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29. 中东和平进程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4日第50/21号决议,

  强调中东冲突达成一个全面、公正和持久的解决办法将大有助于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回顾根据安全理事会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决议,于1991年10月30日在马德里召开中东和平会议,以及后来的双边谈判和多边工作组会议,并满意地注意到和平进程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支持,

  注意到联合国作为一个区域外充分参与者继续积极参与多边工作组的工作,

  铭记以色列国政府和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的《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和其后以色列国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1994年5月4日在开罗签署的《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地区的协定》、其1994年8月29日《关于准备移交权力和责任的协定》、以色列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1995年8月27日在开罗签署的《关于进一步移交权力和责任的议定书》、和以色列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1995年9月28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的《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

  还铭记以色列和约旦1993年9月14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的《关于共同议程的协定》、约旦和以色列1994年7月25日签署的《华盛顿宣言》、和1994年10月26日《以色列国与约旦哈希姆王国的和平条约》,

  欢迎1994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在卡萨布兰卡举行的中东/北非经济首脑会议的宣言,1995年10月29日至31日在安曼举行的中东/北非经济首脑会议的宣言,和1996年11月12日至14日在开罗举行的中东/北非经济会议,

  还欢迎有关各方公开承诺克服仍旧存在的困难,继续进行谈判,

  1.  欢迎在马德里开始的和平进程并支持其后的双边谈判;

  2.  强调重视并需要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的和平;

  3.  表示充分支持和平进程迄今取得的成果,这些成果都是实现中东的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步骤;

  4.  敦促所有方面履行其义务并执行已达成的协定;

  5.  吁请立即在中东和平进程的范围内在其议定的基础上加紧谈判;

  6.  强调必须在和平进程的范围内,在阿拉伯-以色列谈判的所有轨道上取得迅速进展;

  7.  欢迎1993年10月1日在华盛顿特区召开的支持中东和平会议的成果,包括成立特设联络委员会,和其后世界银行协商小组的工作;还欢迎秘书长任命“联合国驻被占领土特别协调员”,并敦促各会员国在过渡时期迅速向巴勒斯坦人民提供经济、财政和技术援助;

  8.  呼吁所有会员国向该区域内各方提供经济、财政和技术援助,并支持和平进程;

  9.  认为联合国在中东和平进程和协助执行《原则声明》方面的积极作用能够作出积极贡献;

  10.  鼓励在马德里会议框架内在已经开展工作的各领域进行区域发展与合作。
 

1996年12月4日
第7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