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5. 全面彻底裁军 A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
大会, 回顾其1968年6月12日其附件载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第2373(XXII)号决议, 注意到该条约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每隔五年召开一次审议大会, 回顾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关于加强该条约的审议进程的决定, 其中同意应继续每五年召开一次条约审议大会,因此下次审议大会应于2000年召开, 又回顾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决定,该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于1997年举行, 还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Q号决议,其中注意到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的各项决定, 1. 注意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经适当协商后决定于1997年4月7日至18日在纽约举行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2. 请秘书长向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0年审议大会及其筹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它们可能需要的服务,包括简要记录。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 大会, 决心继续促进防止核武器在其所有方面的扩散并促进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控制下全面彻底裁军的进程,特别是在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这一领域,以期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强调建立各无核武器区的特拉特洛尔科、拉罗通加、曼谷 和佩林达巴 各条约以及《南极条约》的重要性, 回顾大会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一届特别会议宣布,除其他外,根据有关地区各国自由达成的协定或安排建立无核武器区是一项重大的裁军措施;而参与无核武器区的国家应承诺充分遵守建立这些地区的协定或安排的所有目标、宗旨和原则,从而确保这些地区真正不存在核武器;并请核武器国家与各地区的主管机构谈判,特别要承诺严格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不向地区各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又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 重申其信念,认为有关区域各国按照它们自由达成的安排建立国际承认的无核武器区能够加强全球和区域的和平与安全,并鼓励特别在诸如中东这样的紧张区域建立无核武器区, 还回顾有关海上空间航行权利的国际法可适用的原则和规则, 1. 满意地确认《南极条约》29以及特拉特洛尔科、25拉罗通加、26曼谷27和佩林达巴28各条约逐步使这些条约所包括的整个南半球和邻近地区不存在核武器; 2. 促请所有区域各国批准特拉特洛尔科、拉罗通加、曼谷和佩林达巴各条约并吁请有关各国继续共同努力,以促进尚未这样做的所有有关国家加入无核武器区条约的议定书; 3. 吁请所有国家审议特别是在诸如中东和南亚这样的地区根据有关地区各国自由达成的安排,进一步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各项提案,以便加强核不扩散体制,并特别提及核武器国家的责任而吁请它们推动核裁军的进程以最终达成消除所有核武器的目标; 4. 吁请特拉特洛尔科、拉罗通加、曼谷和佩林达巴各条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为发扬这些条约规定的共同目标,谋求和执行合作的进一步办法和途径,包括巩固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的地位; 5. 鼓励无核武器区各条约的主管机构向这些条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提供协助以便促进达成这些目标; 6. 决定将题为“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I号决议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F号决议, 还回顾大会分别于1978、1982和1988年举行了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三届特别会议,每届均以协商一致意见方式这样做, 铭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以及在有效国际控制下进行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 欢迎最近的国际形势产生了积极变化,其特征是冷战结束,全球一级的紧张局势缓解,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种新精神, 注意到1995年10月18日至20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因迪亚斯举行的第十一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最后文件》 第108段,其中支持于1997年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因为这将提供一次机会,从更加符合当前国际形势的观点,审查裁军进程的最关键方面,并动员国际社会和舆论支持消除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控制和裁减常规武器, 还注意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6年实质性会议关于题为“就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交换意见”的项目的临时报告, 希望加强在裁军审议委员会1996年实质性会议期间就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问题提出的建设性交换意见, 重申其信念,认为召开大会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能够为裁军、军备管制和有关的国际安全事务领域确定今后的行动方向, 强调多边主义对裁军和军备管制、和平与安全的进程至关重要; 注意到在完成《关于禁止发展、 生产、 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和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经修正的第二和新的第四号37议定书后,以后几年将是国际社会开始审查后冷战时代整个裁军和军备管制领域现况的时机, 1. 