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5. 联合国海地支助团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海地支助团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

  回顾安全理事会1996年6月28日第1063(1996)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海地支助团(联海支助团),任务至1996年11月30日为止,

  认识到该支助团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又认识到为了应付该支助团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赞赏地注意到某些国家政府已向该支助团作出自愿捐助,

  又注意到对将为该支助团设立的特别帐户作出的摊款只用于与安全理事会第1063(1996)号决议核准的六百名特遣队人员和三百名民警有关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注意到必须为该支助团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1.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负担;

  2.  促请所有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支助团的摊款;

  3.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4.  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管理该支助团;

  5.  又请秘书长按照其报告第13段为该支助团设立一个特别帐户;

  6.  决定拨出毛额28 704 200美元(净额27 506 000美元),作为该支助团199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维持费用,其中包括大会1996年6月7日第50/90 B号决议为清理结束联合国海地特派团所拨款项剩余的毛额和净额13 447 000美元,咨询委员会已同意将其用于1996年7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的费用,还包括咨询委员会按照大会1994年12月23日第49/233 A号决议第四节为1996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期间核准的毛额5 762 800美元(净额5 420 700美元);

  7.  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和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1996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所需的毛额23 957 000美元(净额22 958 500美元),同时考虑到大会1994年12月23日第49/19 B号决议和大会1995年12月23日第50/471 A号决定所定的1996年分摊比额表;

  8.  又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为该支助团核定的1996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998 5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7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9.  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由会员国按照本决议所定办法,分摊1996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所需的毛额4 747 200美元(净额4 547 500美元),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该支助团的任务延长到1996年11月30日以后;

  10.  又决定根据其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为该支助团核定的1996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199 7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9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1.  各方向该支助团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1988年12月21日第43/230号、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A号和1991年5月3日第45/258号决议规定的程序管理;

  12.  决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继续审查题为“联合国海地支助团经费的筹措”的议程项目。
 

1996年11月4日
第50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