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7.  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

  大会,

  决心鼓励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许多国际法律文书也载有国家主权平等、不干预和不干涉国家内政、国际通商和通航自由等原则,

  回顾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在各次伊比利亚-美洲首脑会议上发表的声明,内称必须撤销一国对另一国单方面采取的影响国际贸易自由交流的经济和贸易措施,

  关切一些会员国继续颁布并实施的法律和规章,如1996年3月12日颁布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其域外效力影响到其他国家主权及在其管辖下的实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影响到通商和通航自由,

  注意到不同的政府间论坛、机构及政府发表的

宣言和决议,其中申明国际社会和公众舆论拒绝上述规章的颁布和适用,

  回顾其1992年11月24日第47/19号、1993年11月3日第48/16号、1994年10月26日第49/9号和1995年11月2日第50/10号决议,

  关切自第47/19号、第48/16号、第49/9号和第50/10号决议通过以来,旨在加强并扩大对古巴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的进一步措施仍继续颁布和实施,并关切这些措施对古巴人民和住在其他国家的古巴国民的不利影响,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第50/10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2.  重申要求所有国家遵守它们依《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其中特别重申通商和通航自由,避免颁布和实施本决议序言部分所指的那种法律和措施;

  3.  再次敦促订有并且仍在实施这种法律或措施的国家尽早依照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步骤撤消或废止这些法律和措施;

  4.  秘书长同联合国系统有关机关和机构协商,按照《宪章》和国际法的宗旨和原则,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编写一份报告,提交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

  5.  决定将题为“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中。
 

1996年11月12日
第57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