决定于1999年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但对其目标和议程必须有协商一致意见; 2. 注意到秘书长的意见,即特别会议的筹备工作可于1997年开始进行; 3. 决定视裁军审议委员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对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所作讨论的结果,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结束前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会议,以订定确切日期,就有关召开特别会议的组织事项作出决定,并要求筹备委员会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其进度报告; 4. 请秘书长为筹备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重要的背景资料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5. 决定将题为“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并视裁军审议委员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的结果,决定是否处理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大会,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31中有关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的各项规定, 又回顾1987年9月11日通过的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 再回顾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J号决议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G号决议, 铭记1995年10月18日至20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举行的第十一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32 强调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共生关系在当前国际关系中日益重要, 1. 注意到秘书长的说明 以及根据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38采取的行动; 2. 敦促国际社会将执行裁军和限制军备各项协定所节约的资源中的一部分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便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日渐扩大的差距; 3. 邀请所有会员国在1997年4月15日之前向秘书长提交有关执行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 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任何其它意见和建议,以求在目前国际关系框架内实现行动纲领中的各项目标; 4. 请秘书长通过有关机构,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继续采取行动,执行国际会议所通过的行动纲领; 5. 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6. 决定将题为“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管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M号决议, 强调在编制和执行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的重要性, 认识到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协定以及以前有关各项协定均应在拟订和执行裁军和限制军备的协定时给予应有的考虑, 考虑到使用核武器对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 注意到1996年9月24日开放签字的《全面核禁试条约》 中关于条约规定对保护环境作出贡献的序言, 考虑到其1969年12月16日通过的第2602 C(XXIV)号决议,其中请裁军委员会会议特别审议有效方法控制辐射战争手段,以便免除将放射性废物作为辐射作战手段的危险及其危害国际安全和环境养护的危险, 认识到防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核军备竞赛有助于维持和平和保护环境, 深信为和平用途在探索和使用外层空间方面获得进展对人类具有共同利益,同时也需要在这方面养护世界环境, 期望为人类的利益,南极洲应继续只用于和平用途并应维持这一重要生态系统的均衡, 注意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34中所载与环境有关的条款, 深信必须采取包括可能的核查措施在内的适当措施,草拟酌情列入有法律约束力文书的提案,应以为此目的设立的特设工作组的调查结果为依据并要考虑到确保养护环境的必要性,以此加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意识到为和平目的进行技术、服务和专门知识的国际转让对遵守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中的环境规范能够作出积极贡献, 1. 请裁军谈判会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裁军和军备限制的条约和协定的谈判中列入相应的环境规范和条款,同时注意到在执行这些条约和协定条约的整个过程中,特别是在销毁这些条约和协定所述武器的过程中,必须养护世界环境并确保严格遵守上述的环境规范和条款; 2. 请裁军谈判会议在谈判一项禁止放射性武器的公约时将放射性废料作为该公约内容的一部分加以考虑并就环境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 3. 表示严重关切可构成放射性战争并对各国的国家安全和养护环境有严重影响的任何核废料的使用; 4. 敦促《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的缔约国严格遵守条约各条款,并呼吁拥有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而尚未加入的国家加入成为条约的缔约国,因为这对国际和平和在生态上合理使用环境是一项重大的贡献; 5. 呼吁各国,特别是具有重大空间方案的国家作出积极贡献,以有助于达成为和平用途利用外层空间、养护世界环境和禁止在外层空间进行军备竞赛的目标,并为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国际合作不进行违犯该国际法律文书精神的任何行动; 6. 欢迎一些国家为确保遵守《南极条约》29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呼吁所有国家不进行违反这项国际法律文书精神的任何行动; 7. 强调《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34所有缔约国必须遵守公约,并吁请它们合作,确保在履行公约的所有有关方面时养护环境; 8. 