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30 . 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
向个别国家或区域提供特别经济援助
A
向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制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
的各项决议而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四十八、四十九和五十条,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1年12月15日第724(1991)号和1993年6月18日第843(1993)号决议,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1996年10月1日第1074(1996)号决议,终止1995年11月12日第1022(1995)号决议所暂停实施和1992年5月30日第757(1992)号、1992年11月16日第787(1992)号、1993年4月17日第820(1993)号、1994年9月23日第942(1994)号和第943(1994)号、1995年4月21日第988(1995)号、1995年5月11日第992(1995)号、1995年7月5日第1003(1995)和1995年9月15日第1015(1995)号决议所实施或重申的措施,
强调1995年11月21日在俄亥俄州代顿草签和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
的重要性,
赞扬该区域受到制裁影响的邻国和其它国家、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特派团、欧洲联盟/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制裁协调员、协助制裁团通讯中心和协助制裁团、西欧联盟多瑙河行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西欧联盟在亚得里亚海的严密监视行动以及多瑙河委员会,它们对通过谈判实现和平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重申关于向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制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各项决议而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1993年12月21日第48/210号决议、1994年12月2日第49/21
A号决议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58 E号决议,
注意到1996年7月6日和7日在索非亚召开的东南欧国家外交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巴尔干睦邻关系、稳定、安全与合作的索非亚宣言》,
还注意到该区域一些受到制裁影响的国家就该问题发表的意见,
赞扬各国际金融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响应秘书长和1995年12月和1996年4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捐助国会议呼吁的国家作出努力,在其对受影响国家的支助方案和具体活动中考虑到因执行制裁而产生的特殊经济问题,
还赞扬各政府间组织和区域组织、特别是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欧洲联盟,以及通过《中欧倡议》,不断注意受影响国家在发展区域运输和通讯基础设施方面得到援助的需要,
注意到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补编:秘书长在联合国五十周年提出的立场文件”的报告,
特别是关于联合国制裁的第三章E节,
还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大会第50/58 E号决议、特别是其中所载各项结论和建议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 关切在解除制裁后一些国家、特别是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接壤的国家、多瑙河沿岸其他国家以及在实施制裁期间因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断绝经济关系并因欧洲这个地区的传统运输和通讯联系中断而受到影响的其他国家所面临的持续特殊经济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这些国家的经济产生长期不利影响;
2. 重申鉴于在解除制裁后期间受影响国家的特殊经济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制裁对这些国家经济的不利影响,需要国际社会继续一致作出响应,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3. 再次邀请各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继续特别注意在解除制裁后期间受影响国家的经济问题,并考虑以何种方法来调动和提供资源,以减轻制裁对受影响国家为促进财政稳定以及发展区域运输和通信基础设施所作努力的持续不利影响;
4. 再次要求联合国各主管机关、计划署和专门机构在制定其发展活动方案时考虑到受影响国家的特殊需要,并考虑利用其特别方案资源向其提供援助;
5. 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作为紧急事项,向在解除制裁后期间受影响国家提供技术、财政和物质援助,以减轻制裁对经济产生持续不断的不利影响,除其他外,考虑采取措施协助促进受影响国家的出口及投资和发展私营企业;
