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23. 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

  大会,

  回顾其1947年11月29日第181(II)号、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号、1974年11月22日第3236(XXIX)号、1975年11月10日第3375(XXX)和第3376(XXX)号、1976年11月24日第31/20号、1977年12月2日第32/40 A号、1978年12月7日第33/28 A和B号、1979年11月29日第34/65 A号和1979年12月12日第34/65 C号、1980年7月29日第ES-7/2号、1980年12月15日第35/169 A和C号、1981年12月10日第36/120 A和C号、1982年4月28日第ES-7/4号、1982年12月10日第37/86 A号、1983年12月13日第38/58 A号、1984年12月11日第39/49 A号、1985年12月12日第40/96 A号、 1986年12月2日第41/43 A号、1987年12月2日第42/66 A号、1988年12月15日第43/175 A号、1989年12月6日第44/41 A号、1990年12月6日第45/67 A号、1991年12月11日第46/74 A号,1992年12月11日第47/64 A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158 A号、1994年12月14日第49/62 A号和1995年12月15日第50/84 A号决议,

  审议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的报告,

  欢迎以色列国政府与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于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了《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包括其《附件》和《协议记录》,以及其后的执行协定, 特别是1994年5月4日在开罗签署的《关于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地区的协定》,以及1995年9月28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的 《以色列-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

  重申联合国对巴勒斯坦问题负有永久的责任,直至此一问题的各方面均按照国际法统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时为止,

  1.  表示感谢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为执行大会指定任务所作的努力;

  2.  认为委员会可以继续作出宝贵和积极的贡献,帮助国际努力促进《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的切实执行,并在过渡时期动员国际社会对巴勒斯坦人民的支持和援助;

  3.  赞同委员会的报告第七章所载的各项建议;

  4.  委员会继续审查巴勒斯坦问题的情况,并酌情向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5.  授权委员会继续作出一切努力,促进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的权利,并根据事态发展对核定的工作方案作出委员会认为适当和必要的调整,特别强调需要动员对巴勒斯坦人民的支持和援助,并就此事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和以后各届会议提出报告;

  6.  委员会继续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帮助提高国际社会对巴勒斯坦问题的实况的认识,争取支助和援助来满足巴勒斯坦人民的需要,并采取必要步骤,使更多非政府组织参与其工作;

  7.  大会第194(III)号决议所设立的联合国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以及联合国与巴勒斯坦问题有关的其他机构继续同委员会充分合作,并在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提供其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8.  秘书长将委员会的报告分发给联合国的所有主管机关,促请它们斟酌情况采取必要的行动;

  9.  还请秘书长继续向委员会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便利。
 

1996年12月4日
第7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