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77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0/597)通过]

50/77. 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所建立的制度

大会,

回顾其1963年11月27日第1911(XVIII)号决议,其中大会表示希望拉丁美洲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缔结一项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又回顾大会在同一决议中表示相信,一旦缔结这一条约,所有国家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将给予充分合作,使条约的和平目标得以切实实现,

考虑到大会1965年11月19日第2028(XX)号决议制定了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之间相互责任和义务应有的适当均衡原则,

回顾《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1 已于1967年2月14日在墨西哥城开放签署,

又回顾《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的序言指出,建立军事非核化地区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以后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一个手段,

并回顾大会1967年12月5日第2286(XXII)号决议,其中特别满意地欢迎《特拉特洛尔科条约》,认为它是致力于防止核武器扩散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历史事件,

回顾1990、1991和1992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机构大会核可了一组对《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的修正案,2 并开放签署,以便使该文书完全生效,

铭记由于1995年圣卢西亚的正式加入,《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现已对该区域三十个主权国家生效,

满意地注意到圣基茨和尼维斯政府已于1995年4月18日批准了《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还满意地注意到古巴政府于1995年3月25日签署了《特拉特洛尔科条约》,从而使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各国人民更加协调一致,争取达成《条约》的目标,

又满意地注意到经修正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已对阿根廷、巴西、智利、牙买加、墨西哥、秘鲁、苏里南和乌拉圭完全生效,

1. 欢迎该区域一些国家在过去一年中为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所建立的军事非核化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步骤;

2. 满意地注意到圣卢西亚正式加入《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3. 敦促该区域尚未这样做的国家交存它们对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机构大会1990年7月3日第267( E-V) 号、1991年5月10日第268(XII)号和1992年8月26日第290(VII)号决议所通过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修正案的批准书;

4. 决定将题为“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所建立的制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2日

第90次全体会议

注:

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634卷,第9068号。

2. A/47/647,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