6. 鼓励该区域因执行安全理事会制裁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各项决议而受到影响的国家,继续在诸如跨边界基础设施项目、促进贸易和投资的领域进行1995年欧洲联盟《罗伊奥蒙特行动纲要》所概述和1996年7月6日和7日在索非亚召开的东南欧国家外交部长会议所展开的多边区域合作进程,从而减轻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074(1996)号决议解除的制裁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7. 促请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专门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采取适当步骤,以使各供应商,特别是因执行制裁而受影响的国家的供应商积极参加前南斯拉夫在冲突后的重建和复原工作;
8. 请秘书长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受影响国家有更多机会积极参与前南斯拉夫在冲突后的重建、复原和发展工作;
9. 还请秘书长继续定期要求各国和区域组织以及联合国各有关机关和机构提出关于采取行动减轻在解除制裁后期间受影响国家的特殊经济问题的资料,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有关报告,并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6年12月5日
第74次全体会议
B
为利比里亚的恢复和重建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0年12月21日第45/232号、1991年12月17日第46/147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54号、1993年12月21日第48/197号、1994年12月20日第49/21
E号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158 A号决议,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1996年8月30日第1071(1996)号决议,其中安理会除其他外,欢迎1996年8月17日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在阿布贾达成协议,
将1995年《阿布贾协定》 的有效期延长到1997年6月15日,确定了协定的执行时间表,通过了核查各派领导人遵守协定情况的机制,并提出了对不遵守协定的各派可能采取的措施,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
严重关切旷日持久的冲突对利比里亚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特别是1996年4月6日爆发战争以来全国各地、包括首都蒙罗维亚攻击平民、抢劫财物和破坏基础设施的情况,并严重关切亟须恢复和平与稳定,帮助经济复原,使该国的基本部门能够恢复和重建,
承认国务委员会主席鲁思·桑多·佩里夫人努力代表利比里亚人民治理该国,
关切地注意到缺少利比里亚各派的后勤和安全保障继续妨碍提供救济援助,特别是在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监测小组尚未控制的地区,因而阻碍了从紧急情况向发展活动过渡,
赞扬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为恢复利比里亚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作出的协同和坚决努力,
1. 感谢已向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时期政府的救济和恢复活动提供援助的各国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并敦促继续提供这类援助;
2. 吁请所有国家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向利比里亚提供技术、财政和其他援助,以便遣返和重新安置利比里亚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以及安顿战斗人员,以促进恢复利比里亚的和平与正常状态;
3. 再次吁请所有国家向秘书长设立的利比里亚信托基金慷慨捐助,除其他外,以协助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监测小组履行任务,并为利比里亚的重建提供援助;
4. 痛惜对联合国、各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监测小组的人员所作的一切攻击和恫吓以及抢劫其设备、物品和个人财物的行为;
5. 强调利比里亚所有党派及其领导人必须立即充分尊重联合国、各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监测小组的人员的保障和安全,保证他们在利比里亚全境的通行自由,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创造有利于成功解决冲突的气氛;
6. 促请利比里亚各派及其领导人根据1996年8月在阿布贾议定的时间表,创造利比里亚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条件,履行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和解除战斗人员武装的承诺;
7. 赞扬秘书长继续努力为利比里亚调动救济和恢复援助,并请他:
(a) 继续努力在联合国系统内动员一切可能的援助,帮助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时期政府致力重建与发展;
(b) 情况许可时,同利比里亚当局密切合作,全面评价各种需要,目的是为利比里亚的重建和发展举行一次捐助者圆桌会议;
8.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