敦促《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43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时考虑到与保护环境有关的所有重要规范; 9. 吁请各国采取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措施,以有助于确保在国际安全、裁军和其他有关领域的框架内利用科学和技术的进展而不危害环境或其对达成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贡献; 10. 决定将题为“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管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制止非法转让和使用常规武器的措施 大会, 回顾其关于国际武器转让的1991年12月6日第46/36 H号决议和1992年12月9日第47/419号决定, 又回顾其关于制止非法转让和使用常规武器的措施的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F号和H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M号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J号决议, 认识到大量常规武器的存在特别是其非法转让经常与破坏稳定的活动有关,这是最令人不安和危险的现象,尤其有害于受影响国家的国内局势,并且还侵犯人权, 铭记在某些情况下,雇佣军、恐怖主义分子和儿童士兵得到来自非法转让常规军备的武器供应, 深信和平与安全同经济发展和重建的关系是密切不可分的,有时候前者是后者必不可少的条件,包括在饱受战祸国家国内, 认识到迫切须要解决冲突和消弥紧张,并加速努力谋求全面彻底裁军,以期维持区域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 认识到制止非法转让武器对于缓和紧张局势和促进和平和解进程大有助益, 强调各国应对常规武器的转让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 深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常规武器的转让和使用,将有助于区域和国际的和平、安全和经济发展, 1. 欢迎裁军审议委员会通过关于国际武器转让的报告,其中特别提及大会第46/36 H号决议,和一份题为“在大会1991年12月6日第46/36 H号决议范畴内的国际武器转让准则”的文件; 2. 请会员国: (a) 制订适当的国家法律和(或)规章并采取行政程序,以有效地管制军备和武器的进出口,旨在除其他外,力求防止非法武器贩运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b) 在1997年4月15日之前,向秘书长提出本国为防止非法武器转让而采取武器转让管制措施的有关资料; 3. 并请各会员国在1997年4月15日之前向秘书长提出以下各方面的意见: (a) 收集非法转让武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特别要参照联合国取得的经验; (b) 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制止非法转让和使用常规武器措施的具体建议; 4. 请秘书长: (a) 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载列会员国的意见; (b) 就本决议的切实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5. 决定将题为“制止非法转让和使用常规武器的措施”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为最终消除核武器进行核裁军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C号决议, 认识到冷战结束使世界更有可能摆脱核战争的恐惧, 赞赏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为缔约国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 生效,并期待美利坚合众国已批准的《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 早日生效, 欢迎其他核武器国家裁减其核武库, 又欢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未经表决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的期限, 以及作出加强该条约的审查进程的决定24和关于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与目标的决定, 注意到关于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与目标的决定提到下列措施是充分实现和有效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的重要条件,包括下述行动方案: (a) 裁军谈判会议不迟于1996年就一项普遍的、国际上可有效核查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完成谈判。在该条约生效以前,核武器国家应力行克制; (b) 依照裁军谈判会议特别协调员的声明及其所载任务规定,就一项不加歧视和普遍适用的禁止生产供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使用的裂变材料的公约立即开始并及早完成谈判; (c) 核武器国家决心进行全球性有系统、渐进的裁减核武器的努力,其最终目标为消除这些武器,以及所有国家决心致力于严格有效国际控制下的全面彻底裁军, 欢迎大会第五十届会议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35 并在本届会议开始时开放签署, 回顾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最重要的宗旨之一,而核不扩散和促进核裁军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部分, 1. 促请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0缔约国的国家认识到该条约获得普遍加入的重要性,尽早加入条约; 2. 呼吁核武器国家坚决继续有系统地逐步努力争取全球裁减核武器,最终目标是消除核武器;呼吁所有国家坚决继续争取严格和有效的国际控制下全面彻底裁军;并请这些国家随时将核裁军方面的进展和努力及时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3. 呼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在1997年召开第一次筹备委员会会议时,尽其最大努力使加强的条约审查进程顺利开始,以期应于2000年举行的下届审查会议取得成功; 4. 呼吁所有国家彻底实现其在裁军和不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方面的承诺。