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37.  禁止发展和制造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
此种武器新系统: 裁军谈判会议的报告

  大会,

  回顾其关于禁止发展和制造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此种武器新系统的以往各项决议,

注意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 第77段,

  决心防止其破坏效果与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定义 所指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相当的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出现,  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在其1994、1995和1996年届会审议了题为“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此种武器新系统: 放射性武器”的项目,

  又注意到应当酌情不断审查这项问题,

  1.  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出现;

  2.  裁军谈判会议在不影响其议程的进一步全面审查的情况下,酌情不断审议这项问题,以期在必要时提出建议,指出应否就指定的几类这种武器进行具体谈判;

  3.  吁请所有国家在裁军谈判会议提出任何建议后,立即对这些建议给予有利的考虑;

  4.  秘书长向裁军谈判会议转递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审议本项目的所有有关文件;

  5.  裁军谈判会议把审议这项问题的任何结果载入其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6.  决定将题为“禁止发展和制造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此种武器新系统: 裁军谈判会议的报告”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