9.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为利比里亚的恢复和重建提供国际援助的问题。
1996年12月5日
第74次全体会议
C
为黎巴嫩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21日第48/450号决定,
回顾经社理事会各项决议中要求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及机构针对黎巴嫩的迫切需要扩大并加强其援助方案,
重申经社理事会第1996/32号决议,
认识到由于黎巴嫩基础设施受到广泛破坏,使国家的恢复与重建努力受到阻碍,经济和社会情况也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其需求很大,
重申亟须继续援助黎巴嫩政府重建国家和恢复其人力与经济潜能,
表示感谢秘书长在动员向黎巴嫩提供援助方面作出的努力,
1. 呼吁全体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所有组织加强努力,考虑增加对黎巴嫩重建和发展的一切形式的援助,其中包括赠款和软贷款,尤其是请各捐助国考虑全面参与将要成立的关于黎巴嫩重建和恢复问题的协商小组;
2. 请联合国系统的所有组织和计划署支持政府在社会重建与发展、环境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私营部门发展等领域建立国家能力和恢复体制的需求,支持政府在使流离失所者康复并重返社会方面以及在重建和开发巴勒贝克-希尔米勒及黎巴嫩南部地区方面执行优先外地方案的需求;
3. 请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
1996年12月5日
第74次全体会议
D
向莫桑比克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安全理事会1976年3月17日第386(1976)号决议,
还回顾大会各项有关决议,尤其是1990年12月21日第45/227号决议、1992年12月9日第47/42号决议和1994年12月20日第49/21D号决议,其中大会促请国际社会切实和慷慨地响应援助莫桑比克的呼吁,
重申其1991年12月19日第46/182号决议附件中所载的人道主义援助的原则,
回顾大会关于协助排雷的1993年10月19日第48/7号决议、1994年12月23日第49/215号决议和1995年12月14日第50/82号决议,强调必须鼓励建立国家排雷能力,使莫桑比克政府能够在国家重建的范围内更切实地应付这些武器的不利作用,
铭记莫桑比克刚经历过一场破坏极大的战争,若要适当应付莫桑比克目前局势,需要以统筹综合的方式提供大量国际援助,并且,除其他外,将重新安置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联系起来,以求进一步加强国家重建和发展过程,
还铭记1990年9月14日第二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通过的《199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巴黎宣言和行动纲领》,
注意到各国、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调集和分配资源,支持国家努力,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向莫桑比克提供援助的报告,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2. 欢迎各国、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莫桑比克提供援助;
3. 欢迎莫桑比克在巩固持久和平与安宁、增进民主和促进民族和解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4. 满意地注意到邻国境内的莫桑比克公民返国、重新安置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圆满完成;感谢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它们同莫桑比克政府密切合作,在这个方案内发挥了重要作用;
5. 强调莫桑比克在消减破坏极大的战争的后果方面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必须继续提供大量、协调的国际援助以协助该国解决其发展需要,特别是关于正在进行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复员士兵重新安置和重新融入社会工作;
6. 赞扬所有曾协助莫桑比克排雷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促请有能力者继续提供必需的援助,使莫桑比克政府能够在其正在进行的排雷方案范围内发展本国排雷能力;
7. 请秘书长同莫桑比克政府密切合作:
(a) 继续努力调动国际援助,支援莫桑比克的国家重建和发展;
(b) 确保协调联合国系统的工作,以便对莫桑比克的发展需要作出适当反应;
(c) 编写关于为莫桑比克国家重建和发展提供国际援助的报告,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
1996年12月5日
第74次全体会议
E
为吉布提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58 F号决议及其以前关于向吉布提提供经济援助的决议,
还回顾1990年9月14日第二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所通过的《199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的巴黎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在会上作出的相互承诺,并重视会议的后续行动,
注意到吉布提列在最不发达国家名单上,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受制于当地气候极端变化,尤其是周期性干旱以及象1989年和1994年发生的暴雨和洪水,还注意到实施重建和发展方案以及复员方案需要调动超过该国实际能力的资源,
