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9. 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

  大会,

  回顾其1986年10月27日第41/11号决议,其中庄严宣告位于非洲和南美洲之间区域内的大西洋为“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

  还回顾其后来各项有关决议,包括1990年11月27日第45/36号决议,其中大会重申该区域各国决心增进和加快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和其他领域的合作,

  重申和平及安全问题与发展问题彼此关联、不可分开,该区域国家在和平与发展方面的合作将促进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的各项目标,

  意识到该区各国对该区域环境的重视,并认识到任何来源的污染均对海洋和沿海环境及其生态平衡和资源构成威胁,

  1.  重申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的宗旨和目标作为促进该区域各国间合作的基础的重要性;

  2.  呼吁所有国家合作促进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宣言中确定的目标,而且不采取与这些目标、《联合国宪章》和本组织有关决议不一致的任何行动,特别是不采取可能造成或加剧该区域紧张局势和可能冲突的行动;

  3.  注意到秘书长按照1995年11月27日第50/18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4.  回顾1994年在巴西利亚举行的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成员国第三次会议达成的协议,其中鼓励民主和政治多元化,并按照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促进和维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合作谋求实现这些目标;

  5.  满意地欢迎1996年4月1日和2日在南非西萨默塞特举行该区成员国第四次会议,并注意到会上通过的《最后宣言》、关于贩毒的决定、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定和关于在和平与合作区内非法捕鱼活动的决定;

  6.  欢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的充分生效取得的进展和缔结《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佩林达巴条约》);

  7.  还欢迎安哥拉政府执行《卢萨卡议定书》的努力,对拖延充分执行《卢萨卡议定书》表示深切关注,并呼吁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立即完成秘书长特别代表同三个观察国协商后拟定的载于安全理事会1996年10月11日第1075(1996)号决议的“调解文件”所列任务;

  8.  重申愿意采用所拥有的一切手段为安哥拉的有效和持久和平作出贡献;

  9.  敦促国际社会迅速履行其为促进安哥拉国民经济的复兴和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定居提供援助的诺言,并强调为巩固和平进程成果此时这种援助的重要性;

  10.  欢迎使《阿布贾协定》重新生效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关于利比里亚问题的九国委员会首脑会议的成果,并除其他外预见利比里亚将于1997年5月30日前举行民主选举;

  11.  赞扬并鼓励作为九国委员会主席的尼日利亚和西非经共体所有成员为利比里亚和平所作的努力,并请国际社会支持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国务委员会新主席的工作和向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监测组提供使它能够执行任务所需的援助;

  12.  赞扬各会员国和人道主义组织向安哥拉和利比里亚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敦促它们继续提供并增加这种援助;

  13.  申明南大西洋对全球海洋和商业活动的重要性,并决心保护该区域,以便用于一切和平目的和从事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保护的活动;

  14.  欢迎阿根廷主动提出主办该区成员国第五次会议;

  15.  联合国系统各有关组织、机关和机构向区内各国提供它们在共同努力执行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宣言时可能寻求的一切适当援助;

  16.  秘书长经常审查第41/11号决议及其后有关这个问题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其中除其他外,应考虑到各会员国的意见;

  17.  决定将题为“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1月14日
第58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