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22(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0/824)通过]

50/89.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1 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铭记安全理事会1978年3月19日第425( 1978)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成立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及以后安理会决定延长该部队任务期限的各项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5年7月28日第1006(1995)号决议,

回顾其关于该部队经费筹措问题的1978年4月21日第S-8/2号决议及以后的各项有关决议和决定,最近的是1994年12月23日第49/226号决议和1995年7月12日第49/483号决定,

重申该部队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 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部队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注意到必须为该部队提供必要的经费, 使其能够履行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负的责任,

回顾其决定《联合国财务条例》条例5.2(b)、5.2(d)、4.3和4.4的规定暂停适用的1979年12月17日第34/9 E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 最近的一项是第49/226号决议,

关切秘书长在按时支付该部队承付款项方面仍有困难, 包括偿还目前的和过去的部队派遣国的费用,

又关切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特别帐户内的剩余数额已全部用于支付该部队的开支,以弥补由于会员国不缴和迟缴摊款而引起的收入不足,因此余款已经用尽。

1. 注意到截至1995年12月13日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216 216 752美元,相当于该部队自成立至1996年1月31日终了期间为止全部摊款总额的9%,并注意到约有22%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摊款,敦促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特别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 特别是在偿还部队派遣国费用方面,尤其是那些已足额缴付摊款但因会员国拖欠摊款而承受额外负担的部队派遣国;

3. 促请所有会员国尽力确保迅速、足额缴付其对该部队的摊款;

4.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2 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5. 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 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管理该部队;

6. 决定拨出毛额67 407 000美元(净额65 224 980美元)给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特别帐户,充作1995年8月1日至1996年1月31日期间该部队的行动费用,这笔款项是大会第49/226号决议第10段核准和分摊的;

7. 授权秘书长,如果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部队的任务期限延至安理会第1006(1995)号决议所核准的六个月期间以后,即可承付该部队1996年2月1日起最多五个月的行动费用,每月至多毛额10 774 800美元(净额10 489600美元),并由各会员国按本决议所定办法分摊毛额32 324 400美元(净额31 468 800美元);

8. 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和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A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上文第7段所指的数额,同时考虑到1996年分摊比额表,3 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该部队任务期限延至1996年1月31日以后,并须视安理会所决定的任务期间而定;

9. 又决定上文第8段规定的各会员国分摊数额应扣除1996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以外其他收入估计数4 800美元中记入各会员国名下的数额;

10. 还决定按照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上文第8段规定的各会员国分摊数额应扣除1996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850 800美元中拨入衡平征税基金内各会员国名下的数额;

11. 请各方向该部队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1988年12月21日第43/230号、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A号和1991年5月3日第45/258号决议规定的程序管理;

12. 决定在其第五十届会议期间继续审查题为“联合国中东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的议程项目下题为“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分项目。

1995年12月19日

第95次全体会议

注:

1. A/50/543。

2. A/50/694。

3. 见第49/19 B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