关切地注意到吉布提局势因非洲之角特别是索马里局势恶化而每况愈下,又注意到最近有好几万名来自国外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一方面使吉布提脆弱的经济、社会和行政基本设施遭受严重的压力,另方面在该国引起了严重的安全问题,
还注意到由于国际上严重的事件影响暂停了许多优先发展项目,又由于区域冲突特别是索马里冲突的长期影响扰乱了各种服务、运输和贸易,造成国家主要收入枯竭,使吉布提处于困难的经济和财政情况之中,
满意地注意到吉布提政府着手执行就结构调整方案,深信必须支持这个财政复兴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以缓减这个调整政策执行期间所产生的后果、特别是社会后果,以求该国从这个方案获得重大的经济成果,
感激地注意到各国和各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向救济和恢复工作提供的支持,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1. 宣布声援吉布提政府和人民,他们必须对付尤其因为缺乏自然资源、非洲之角特别是索马里的持续紧急局势而造成的严重挑战;
2. 欢迎吉布提政府执行结构调整方案,在这方面,呼吁各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各非政府组织,适当地紧急响应该国的财政和物质需要;
3. 请各捐助者积极参加1997年2月举行的吉布提圆桌会议,并慷慨解囊,以便帮助该国重建经济、恢复基础设施及社会设施和开发人力资源;
4. 认为在执行复员方案和全国恢复计划及加强民主机构方面,需要获得财政上和物质上的适当支援;
5. 感谢秘书长努力提高国际社会对吉布提困境的认识;
6. 请秘书长继续努力调动向吉布提提供财政、技术和物质援助的有效方案所需资源;
7. 还请秘书长编制一份研究报告,说明向吉布提提供经济援助方面的进展情况,以便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及时审议这一问题。
1996年12月5日
第74次全体会议
F
向科摩罗提供特别紧急经济援助
大会,
注意到1995年9月28日一股国际雇佣军入侵科摩罗,推翻共和国总统,打乱宪政秩序,从而打乱了国家体制以及该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还注意到科摩罗是一个最不发达国家,处境不利,更因为一些重大因素而更为困难,其中包括该国地理上远离其贸易伙伴,自然资源稀少,国内市场狭小,出口产品价格下跌和土地贫瘠,
又注意到上述入侵所造成的经济及社会震荡,以及这些事件使该国遭受的物质和结构损失,
认识到科摩罗政府和人民作出努力,援助受害最深和最贫困的阶层,
特别考虑到科摩罗政府为了应付这些紧迫的人道主义需要,在别无资源的情况下,十万火急地调用了国家行政预算的一大部分和通常专用于关键经济及社会方案的资金,
然而注意到科摩罗政府可用以执行该国生存所必需的重建和发展方案的资金不足,
1. 表示感谢曾援助科摩罗政府使该国恢复的各国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并呼吁继续这种援助;
2. 强调可用的财政资源仍然不足以应付该国的需要,使其脱离过渡阶段,进入发展阶段;
3. 迫切呼吁所有国家和所有有关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各组织及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同科摩罗政府协商,援助科摩罗,以求弥补侵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请秘书长根据本决议第3段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并请他尽快派遣一个多学科人道主义和技术评价团前往莫罗尼,详尽研究该国的援助需要;
5. 请捐助国和捐助机构以及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组织向科摩罗提供一切必要的人道主义、财政、经济和技术援助,让科摩罗能够实现国家重建和可持续发展;
6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
1996年12月13日
第84次全体会议
G
为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济和经济及社会恢复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88年12月20日第43/206号、1989年12月19日第44/178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29号、1991年12月19日第46/176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60号、1993年12月21日第48/201号、1994年12月20第49/21
L号和1995年12月20日第50/58 G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紧急援助索马里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号决议和随后的一切有关决议,其中安理会特别促请索马里境内各方、运动和派系协助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人道主义组织为索马里境内的受难人民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并再度呼吁充分尊重这些组织的人员的安全和保障,保证他们在摩加迪沙及其周围和索马里其他地区有完全的通行自由,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继续努力协助索马里人民从事促进和平、稳定和民族和解的工作,
关切地注意到索马里政治仍不稳定,仍缺乏中央权力机构,虽然该国某些地区的环境已有利于某些重建和面向发展的工作,但另一些地区的人道主义和安全局势又见恶化,
