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0.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

  大会,

  收到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交大会的1995年年度报告;

  注意到1996年10月28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发言, 其中他提供了该机构1996年工作主要进展情况的补充资料,

  认识到原子能机构促进进一步将核能用于和平用途的工作的重要性,这项工作是按照其规约规定,依照与原子能机构缔结有关保障协定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其他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有关协定的缔约国无歧视地为和平用途发展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剥夺权利,及按照该条约第一和第二条、其他有关各条以及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进行,

  意识到原子能机构的工作很重要,它负责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实现类似目的的其他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的保障措施条款,以及按照其规约第二条的规定,尽力确保由原子能机构提供的或依照其要求提供的、或由其监督或管制的援助不会用于实现任何军事目的,

  重申根据其规约和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原子能机构是主管机关,负责核查和确保为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第1款的义务而与缔约国订立的保障协定得到遵守,以防止把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到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又重申任何行动均不得损害原子能机构在这方面的权威,缔约国如担心其他缔约国不遵守条约的保障协定,应连同佐证和资料向原子能机构提出这种担心,由后者根据其任务规定进行审议、调查、作出结论和采取必要行动,

  注意到原子能机构大会第四十届常会主席在关于原子能机构保障措施在中东的应用情况的项目23下的讲话:

“大会请总干事邀请中东和其他地区的专家召开关于保障核查技术和有关经验的技术工作会议。它请总干事与有关各方磋商着手进行准备工作,以便制订有助于工作会议成功的议程和工作方式”,

  再度强调核设施的设计和操作以及和平目的的核活动必须符合最高安全标准,以求尽量减少对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危险,

  考虑到扩大与和平利用与核能有关的技术合作活动将促进世界人民的福祉,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援助,而且必须筹供资金,以有效地从为和平目的转让和使用核技术以及从利用核能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获得好处,并希望原子能机构用于技术合作活动的资源既有保证又充足,

  认识到原子能机构关于核能源、核方法和核技术的应用、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料管理的工作,包括其在所有这些领域协助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十分重要,

  注意到总干事给原子能机构大会关于伊拉克核武器计划的事态发展的报告、他关于原子能机构在伊拉克的第二十八次和第二十九次现场视察的报告以及原子能机构大会1996年9月20日GC(40)/RES/21号决议,

  还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和大会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关于适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保障制度的协定的执行情况分别通过的1994年3月21日GOV/2711号、1994年6月10日GOV/2742号和GC(40)/RES/4号决议、安全理事会主席1994年3月31日、 5月30日和11月4日的声明,以及原子能机构理事会1994年11月11日对总干事的授权,请他执行安全理事会主席1994年11月4日声明中要求原子能机构从事的所有任务,

  铭记原子能机构大会第四十届常会1996年9月20日通过的关于建立非洲无核武器区的GC(40)/RES/2号、关于核安全公约的GC(40)/RES/10号、关于放射性废料管理的安全的GC(40)/RES/11号、关于解决国际放射性废料管理问题的措施:建立处理前废料示范中心的GC(40)/RES/12号、关于加强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活动的GC(40)/RES/13号、关于经济地生产饮用水计划的GC(40)/RES/14号、关于广泛利用同位素水文学的GC(40)/RES/15号、关于加强保障制度功效及提高其效率的GC(40)/RES/16号、关于制止非法贩运核材料和其他辐射源的措施的GC(40)/RES/17号、关于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员额编制的GC(40)/RES/18号、关于修订规约中有关理事会成员的第六条的GC(40)/RES/20号、关于安全理事会有关伊拉克的决议执行情况的GC(40)/RES/21号及关于在中东适用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GC(40)/RES/22号决议,

  注意到原子能机构大会第四十届常会主席在关于区域集团的组成的项目19 (b)下的讲话:

