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6.  联合国同加勒比共同体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给予加勒比共同体观察员地位的1991年10月16日第46/8号决议和1994年12月20日第49/141号决议,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同加勒比共同体合作的报告,

  回顾《联合国宪章》考虑到用区域安排或机构来处理适宜采取区域行动及符合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其他活动的事项,

  考虑到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和题为“发展纲领”的报告以及联合国内、包括各工作组就这些议题进行的有关协商,

  注意到1996年5月13日和14日在金斯敦举行的外交部长常设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最后公报和1996年7月3日至6日在布里奇敦举行的加勒比共同体政府首脑会议第十七次会议的最后公报,其中除其他外概述了联合国同加勒比共同体的合作领域,强调加强共同体在加勒比区域内推动和平与安全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的重要性,并感谢联合国秘书长促进提高合作的层次,

  回顾曾经请联合国秘书长与加勒比共同体秘书长协商,促进双方代表开会商议各项政策、项目、措施和程序,以促进和扩大它们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欢迎加勒比共同体及其联系机构、美洲开发银行、美洲国家组织和联合国就第一次加勒比施政和发展问题会议进行机构间协商,

  申明必须加强联合国系统各实体与加勒比共同体之间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及政治和人道主义事务领域中已经存在的合作,

  深信必须协调利用现有资源,促进两个组织的共同目标,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同加勒比共同体合作的报告及其为加强此种合作而作出的努力;

  2.  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并扩大联合国和加勒比共同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提高这两个组织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3.  联合国秘书长和加勒比共同体秘书长或他们的代表举行协商,以签订一项关于联合国同加勒比共同体合作的协定;

  4. 注意到外交部长们在外交部长常设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最后公报中核可的合作领域,即历次全球会议的后续行动、促进国际人类新秩序、海洋法、《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和执行工作、制订减贫方案、维持和平、外交培训、加勒比的施政与发展以及加强区域秘书处信息库;

  5.  还注意到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在恢复海地民主和参加联合国海地特派团方面所发挥的特殊作用;

  6.  吁请联合国秘书长同加勒比共同体秘书长协商,协助推动加勒比区域内和平与安全的发展;

  7.  建议加勒比共同体及其联系机构的代表和联合国系统的代表在1997年举行第一次大会,就各种项目、措施和程序进行协商,以促进和加强这些组织间的合作;

  8.  联合国秘书长和加勒比共同体秘书长或其代表鼓励就优先领域或相互商定的领域举行机构间、部门和协调中心会议;

  9.  敦促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与方案同联合国秘书长和加勒比共同体合作,与加勒比共同体及其联系机构开展、维持和增加协商和方案,以实现它们的各项目标,并在这方面欢迎加勒比共同体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之间建立特殊关系;

  10.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1.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加勒比共同体的合作”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1月11日
第56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