重申重视联合国各机构和它们的伙伴间必须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为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济和经济及社会恢复提供援助的报告,
深切赞赏若干国家为减轻索马里受难人民的困苦而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和恢复的支助,
认识到虽然人道主义情况在一些地区仍然岌岌可危,但必须作出努力,一方面进行民族和解,一方面继续正在进行的恢复和重建的过程,只要安全条件许可,不应影响随时随地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济援助,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系统在没有公认的国家政府的情况下把重点放在尽可能直接与索马里社区合作,并欢迎联合国作出努力与索马里当地对应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发展伙伴关系,以期拟订一个方案,把该国各地不同情况下采用的人道主义方法和发展方法结合起来,
再次强调进一步实施第47/160号决议恢复索马里全国各个地方的基本社会和经济服务的重要性,
1. 表示感谢响应秘书长及其他方面的呼吁向索马里提供援助的所有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2. 表示赞赏秘书长持续不懈地为索马里人民调动援助;
3. 欢迎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非洲之角国家发展政府间管理局和不结盟国家运动成员国正在不断努力解决索马里局势;
4. 还欢迎联合国目前的政策,即集中力量实施以社区为基础的干预,以期重建地方基础结构和提高当地人口自力更生的能力,并欢迎联合国各机构和它们在索马里的对应机构和伙伴组织正在努力,建立和维持密切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以执行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方案;
5. 强调索马里人民、尤其是在地方一级对其本身发展以及对复兴和重建援助方案的可持续性负有主要责任的原则,并重申重视作出可行安排,使联合国系统及其伙伴组织与其地方一级的索马里对应机构合作,以便在该国已恢复和平与安全的地区有效开展重建和发展活动;
6. 敦促所有国家、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进一步实施第47/160号决议,以便协助索马里人民在业已恢复和平、安全和稳定的所有索马里地区着手恢复基本的社会和经济服务,并进行体制建设,以重建地方民政管理;
7. 呼吁索马里有关各方停止敌对行动,参与民族和解过程,以便由救济向重建和发展过渡;
8. 吁请索马里各方、运动和派系充分尊重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人员的安全和保障,并保证他们在索马里全境有完全的通行自由;
9. 吁请秘书长继续为索马里调动国际人道主义和恢复及重建援助;
10. 吁请国际社会响应关于在1996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向索马里提供救济、恢复和重建援助的联合国机构间联合呼吁,继续和加强提供援助;
11. 请秘书长,鉴于索马里境内的危急局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本决议,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3日
第84次全体会议
H
为卢旺达的回国难民重新融入社会、恢复全面和
平、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国际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21日题为“为卢旺达的社会经济复原提供紧急援助”的第48/211号决议、1994年12月2日题为“为饱受战祸的卢旺达解决难民问题、恢复全面和平、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国际紧急援助”的第49/23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2日题为“卢旺达局势:
为卢旺达解决难民问题、恢复全面和平、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国际援助”的第50/58
L号决议,
考虑到需要继续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来支持正在进行的自愿遣返,重新定居和返国难民重新融入社会,
强调特别需要给卢旺达注入大量的物资和财政资源,以便为可持续和平与发展创造条件,
意识到需要继续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援助,协助卢旺达政府重建卢旺达的社会、法律和经济基础设施,
特别认识到1993年8月4日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爱国阵线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阿鲁沙签订的和平协定,以及最近设立的民族和解委员会,给民族和解提供了适当的构架,
感谢过去和现在继续积极响应卢旺达人道主义和发展需要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并感谢联合国调动人道主义援助并协调援助物资的分配,
欢迎1996年11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大湖区难民重新融入社会会议,
还欢迎卢旺达对难民从扎伊尔东部和布隆迪大量和突然遣返的处理方法,并强调卢旺达政府必须继续努力支持自愿遣返、重新定居和返国难民的重新融入社会,
