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6. 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大会的观察员地位

  大会,

  认识到有效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和《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及公约和协定的一贯统一适用十分重要, 而且日益需要在全球、区域和分区域各级促进和便利开展海洋法和海洋事务方面的国际合作,

  注意到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第二届会议续会决定为海底管理局寻求联合国的观察员地位,使它能够参与大会的审议工作,

  1. 决定邀请国际海底管理局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大会的审议工作;

  2. 秘书长采取必要行动执行本决议。
 
 

1996年10月24日
第40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