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军备的透明度 大会, 回顾其1991年12月9日第46/36 L号、1992年12月15日第47/52 L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E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C号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D号决议, 仍然认为提高军备的透明度对国家间建立信任与安全将作出重大贡献,并认为设立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 是促进军事情况透明度的一大步骤, 欢迎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综合报告, 其中载有1995年各会员国的复文, 又欢迎各会员国响应其第46/36 L号决议第9和第10段的要求,提出了它们的武器进出口数据以及它们的军事储备、由国内生产采办的军备和有关政策的现有背景资料, 进一步欢迎裁军审议委员会1996年会议一致通过的关于国际军备转让问题的报告, 强调应该审查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以便确保登记册能够吸引最广泛的参与, 1. 重申决心按照其第46/36 L号决议第7、8、9和10段的规定,确保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51的有效作业; 2. 呼吁各会员国每年在4月30日前根据第46/36 L号和第47/52 L号决议,以及1994年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附件和附录, 向秘书长提供登记册所要求的数据和资料; 3. 重申其决定,为了进一步发展登记册,经常审查登记册的范围和参加情况,为此: (a) 回顾曾请各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供它们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意见以及有关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透明度措施的意见; (b) 回顾曾请秘书长在按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将于1997年召开的一个政府专家小组会议的协助下,编写一份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其中考虑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6年会议关于国际军备转让问题的报告,53裁军谈判会议的工作和各会员国的意见以及1994年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54以便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作出决定; 4. 请秘书长确保秘书处获得足够的资源,以管理和维持该登记册; 5. 请裁军谈判会议考虑在军备透明度方面继续工作; 6. 再度吁请所有会员国在区域和分区域各级进行合作,充分考虑到区域或分区域内现有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协调国际努力以增加军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7.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执行本决议的进展情况; 8. 决定将题为“军备的透明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双边核武器谈判和核裁军 大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 认识到国际安全领域已发生根本变化,拥有最大核武器库存的国家可以就大幅度裁减核军备问题达成协议, 强调通过裁军,特别是通过仍是我们时代最高优先事项的核裁军,推动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进程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是所有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还强调许多协定规定,并且国际法院最近以全体一致的决定重申,有义务诚心从事和完成谈判,以实现在严格有效国际控制下所有方面的核裁军, 欢迎一些积极的发展为核裁军创造了机会,特别是1987年《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消除两国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条约》的完成执行,将这些武器解除部署状态,缔结各项关于解除战略导弹对准目标的双边协定,合作努力确保作到安全、妥当和无害环境地销毁核武器,以及努力解除所有核运载系统,或采取其他解除核武器戒备状态的步骤, 注意到目前仍存在大量的核武库,而以消除核武器为目标的核裁军其主要责任应由所有核武器国家,特别是拥有最大库存的国家担负, 回顾核武器国家表示的承诺,决心作出有系统和逐步的努力,在全球裁减核武器,以期在限时的框架内最终消除这些武器, 还回顾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承诺加强对话,比较概念上的处理办法并拟定具体步骤,使双方的核力量和核规划适应已改变的国际安全情况,包括在《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47批准之后,考虑是否可能进一步削减和限制剩余的核力量, 注意到1995年5月10日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的联合声明, 欢迎其他核武器国家已裁减其一些核武器方案,并鼓励所有核武器国家考虑采取适当的核裁军措施, 重申双边和多边核裁军谈判应彼此互补互利, 1. 欢迎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于1991年7月31日在莫斯科签署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46包括该条约缔约国于1992年5月23日在里斯本签署的条约议定书开始生效和执行,欢迎美利坚合众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于1994年12月5日在布达佩斯交换了批准文件,并欢迎美利坚合众国批准1993年《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47并敦促有关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使该条约尽早生效; 2. 鼓励美利坚合众国和俄罗斯联邦继续努力,以便根据现有的协定消除核武器和进攻性战略武器,也欢迎其他国家对此合作作出的贡献; 3. 欢迎哈萨克斯坦从1995年6月开始,乌克兰从1996年6月开始,已解除领土内的所有核武器; 4. 鼓励和支持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加强努力,大幅度削减其核军备,并呼吁这些国家给予这些努力最高优先地位,以便有助于在限时的框架内消除核武器; 5. 请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就它们之间的讨论以及执行其各项进攻性战略武器协定和单方面决定的进展情况,充分地通知联合国会员国和裁军谈判会议; 6. 呼吁裁军谈判会议在将要举行的核裁军谈判上考虑到这些资料,以便在限时的框架内消除核武器。