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30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0/L.62和Add.1)]

50/87. 联合国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0月13日关于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的观察员地位的第48/5号决议和1993年5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同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合作与协调的框架1以及1994年11月15日关于两个组织的合作的第49/13号决议,

还回顾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参与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在1992年赫尔辛基首脑会议上声明,他们认识到该会议是《联合国宪章》第八章所指的一种区域安排,因此构成欧洲安全和全球安全之间的重要联系,2

注意到该会议1994年布达佩斯首脑会议的文件,3 特别是其中的一项决定,表示为了反映该会议的根本变化及其在共同安全区的形成方面显著增加的作用,该会议此后将改称为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

审查了秘书长1995年10月16日关于联合国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的合作的报告,4

承认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通过其在预警、预防性外交、处理危机、军备控制与裁军和危机后的稳定和恢复措施等方面的活动、其在经济方面的支助工作以及其在人的领域的关键作用,对该区域建立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日益重要,

注意到1994年布达佩斯首脑会议的声明,其中同意,在特殊情况下,与会国可共同决定以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的名义将有关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处理,

欢迎1994年布达佩斯首脑会议以后, 联合国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之间的合作已在政治和组织方面进一步推展,并正在人道主义活动、人权监测、选举监测和制裁制度的实施等几个领域内作出共同努力,

还欢迎联合国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之间就欧安组织外地特派团的活动在开展和巩固联系和合作方面取得了进展,

回顾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已在几个国家,包括在欧安组织区域内的冲突区,建立了长期驻留,

强调必须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1993年8月9日第855( 1993)号决议以及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关于其派驻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科索沃、桑扎克和伏伊伏丁那的特派团恢复活动的决定,

强调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的规定,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可能采取区域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欢迎在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的范围内, 正在为制订欧洲二十一世纪共同和全面安全模式进行的工作,

还欢迎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特别就关于欧安组织在建立信任措施方面所获经验的开罗讨论会同未参与会议的地中海国家进一步发展更密切的联系, 以及欧安组织同亚洲国家加强合作,并期望继续这些联系,

又欢迎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常设理事会1995年12月7日在布达佩斯举行的会议作出决定, 5即: 上述地中海国家今后将称为“ 地中海合作伙伴”,而亚洲国家将称为“合作伙伴”,

1.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2. 欢迎联合国与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根据框架性协定1加强合作和协调,并请联合国秘书长与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当值主席探讨作出进一步改进的可能性,特别是在这两个组织须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内互相预先提供情报;

3. 又欢迎联合国提供支持, 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分享其在预防冲突、缔造和平及维持和平活动方面的经验;

4. 支持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旨在促进其区域内的稳定和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活动,并强调其外地特派团所做的工作的重要性;

5. 鼓励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各成员国, 通过该组织防止冲突和处理危机、包括维持和平的办法,尽一切努力和平解决区域内的争端;

6. 欢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总统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6 和它指定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发挥重要作用,监督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筹备和举行自由公正选举,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监测人权情况,协助指引谈判进程以求稳定区域局势及建立增加信任和安全的机制;

7. 还欢迎1995年11月12日签署的《关于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地区的基本协定》7 并确认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在执行这项协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及今后欧安组织在克罗地亚其他区域发挥的作用;

8.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的合作”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关于联合国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在执行本决议方面的合作情况的报告。

1995年12月18日

第94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A/48/185,附件二。

2. 见A/47/361-S/24370,附件。

3. A/49/800-S/1994/1435,附件。

4. A/50/564。

5. 见A/50/813-S/1995/1030。

6. 见A/50/790-S/1995/999。

7. A/50/757-S/1995/951,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