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76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0/596)通过] 50/76. 《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宣言》的执行情况 大会, 回顾其1971年12月16日第2832(XXVI)号决议所载的《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宣言》,并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82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又回顾1979年7月举行的印度洋沿岸国和内陆国会议的报告,1 审议了印度洋特设委员会在其1995年会议期间达成的结论和建议,2 强调有必要促进协商一致的方式,特别是因为当前的国际形势有利于从事这一努力, 注意到该区域各国为促进印度洋地区的合作特别是经济合作所采取的主动行动,这些行动可能会推动建立和平区的总目标, 深信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和使用印度洋的主要航海国参与特设委员会的工作至关重要,而且将有助于互利对话的进展,为印度洋区域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创造条件; 1. 注意到印度洋特设委员会的报告;2 2. 认为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和花更多的时间,有重点地讨论切实措施,确保印度洋区域的和平、安全和稳定条件; 3. 重申其信念,认为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和使用印度洋的主要航海国参与特设委员会的工作至关重要,而且将大有助于互利对话的发展,以促进印度洋区域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4. 请特设委员会主席继续就委员会的工作同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和印度洋的主要航海国进行对话,并在委员会1997年常会之前于1996年为此特别目的举行的会议上向委员会汇报他的协商情况及其它有关事态发展; 5. 请特设委员会就协商经过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 6. 请秘书长继续向特设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简要记录; 7. 决定将题为“《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宣言》的执行情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2日 第90次全体会议 1. 《 大会正式记录,第三十四届会议,补编第45号》和更正(A/34/45和Corr.1)。2. 见《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29号》 (A/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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