号和1988年12月7日第43/76H号决议、以及关于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和联合国和平、裁军和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的1990年12月4日第45/59 E号和1991年12月9日第46/37 F号决议,

重申其包括建立信任措施在内的关于区域裁军的1991年12月6日第46/36 F号和1992年12月9日第47/52 G号决议,

回顾其关于区域裁军中心的1993年12月16日第48/76 E号和1994年12月15日第49/76 D号决议,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大会的一项职责就是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合作的一般原则,包括裁军和军备限制的原则,

铭记国际环境的改观为实行裁军创造了新机会,同时也提出了新挑战,

深信各该区域的会员国为了促进彼此信任和安全而相互议定的倡议和活动,以及执行和协调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的区域活动,将会鼓励和促进这些区域制订建立信任、限制军备和裁军的有效措施,

欢迎各区域中心进行了各种活动方案,大大地促进了各该区域内各国之间的了解和合作,从而加强了委派给每个区域中心的和平、裁军和发展领域的作用,

铭记关于和平、裁军和发展的教育工作十分重要,有利于国家间的谅解与合作,并有助于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关切地认识到秘书长关于各区域中心活动的1994年度报告6 所述的各区域中心的财政状况,

因此强调必须使各区域中心具有财政维持能力和稳定性,以便利它们有效地规划和执行各自的活动方案,

表示感谢至今对非洲区域中心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的信托基金作了捐款的会员国、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基金会,

1. 赞扬各区域中心依照其任务规定在确定和扩大对紧急裁军和安全问题的了解方面以及各区域中心对各自区域的特殊情况谋求最佳解决办法方面进行的各项活动;

2. 重申坚定地支持加强该两个区域中心并推进其业务,鼓励它们继续加紧努力,推展同各分区域组织和区域组织的合作以及各该区域内各国之间的合作,促进制订建立信任、限制军备和裁军的有效措施,从而推进和平与安全;

3. 又鼓励进一步利用各区域中心的潜力,增进对联合国的关注并维持重振本组织的动力,以应付国际关系新阶段的各种挑战,从而实现《联合国宪章》有关和平、裁军与发展方面的宗旨与原则,同时考虑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3年实质性会议所通过的全球安全范围内的区域性裁军方法的指导方针和建议;7

4. 请秘书长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协商,促进在联合国各区域裁军中心的方案范围内研拟与教育促进裁军有关的活动;

5. 再次强烈呼吁会员国以及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基金会提供更多志愿捐款,以振兴这两个中心,加强它们的活动方案及便利这些方案的有效执行;

6. 请秘书长根据两中心目前的财政状况,探索财政资源的其它新途径,并继续为各区域中心完成其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支助;

7. 还请秘书长确保两区域中心的主任尽可能驻在当地,以重振两中心的活动;

8. 进一步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报告他为两区域中心努力寻求财政资源的其它新途径的情况以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9.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以及联合国和平、裁军和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2日

第90次全体会议

D.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

大会,

回顾其1984年12月12日第39/63J号决议,其中它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和会员国可能为此提供的自愿捐款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区域各会员国的要求,向其提供协助,以期设立关于实施世界裁军运动的区域和体制安排,

又回顾其1987年11月30日第42/39 D号决议,大会据此设立了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区域中心,总部设在加德满都,负责通过适当利用可得资源,应要求向亚洲区域各会员国为执行和平与裁军措施而互相商定的倡议和其他活动提供实质性支持,

铭记其1989年12月15日第44/117F号决议,其中它决定将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区域中心重新命名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

赞扬该区域中心进行的有益活动,鼓励区域和分区域的对话,提高公开性、透明度和建立信任,并举办区域会议促进裁军与安全,这在亚太地区已广为人知,称之为“加德满都进程”,

注意到后冷战时期的趋势强调由区域中心在会员国面临区域内出现新的安全问题和裁军事项时发挥协助各会员国的功能,

又注意到各会员国努力通过制定共同策略来应付这些问题和事项,

非常感谢尼泊尔作为区域中心总部的东道国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认识到区域中心需要有效履行上述扩大后的职责,

表示赞赏区域中心1995年间在加德满都、日本长崎和金泽举行的实质性区域会议,

1. 赞扬总部设在加德满都的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进行的重要工作;

2. 重申其强烈支持该区域中心作为亚太地区的区域和平与裁军对话即“加德满都进程”的重要推动者继续运作并进一步加强业务;

3. 决定加德满都的区域中心主任应照常执行职务,直到找到可靠的途径筹措区域中心所需的经费为止;

4. 建议区域中心在各会员国和其他组织为此目的自愿捐助的可得资源的范围内,于1996年在加德满都、日本广岛和其他都市举办区域会议;

5. 感谢向区域中心提供的捐款;

6. 吁请各会员国,特别是亚太地区的会员国,以及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基金会,提供自愿捐款,以加强区域中心的活动方案及其执行工作;

7. 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向区域中心提供其进行活动所需的一切必要支助;

8. 又请秘书长就此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9. 决定把题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以及联合国和平、裁军及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2日

第90次全体会议

E.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

大会,

深信核武器的使用对人类生存构成最严重的威胁,

又深信缔结一项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多边协定将能加强国际安全并有助于创造导致最终消除核武器的谈判气氛,

意识到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为削减其核武器所采取的一些步骤以及国际气氛的改善,都有助于达到彻底消除核武器的目标,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1第58段,其中指出,所有国家应积极参与致力在各国的国际关系上创造条件,以便就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和平行为守则达成协议,并排除核武器的使用或威胁使用,

重申其1961年11月24日第1653(XVI)号、1978年12月14日第33/71 B号、1979年12月11日第34/83 G号、1980年12月12日第35/152 D号和1981年12月9日第36/92 I号决议声明, 认为使用核武器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也是危害人类的罪行,

强调一项国际公约将是朝向在一定时限内彻底消除核武器的逐步实行的方案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遗憾地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未能在1995年会议期间就这个问题进行谈判,

1. 再次请裁军谈判会议展开谈判,以本决议所附的《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草案作为可用的基础,就一项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达成协议;

2. 请裁军谈判会议就这些谈判结果向大会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12日

第90次全体会议

附件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草案

本公约各缔约国,

感到忧虑核武器的存在威胁到人类的实际生存,

深信核武器的任何使用都构成违反 《联合国宪章》的行为,并构成危害人类的一种罪行,

又深信本公约将是朝向在一定时限内彻底消除核武器的逐步实行的方案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决心为了达成此一目标继续进行谈判,

兹协议如下:

1 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庄严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2 条

本公约应无限期有效。

3 条

1. 本公约应开放给所有国家签字。在本公约按照本条第3款生效前没有签字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加入本公约。

2. 本公约应经各签字国批准。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 本公约应在二十五个国家政府,包括五个核武器国家的政府按照本条第2款交存批准书后开始生效。

4. 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公约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 保存者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和本公约的生效日期,以及在收到其他通知时,立即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6. 本公约应由保存者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予以登记。

4 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并由他将本公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分送签字国和加入国政府。

为此,下列签署人,经各本国政府正式授权,于一千九百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开放签字的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注:

1. S-10/2号决议。

2.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十二届特别会议,附件》,议程项目9至13,A/S-12/32号文件。

3. A/33/305。

4. A/50/474。

5. 同上,附件一。

6. A/49/389。

7.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42号》(A/48/42),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