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4

大 会 决 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0/L.11和Add.1)]

50/9.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

大会,

收到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交大会的1994年年度报告,1

注意到1995年11月1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发言,2其中他提供了该机构1995年工作主要进展情况的补充资料,

重申原子能机构根据其《规约》和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是主管机关,负责核查和确保为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3第三条第1款的义务与缔约国订立的保障协定得到遵守,以防止和平用途的核能被转用到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重申不可有任何行动破坏原子能机构在这方面的权威; 并重申缔约国如担心其他缔约国不遵守条约的保障协定,应附上佐证和资料而将这种担心向原子能机构提出,由后者根据其任务规定进行审议、调查、作出结论和采取必要行动,

认识到原子能机构为和平用途促进进一步利用核能的工作的重要性,这工作是按照其《规约》规定,依照与原子能机构缔结有关保障协定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其他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有关协定的缔约国无歧视地为和平用途发展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剥夺权利,及按照该《条约》第一和第二条、其他有关各条以及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进行,

又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援助和筹供资金的重要性,以便从和平转让和利用核技术中和从核能促进其经济发展中切实受益,

意识到原子能机构的工作很重要,它负责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实现类似目的的其他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的保障措施条款,以及按照其《规约》第二条的规定,尽力确保由原子能机构提供的或请求的、或由其监督或管制的援助,不用于促进任何军事目的,

又认识到原子能机构关于核动力、核方法和核技术的应用、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料管理的工作,包括其在所有这些领域协助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十分重要,

再度强调核设施的设计和操作必须有最高的安全标准,以求尽量减少对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危险,

注意到总干事给原子能机构大会关于1995年8月发生的有关伊拉克核武器计划的事态发展的报告4以及原子能机构大会1995年9月22日GC(39)/RES/5号决议,5

还注意到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原子能机构之间关于适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保障制度的协定6的执行情况所通过的1994年3月21日GOV/2711号和1994年6月10日GOV/2742号决议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1995年9月22日GC(39)/RES/3号决议,安全理事会主席1994年3月31日、71994年5月30日8和1994年11月4日9的声明,及原子能机构理事会1994年11月11日对总干事的授权,以执行安全理事会主席1994年11月4日的声明中要求原子能机构从事的所有任务,

铭记着原子能机构大会第三十九届常会1995年9月22日通过的关于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的GC(39)/RES/14号决议、关于经济生产饮用水计划的GC(39)/RES/15号决议、关于水资源管理广泛利用同位素水文学的GC(39)/RES/16号决议、关于加强保障制度功效及提高其效率的GC(39)/RES/17号决议、关于制止非法贩运核材料的措施的GC(39)/RES/18号决议、关于非洲无核武器区的GC(39)/RES/4号决议、关于安全理事会有关伊拉克的第687(1991)号、第707(1991)号和第715(1991)号决议执行情况的GC(39)/RES/5号决议、关于在中东适用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GC(39)/RES/24号决议、关于修订《规约》中有关理事会成员的第六条的GC(39)RES/21和GC(39)RES/22号决议、关于《核安全公约》的GC(39)RES/13号决议、关于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员额编制的GC(39)/RES/19号决议和关于核试验的GC(39)RES/23号决议,5

还铭记原子能机构大会1995年9月22日通过的关于秘书处内妇女情况的GC(39)RES/20号决议,其中要求总干事审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要》,并酌情将此《纲要》内的事项纳入原子能机构的有关政策和方案,

1. 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

2. 重申信任原子能机构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作用;

3. 欢迎原子能机构采取措施和作出决定,依照原子能机构的《规约》,保持和加强保障制度的功效和成本效益,并吁请各国合作执行原子能机构为此目的作出的决定;

4. 促请所有国家致力于有效而和谐的国际合作,以根据《规约》开展原子能机构的工作;促进核能的利用,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加强核设施的安全和尽量减少对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险;加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与合作;以及确保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效力和效率;

5. 还欢迎原子能机构为加强和资助其技术合作活动而采取措施和作出决定,并吁请各国合作据此执行这些措施和决定;

6. 赞扬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秘书处为了执行原子能机构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的保障协定而继续作出公正的努力,包括努力监测安全理事会要求冻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特定设施,表示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仍然未遵守保障协定,并敦促在执行该保障协定方面同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开始全面遵守保障协定之前采取原子能机构可能认为必要的一切步骤,以原封不动地保存那些与核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应符合保障制度的核材料盘存最初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有关的所有资料;

7. 还赞扬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及其工作人员竭力执行安全理事会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号决议和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号决议,表示深为关切自1991年以来伊拉克违反其根据第687(1991)、707(1991)和715(1991)号决议而应履行的义务,不向原子能机构通报其关于核武器计划的情况,并强调伊拉克必须同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以实现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的全面执行;

8. 呼吁所有国家批准或加入《核安全公约》;

9. 欢迎原子能机构采取措施,支持为防止非法贩运核材料及其他辐射源所作的努力;

10. 请秘书长将大会第五十届会议与原子能机构活动有关的记录送交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1995年11月1日

第47次全体会议

注:

1. 国际原子能机构《1994年年度报告》(1995年7月,奥地利)(GC(39)/3);该报告已随同秘书长的说明(A/50/360)送交大会各会员国。

2. 见《大会正式记录,全体会议》,第46次会议。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29卷,第10485号。

4. GC(39)/10和GC(39)/10/Add.1。

5. 见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决议和其他决定,第三十九届常会》,1995年9月18日至22日(GC(39)/RES/DEC(1995))。

6. 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403。

7. S/PRST/1994/13。

8. S/PRST/1994/28。

9. S/PRST/199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