“大会注意到载于文件GC(40)/11附文的总干事在议程项目‘修正《规约》第六条’下关于地区组组成的报告。它重申《规约》第四条C款所规定的机构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它申明这一原则要求机构的每一成员国都要列入《规约》第六条A款1项所列各地区之一。忆及载于1995年9月19日的文件GC(39)/COM.5/10中的决议草案和1995年9月22日的决议GC(39)/RES/22,大会请理事会主席同还未列入某个地区的成员国以及包括地区代表在内的其它成员国磋商,并在大会1997年9月开会时由他报告把每一成员国列入适当地区的具体建议供大会第四十一常届会审议”,

  铭记关于制止非法贩运核材料和其他辐射源的措施的GC(40)/RES/17号决议,其中认识到制止非法贩运核材料的措施的重要性,并在这方面还认识到1996年4月莫斯科核安全和保障问题首脑会议各与会者议定的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核材料的方案的重要性,

  又铭记原子能机构大会1996年9月20日通过的关于秘书处内妇女情况的GC(40)/RES/19号决议,其中要求总干事进一步将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制定的《行动纲要》纳入原子能机构的有关政策和方案,

  1. 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

  2. 申明信任原子能机构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作用;

  3. 欢迎原子能机构采取措施和作出决定,依照原子能机构的规约,保持和加强保障制度的功效和成本效率,尤其是欢迎理事会设立一个委员会,于1996年7月开始工作,负责起草一份议定书范本,以便加强核保障制度的功效和改善其效率,从而强化和改善原子能机构发现任何未申报的核活动的能力,并吁请该委员会尽力早日圆满结束其工作;

  4. 促请所有国家致力于有效而和谐的国际合作,以根据原子能机构规约开展其工作,促进核能的利用,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加强核设施的安全和尽量减少对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危险,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与合作,以及确保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功效和效率;

  5. 欢迎原子能机构为加强和资助其技术合作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和决定,这些活动应有助于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并吁请各国合作以执行这些措施和决定;

  6. 赞扬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秘书处为了执行原子能机构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的保障协定而继续作出公正的努力,包括努力监测安全理事会要求冻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特定设施,表示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仍然未遵守保障协定,并敦促在执行该保障协定方面同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开始全面遵守保障协定之前采取原子能机构可能认为必要的一切步骤,以保存那些与核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应符合保障制度的核材料盘存最初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有关的所有资料;

  7. 还赞扬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及其工作人员竭力执行安全理事会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8月15日第707(1991)号和10月11日第715(1991)号决议,同时注意到伊拉克在过去12个月虽采取了较为积极的做法,但表示关切伊拉克在1996年7月7日没有立即让行动小组进入以及以前曾违反安全理事会有关各项决议规定的义务,对行动小组隐瞒关于其核武器方案的资料,在这方面强调伊拉克必须同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解决全面、最后和彻底公布方面尚未解决的矛盾,以求实现安全理事会有关各项决议的执行,并强调行动小组将继续行使其权利,进一步调查伊拉克过去核武器能力的任何方面,特别是关于伊拉克核武器方案完整记录所需的、伊拉克可能尚对原子能机构隐瞒的任何进一步有关资料;

  8. 欢迎《核安全公约》在1996年10月24日开始生效,呼吁所有国家成为公约缔约国,使其获得最广泛的加入,并对将在一个有待商定的日期、但至迟在1997年4月前召开一次缔约国筹备会议表示满意;

  9. 还欢迎原子能机构采取了措施支援为预防非法贩运核材料和其他辐射源所作的努力,在这方面吁请其他国家加入1996年4月莫斯科核安全和保障问题首脑会议议定的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核材料方案;

  10. 赞赏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理事会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公约技术和法律专家组进行的工作,表示希望能以折衷的精神解决未决的问题,以求及时完成筹备工作和短期内通过公约;

  11. 满意地注意到在加强因核事故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和赔偿制度谈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修订了1963年《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通过了一项关于补充性赔偿的公约,并表示希望早日为此目的召开外交会议;

  12. 秘书长将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与原子能机构活动有关的记录送交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1996年10月29日
第43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