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20(d)和54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0/L.60和Add.1)]

50/88. 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

的协调: 为促进饱受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

和重建提供国际紧急援助

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

A. 为促进饱受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

和重建提供国际紧急援助

大会,

回顾其关于为重建饱受战祸的阿富汗提供国际紧急援助的1992年12月18日第47/119号决议、1993年12月21日第48/208号决议和1994年12月20日第49/140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1995年11月8日的报告,1

关切武装冲突再度爆发,导致家庭流离失所和难民遣返进程中断,

深为关切十六年战争导致许多人丧失生命、最易受害群体所受的苦难加重、财产的破坏和阿富汗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的严重受损;强调恢复和平及稳定对阿富汗恢复和重建的重要性,并考虑到该国作为饱受战祸的最不发达内陆国家,经济状况仍然极端危急,

欢迎由马哈穆德·梅斯蒂里担任团长的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致力促使饱受战祸的阿富汗恢复和平、正常状态、民族和解以及重建与恢复的目标,

还深为关切阿富汗境内数以百万计的杀伤地雷和未爆弹药造成的问题,仍然使得许多阿富汗难民无法回到他们的村庄,也不能在田里工作,并对有人埋设新地雷的报告感到不安,

关切特别是喀布尔市内无武装平民的福祉,他们面临冗长的冬季,并且由于首都周围重新爆发敌对行动,可能无法得到基本粮食、燃料和药品,

铭记着确保阿富汗境内和平与正常状态同该国是否能采取有效步骤振兴经济之间的密切相互关系,并强调停止阿富汗交战各方之间的武装敌对行动是重建措施获得持久成效必不可少的条件,

肯定迫切需要继续展开国际行动, 协助阿富汗恢复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并且欢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在这方面的努力,

赞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协助, 继续支助从邻国遣返阿富汗难民,

重申《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2 第33条所载的不驱回原则,

感谢已向阿富汗难民提供援助的各国政府,特别是巴基斯坦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确认需要继续提供国际援助,以便在国外收容、自愿遣返和安置难民及国内流离失所者,

感谢已对阿富汗人道主义需要积极作出并继续作出响应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并感谢秘书长努力提请国际社会注意阿富汗重建的紧急问题及调动和协调运送适当的人道主义援助物品,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并赞同其中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2. 请秘书长授权根据第48/208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继续努力,促进阿富汗的民族和解和重建,

3. 又请秘书长继续努力,以他的报告所载的建议为基础,从和平与安全领域开始,拟订国家重建和恢复计划;

4. 吁请阿富汗各方不要以任何方式阻挠联合国及有关组织向阿富汗人民、特别是向喀布尔市运送和分发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物品,并敦促它们确保联合国特派团得到充分的行动自由;

5. 紧急呼吁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计划署、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当地情况许可时,继续优先提供一切可能的财政、技术和物资援助,以恢复阿富汗的基本服务和重建工作,自愿、安全和有保障地使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回返,并呼吁国际金融和开发机构协助阿富汗重建的规划工作;

6. 吁请国际社会响应秘书长发出的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向阿富汗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恢复援助的机构间综合呼吁, 并考虑到可以利用阿富汗紧急信托基金;

7.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报告依照本决议采取的行动;

8. 决定将题为“为促进饱受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和重建提供国际紧急援助”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内关于协调人道主义援助的一组项目下。

1995年12月19日

第95次全体会议

 

B. 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

大会,

回顾其关于为促进饱受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和重建提供国际紧急援助的1994年12月20日第49/140号决议,

还回顾1994年1月24日、3月23日、8月11日和11月30日安全理事会主席关于阿富汗的声明,3

注意到秘书长1995年11月8日的报告,1

祝愿阿富汗人民和平与繁荣,

坚决致力于阿富汗的民族和解,以及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强调民主和享有人权对阿富汗今后任何和平进程的重要性,

