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8. 联合国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82年10月22日第37/4号、1983年10月28日第38/4号、1984年11月8日第39/7号、1985年10月25日第40/4号、1986年10月16日第41/3号、1987年10月15日第42/4号、1988年10月17日第43/2号、1989年10月18日第44/8号、1990年10月25日第45/9号、1991年10月28日第46/13号、1992年11月23日第47/18号、1993年11月24日第48/24号、1994年11月15日第49/15号和1995年11月20日第50/17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同伊斯兰会议组织合作的报告,

  考虑到两个组织都希望在政治、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和技术领域继续密切地合作,共同设法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诸如关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裁军、自决、非殖民化、基本人权以及经济和技术发展等问题,

  回顾《联合国宪章》中若干条款鼓励通过区域合作进行活动,以促进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注意到联合国及其各基金会和计划署以及专门机构同伊斯兰会议组织、其附属机关及专门机构和联系机构的合作正在加强,

  还注意到在九个优先合作领域以及在查明其他合作领域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

  深信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同伊斯兰会议组织及其各机关和机构加强合作有助于促进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考虑到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特别是其中关于同区域性安排和组织进行合作的第七节和“和平纲领补编”,

  赞赏地注意到两个组织都决心在指定的优先合作领域和政治领域拟订具体建议,借以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合作,

  欢迎1996年6月26日至2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与伊斯兰会议组织及其附属机关及专门机构和联系机构间大会的结果,

  还欢迎1996年2月15日秘书长同曾在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及维持和平方面与联合国合作的各区域组织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包括伊斯兰会议组织召开的高级别会议,

  1.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2.  注意到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与伊斯兰会议组织及其附属机关及专门机构和联系机构间大会所通过的结论和建议;

  3.  满意地注意到伊斯兰会议组织积极参加联合国为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进行的工作;

  4.  联合国同伊斯兰会议组织继续合作,共同设法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诸如关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裁军、自决、非殖民化、基本人权、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技术合作等问题;

  5.  欢迎联合国与伊斯兰会议组织间大会提议两个组织在共同关注的领域加强合作,并审查加强这种合作的实际机制的方式和途径;

  6.  还欢迎两个组织的秘书处努力在政治领域中有共同利益的方面加强它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协调和合作,以及它们持续进行的协商,以期制订这种合作的方式;

  7.  又欢迎联合国秘书长同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以及两个组织的秘书处高级官员之间定期举行高级别会议,并鼓励他们参加两个组织的重要会议;

  8.  鼓励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特别是通过谈判合作协定,继续扩大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附属机关及专门机构和联系机构的合作,并请它们增加协调中心的接触和会议,以便在联合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所关心的优先领域进行合作;

  9.  促请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特别是各领导机构,向伊斯兰会议组织及其附属机关及专门机构和联系机构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及其他形式援助,以加强合作;

  10.  感谢秘书长继续努力加强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同伊斯兰会议组织及其附属机关及专门机构和联系机构的合作和协调,以增进两个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共同利益;

  11.  还感谢秘书长于1996年2月15日主动召开各区域组织和其他政府间组织高级别会议,并期望今后举行类似的会议;

  12.  又感谢秘书长努力促进联合国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合作,并希望他继续加强两个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

  13.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联合国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合作情况;

  14.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合作”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1月14日
第58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