1. 祝贺各有关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努力促使国际社会注意卢旺达的人道主义和发展需要,请它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鼓励它们同卢旺达政府及联合国在卢旺达活动的协调员进行协调,以便应付卢旺达政府于1996年11月23日在日内瓦就当前大量难民回返的情况在重新定居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中提出的紧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
2. 还欢迎卢旺达政府作出承诺进行合作,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该国作业的所有人道主义人员、包括非政府组织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3.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各组织、各专门机构、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多边金融机构和发展机构继续协助卢旺达让难民及其他易受损害群体在民族和解进程范围内重新定居和重新融入社会,协助在:教育、保健、司法、保安和公共基础设施等优先领域的恢复努力;
4. 吁请国际社会继续提供援助,以求舒解卢旺达监狱的难以忍受的状况和加快处理案件,鼓励卢旺达政府继续努力改善司法制度,包括加快审理案件,并鼓励卢旺达政府改善监狱状况;
5. 鼓励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迅速进行工作,吁请各国根据安全理事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和1995年2月27日第978(1995)号决议,与国际法庭合作,逮捕和拘留涉嫌进行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确保把被起诉者转送国际法庭;
6. 促请各国资助卢旺达政府于1996年11月23日在日内瓦提出的各次级方案中关于使难民重新融入社会的项目和方案;
7.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大湖区国家,依照1995年1月内罗毕首脑会议和1995年2月在布琼布拉举行的援助大湖区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区域会议通过的建议以及《关于大湖区的开罗宣言》的建议,采取行动,并继续为大湖区和平而努力,特别是在同大湖区各国协商后,就大湖区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召开会议;
8. 决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审议为卢旺达回返者的重新融入社会、恢复全面和平、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国际援助的问题,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6年12月13日
第84次全体会议
I
向苏丹提供紧急援助
大会,
回顾其关于向苏丹提供援助的1988年10月18日第43/8号决议、1988年12月6日第43/52号决议、1989年10月24日第44/12号决议、1990年12月21日第45/226号决议、1991年12月19日第46/178号决议、1992年12月18日第47/162号决议、1993年12月21日第48/200号决议、1994年12月20日第49/21
K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2日第50/58 J号决议,
注意到虽然苏丹生命线行动取得了进展,但关于该行动的1996年机构间联合呼吁的捐款下降,还注意到在救灾方面仍然有相当多的需要没有满足,特别是在非粮食援助领域,包括防治疟疾的援助、后勤、紧急复原、恢复和发展等领域,
认识到需要在紧急状况中注意救灾、恢复和发展的连续作业过程以减少对外部粮食援助和其他救济服务的依赖,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和苏丹代表在大会的发言,
1. 赞赏地确认苏丹政府同联合国合作,包括已达成各项协议和安排,为改进联合国对灾区的援助方便救济工作,并鼓励苏丹政府继续在这方面合作;
2. 强调苏丹生命线行动必须保证其效率、透明度和效用,由苏丹政府充分参与其管理和作业,包括进行评估、拨款、分配和评价的过程,以及在准备生命线行动的年度机构间联合呼吁时提供咨询意见;
3. 还强调苏丹生命线行动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合作的框架内进行;
4. 吁请国际社会对苏丹的紧急需要、复原和发展继续慷慨捐助;
5. 促请国际社会优先援助公路、铁路和飞机场的恢复,并提供公路运输工具,方便救济物资送往灾区;
6. 吁请捐助界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按照大会有关决议所要求的行动,提供财政、技术和医疗援助,在苏丹防治疟疾和其他传染病;
7. 欢迎1996年4月苏丹政府和许多反叛运动派别间为实现苏丹境内和平而签署政治宪章,并鼓励其余派别加入和平进程以确立该国境内持久和平与稳定,并便利救济工作;
8. 促请国际社会支助回归者、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恢复、定居和融入社会的方案;
9. 强调必须保证向所有待援者提供救济援助的人员的安全通行的重要性,以及严格遵守苏丹生命线行动原则和准则的重要性;
10. 促请有关各方继续提供一切可行的援助,包括方便救济品和人员的流通,以保证苏丹生命线行动在苏丹各灾区获得最大成功,特别强调在人道主义领域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国家能力的建立;
11. 还促请所有冲突各方停止使用杀伤地雷,并呼吁国际社会不要向冲突各方供应地雷,并向苏丹政府提供排雷的财政和技术援助;
12. 请秘书长继续为苏丹生命线行动调动和协调各种资源和支助,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该国灾区的紧急状况,以及该国的复原、恢复和发展情况。
1996年12月17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