深为关切在就可接受而具广泛代表性的“机制”的建立达成协议,转移权力和立即实现持久停火等方面缺乏进展,肯定联合国准备协助阿富汗人民努力解决内部的政治分歧,促进民族和解,以导致恢复一个有充分代表性的、基础广泛的政府并开始国内的恢复和重建进程,

欢迎马哈穆德·梅斯蒂里先生任团长的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努力促成恢复和平、正常状态和民族和解,

表示支持特派团继续努力, 特别是支持特派团采取步骤开始阿富汗社会所有阶层都有代表参加的一个政治进程,

表示赞赏伊斯兰会议组织努力支助特派团,并赞赏该组织同联合国协调,在阿富汗参与工作,以期达成公正而持久的政治解决办法,

越来越关心地注意到,尽管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再三呼吁停止敌对行动,该国各派之间的武装敌对行动旷日持久,在有些地区甚至愈演愈烈,包括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平民及其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造成平民重大伤亡、人民流离失所和该国的经济及社会基础设施遭到破坏,

深切关怀阿富汗境内一再发生侵害人权情事,

重申安全理事会呼吁所有国家制止武器流向阿富汗各方,

表示关切危害国家边境安全的行为,包括阿富汗某些地区的犯罪分子和团伙非法贩运军火和毒品,威胁到整个地区、包括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

铭记确保阿富汗的和平与正常状态与该国采取有效步骤振兴经济的能力有密切的相互关系,并强调停止阿富汗交战各方间的武装敌对行动和实现政治稳定是重建措施产生持久影响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强调继续需要国际社会大力给予联合国特派团政治支助,并欢迎秘书长决定加强特派团,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并赞同其中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2. 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决定加强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在阿富汗多派驻4名政治顾问,并敦促秘书长尽快开始作出必要安排;

3. 支持秘书长致力寻求与阿富汗各方以及与伊斯兰会议组织和区域各国进行合作的一切可能方式,以期在阿富汗实现民族和解;

4. 请秘书长授权第48/208号决议所设、并获秘书长阿富汗办事处支持的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继续努力,促进阿富汗的民族和解与重建,特别是确保通过紧急设立一个具有充分代表性、基础广泛的管理委员会来移交权力,其权力特别包括:

(a) 谈判和监督立即实施的持久停火;

(b) 成立和控制一支国家保安部队,在全国各地保障安全和监督在全国收集和保管所有重武器,以及制止武器和与武器生产有关的设备流入各派之手;

(c) 组成一个可接受的过渡政府,这个政府除其他外,应能控制国家保安部队,直到在全国创造了自由公正选举的条件为止,可以利用象大议会这样的传统决策机构来协助创造这些条件;

5. 再次呼吁所有阿富汗人、特别是交战各方的领导人与上述基础广泛的、具有权威的委员会充分合作,优先执行本决议第4段所提到的步骤;

6. 敦促阿富汗各方的领导人放弃使用武力,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政治分歧;

7. 紧急呼吁各方严格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所有规定;

8. 吁请阿富汗交战各方不要拘留外国国民,并敦促在坎大哈拘留了俄罗斯飞机机员的人立即释放他们;

9. 呼吁所有国家:

(a) 尊重阿富汗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绝对不干预阿富汗内政,尊重阿富汗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b)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在阿富汗促进和平,制止武器和与武器生产有关的设备流入阿富汗各派之手,并结束这场破坏性冲突;

10. 吁请国际社会促进阿富汗的稳定,并在不妨碍本决议第9(a)段的情况下,敦促所有国家、包括阿富汗加强合作,防止阿富汗领土受到国际恐怖主义的利用,因为如果不加制止的话,此种活动可能延伸到本区域以外,造成不良后果;

11. 支持秘书长在第五十届会议期间一俟局势许可时立即将秘书长阿富汗办事处迁往喀布尔的打算;

12. 请秘书长每三个月就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工作的进展向大会第五十届会议提出报告,并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报告执行本决议所取得的进展;

13. 决定将题为“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9日

第95次全体会议

 

注:

1. A/50/737。

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2545号。

3. 分别载于S/PRST/1994/4、12、43和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