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2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50/615)通过]

50/8. 修订世界粮食计划署总条例并将粮食援助政策

和方案委员会改为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

大会,

回顾其关于设立和继续维持联合国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世界粮食计划署的1961年12月19日第1714 (XVI) 号、1965年12月20日第2095(XX)号和1975年11月28日第3404 (XXX)号决议及其关于修订《世界粮食计划署总条例》并扩大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援助政策和方案委员会的1991年12月5日第46/22号决议,

又回顾其关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的改革与恢复活力的进一步措施的1993年12月20日第48/162号决议,

审议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援助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就计划署的管理、修订《世界粮食计划署总条例》并将粮食援助政策和方案委员会改为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提出的建议于1995年6月6日通过的第1995/227号决定,

1. 决定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的同意下,将粮食援助政策和方案委员会改为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由三十六个成员组成,从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成员国选出,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各选出十八个成员,办法见下文第2段;

2. 又决定在临时基础上按照下列席位分配办法,从《世界粮食计划署基本文件》内载各表1 所列国家之中选出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的成员,任期四年,但有一项了解,即此一席位分配办法不构成联合国内有成员限制的机构组成上的一个先例:

(a) 从表A所列国家中选出九个成员,五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四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b) 从表B所列国家中选出七个成员,四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三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c) 从表C所列国家中选出五个成员,两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会选出,三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d) 从表D所列国家中选出十二个成员,六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会选出,六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e) 从表E所列国家中选出两个成员,一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会选出,一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f) 从表B和表C所列国家轮流选出另一个成员,从表C开始,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3. 又决定在执行局设立两年内审查上述席位分配办法,以期按照大会第48/162号决议第25和30段及其它有关规定实现其最后结果; 此项审查应由大会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同时进行,须顾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的有关投入;其结果应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4.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1995年实质性会议续会上,按照下列分配办法和任期选出十八个执行局成员,任期从1996年1月1日开始:

(a) 从表A所列国家中选出五个成员,两个任期三年,一个任期两年,两个任期一年;

(b) 从表B所列国家中选出四个成员,一个任期三年,两个任期两年,一个任期一年;

(c) 从表C所列国家中选出两个成员,一个任期三年,一个任期一年;

(d) 从表D所列国家中选出六个成员,两个任期三年,两个任期两年,两个任期一年;

(e) 从表E所列国家中选出一个成员,任期两年;

5. 决定此后,所有选出的执行局成员任期三年,并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作出规定,确保在每一日历年,由两个理事会分别选出的成员中各有六个成员任期届满;

6. 决定核准秘书长关于将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援助政策和方案委员会改为执行局的说明2 附件一所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第1995/227号决定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在1995年6月12日第一○八届次会议核可的《世界粮食计划署总条例》订正本;

7. 决定《总条例》订正本应于1996年1月1日生效,但须经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同意。

1995年11月1日

第46次全体会议

注:

1. 转载于E/1995/L.11,附件二。

2. E/199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