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95(a)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50/617/Add.1)通过]

50/97. 与发展中内陆国的特殊需要和问题有关的具体行动

大会,

回顾其1989年12月22日第44/214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212号和1993年12月21日第48/169号决议,

认识到因为领土不通海洋,加上远离世界市场并与之隔绝,又由于过境费用高昂和风险很大,发展中内陆国的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努力受到严重的制约,

又认识到发展中内陆国家中有16个还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并且认识到它们的地理位置是对它们应付发展挑战的总能力的又一制约因素,

进一步认识到大多数过境国本身都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重的经济问题,包括运输部门缺乏适当的基础设施的问题,

回顾处理发展中内陆国过境问题的措施需要这些国家与其毗邻过境国进行更密切和更加有效的合作与协作,

欢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 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认识到双边合作安排以及区域和分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在缓解发展中内陆国的过境问题和改进发展中内陆国和发展中过境国的过境运输系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又认识到各区域委员会继续进行改善发展中内陆国和发展中过境国的过境运输基础设施的活动的重要性,

注意到加强现有国际支助措施以便进一步设法解决发展中内陆国的问题的重要性,

1. 重申按照国际法发展中内陆国享有出入海洋的权利和以各种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

2. 又重申发展中过境国在对其领土行使全面主权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向发展中内陆国提供的权利和便利设施绝不侵犯过境国的合法权益;

3. 吁请发展中内陆国及其毗邻过境国本着南南合作、包括双边合作的精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合作与协作,以处理它们的过境问题;

4. 再度呼吁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紧急进行并优先实施与发展中内陆国特殊需要和问题有关的具体行动,这些行动载于大会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过去通过的决议、《联合国第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2 和大会第十八届特别会议所通过并载于其1990年5月1日第S18/3号决议附件中的《国际经济合作、特别是恢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宣言》,并实施《199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的行动纲领》3 中的有关规定和联合国最近几次与发展中国家内陆国有关的重大会议的成果;

5. 邀请发展中内陆国与其毗邻过境国加紧作出合作性安排,以便利用捐助者和金融机构的财政和技术援助,发展过境基础设施、机构和服务,从而促进过境货物更快速的运输;

6. 强调应将改善过境运输的设施和服务方面的援助作为发展中内陆国和发展中过境国经济发展总战略的一部分,因而捐助者的援助应考虑到发展中内陆国长期经济结构改革的需要;

7. 邀请捐助国和多边金融和发展机构以赠款或优惠贷款方式向发展中内陆国和发展中过境国提供适当的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建造、维修和改善它们的运输、储存和其他与过境有关的设施,包括安排备用路线和改良通讯;

8. 邀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酌情进一步推动分区域、区域和区域间项目和方案,扩大支助发展中内陆国及过境国的运输和通讯部门,并扩大支持其技术合作促进发展的活动,以便促进这些国家的本国和集体自力更生;

9. 注意到1995年6月19日至22日在纽约举行的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政府专家以及捐助国及金融和发展机构代表第二次会议的报告,4 并赞同报告中所载的《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与捐助界之间的过境运输合作总纲》;

10. 请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与捐助国和机构合作,特别是与开发计划署、各区域委员会和有关分区域机构合作,按照有关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的请求,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组织特定的协商小组,查明在国家和分区域一级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并拟订1996-1997年期间的行动方案;

11. 请秘书长在19961997两年期总的资源范围内,于1997召开另一次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政府专家以及捐助国及金融和发展机构包括有关区域及分区域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委员会的代表会议,审查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的过境系统的发展进度,除其他外,要考虑到本决议第10段所指协商小组会议的结果,以探讨拟订面向行动的具体措施的可能性,并要考虑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正在就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对发展中内陆国的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的研究;

12. 请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争取自愿捐款,以确保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的代表参加本决议第11段所述的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政府专家以及捐助国及金融和发展机构的代表会议;

13.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制订国际措施以处理发展中内陆国家的特殊问题方面的贡献,并促请贸发会议除其他外,不断审查过境基础设施、机构和服务的逐步发展,监测商定措施的实施情况,合作推行所有有关的倡议,包括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倡议,并充当发展中内陆国关心的跨区域性问题的协调中心;

14. 邀请联合国秘书长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协商,在贸发会议第九届大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本决议所要求的活动及现行支助发展中内陆国的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15. 欢迎联合国秘书长的说明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关于与发展中内陆国的特殊需要和问题有关的具体行动的报告,5 并请联合国秘书长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一起编制一份关于本决议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和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

1995年12月20日

第96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记录》,第十七卷(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4.V.3),A/CONF.

62/122号文件。

2. 第45/199号决议,附件。

3. 《 第二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的报告,1990年9月3日至14日,巴黎》(A/CONF.147/18),第一部分。

4. TD/B/42(1)/11-TD/B/LDC/AC.1/7。

5. A/5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