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5. 秘书处新闻部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特别新闻方案 大会, 审议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的报告, 特别注意到该报告第六章所载的资料, 回顾其1995年12月15日第50/84 C号决议, 深信在世界各地传播准确和全面的新闻以及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以加强对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权利的了解和支持,仍然极为重要, 注意到以色列国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于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的《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 及随后的执行协定,特别是1995年9月28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以色列-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及其积极的影响, 1. 注意到秘书处新闻部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特别新闻方案的一些明确规定尚未执行,并强调按照大会各项有关决议执行所有方案规定的重要性; 2. 认为特别新闻方案对提高国际社会对于巴勒斯坦问题的复杂性和中东一般局势的认识非常有用,包括在实现和平进程方面,而这个方案正在有效促进有利于对话及支持和平进程的气氛; 3. 要求该部同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充分合作和协调,根据对巴勒斯坦问题有影响的事态发展采取灵活态度,在1996-1997两年期内继续执行特别新闻方案,特别着重于欧洲和北美的舆论,尤应: (a) 传播联合国系统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所有活动的新闻,包括联合国各有关机构所进行的工作的报告; (b) 继续出版和增订关于巴勒斯坦问题各个方面的出版物,包括有关该区域最近事件、特别是实现和平进程方面的所有材料; (c) 增加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视听材料,包括制作这种材料; (d) 组织和推动记者实况采访团前往该地区,包括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管辖的领土和被占领领土在内; (e) 举办国际、区域和各国的记者座谈会; (f) 同联合国系统各有关机构和机关、特别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合作,在传播媒介的发展方面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援助,包括培训巴勒斯坦广播员和记者。
1996年12月4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