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禁止倾弃放射性废料 大会, 铭记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在非洲倾弃核废料和工业废料问题的1988年CM/Res.1153(XLVIII)号和1989年CM/Res.1225(L)号决议, 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第三十四届常会1990年9月21日通过的制定《关于放射性废料国际越界移动的业务守则》的GC(XXXIV)/RES/530号决议, 还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第三十八届常会1994年9月23日通过GC(XXVIII)/RES/6号决议, 请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和总干事开始筹备就放射性废料管理的安全问题缔结一项公约,并注意到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注意到1996年4月19日和20日在莫斯科举行的核安全和保障首脑会议与会者所作的禁止在海洋倾弃放射性废料的承诺, 考虑到其1969年12月16日第2602 C(XXIV)号决议,其中要求裁军委员会会议,42 除其他外,审议管制使用放射性战术的有效办法, 回顾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危险废料进口非洲和管制非洲境内危险废料越界移动问题巴马科公约》的CM/Res.1356(LIV)号决议, 深知任何使用放射性废料可能构成放射性战争的潜在危险,及其对区域和国际安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安全的影响, 回顾其从1988年第四十三届会议以来关于这个问题的所有决议,包括大会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E号决议, 希望促进执行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一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31第76段的规定, 1. 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报告中关于将来缔结一项禁止放射性武器公约的那一部分; 2. 表示严重关切任何使用核废料可能构成放射性战争并对所有国家的国家安全有严重的影响; 3. 呼吁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任何倾弃核废料或放射性废料造成侵犯各国的主权; 4. 请裁军谈判会议在禁止放射性武器公约的谈判中,考虑将放射性废料问题作为该公约内容的一部分; 5. 又请裁军谈判会议加紧努力,早日缔结此一公约,并在其提交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的报告中载入就此问题进行谈判的进展情况; 6. 注意到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危险废料进口非洲和管制非洲境内危险废料越界移动问题巴马科公约》的CM/Res.1356(LIV)号决议; 7. 表示希望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放射性废料国际越界移动的业务守则》的有效执行将能加强保护各国免受放射性废料倾弃于其领土; 8. 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目前正在努力编制一项安全管理放射性废料的公约草案,欢迎1996年4月19日和20日在莫斯科举行的核安全和保障首脑会议与会者提出的适当建议,尤其是他们呼吁拥有核设施而产生核废料的所有国家积极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的这项公约的筹备工作并促进该公约的实际定稿和迅速通过; 9. 决定将题为“禁止倾弃放射性废料”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区域裁军 大会, 回顾其关于区域裁军的1990年12月4日第45/58 P号、1991年12月6日第46/36 I号、1992年12月9日第47/52 J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I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N号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K号决议, 相信人类期待真正和平与安全、消除战争危险并将经济、知识及其他资源转用于和平用途的固有愿望是国际社会为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理想而努力的指导原则, 确认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关系行为中应恪守《联合国宪章》庄严揭示的宗旨和原则, 注意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通过了促进全面彻底裁军取得进展的基本指导方针,31 注意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3年实质性会议通过的有关在全球安全范畴内采取区域裁军办法的指导方针和建议, 欢迎由于两个超级大国的谈判,近年来在裁军方面出现了切实进展的前景, 注意到最近关于区域和分区域各级裁军和核不扩散的建议, 认识到建立信任措施对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 深信各国遵循以最低军备水平使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在考虑到每一区域的具体特点的情况下致力于促进区域裁军,将会增进较小国家的安全,降低区域冲突的危险,从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1. 强调需要在裁军谈判会议的框架内、并在联合国的体制下作出持续努力,以期在所有各种裁军问题上取得进展; 2. 确认全球和区域裁军办法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应同时进行,以促进区域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 3. 吁请各国尽可能缔结区域和分区域的核不扩散、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4. 欢迎有些国家在区域和分区域为实现裁军、核不扩散和安全而采取的主动行动; 5. 支持和鼓励促进区域和分区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努力,以便缓解区域紧张局势,并进一步推动区域和分区域的裁军和核不扩散措施; 6. 决定将题为“区域裁军”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协助各国制止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并加以搜集 大会, 回顾其1991年12月6日第46/36 H号、1992年12月9日第47/52 G号和J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H号和J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G号以及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H 号决议, 认为世界各地大量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妨碍了发展而且是安全恶化的一个因素, 又认为国际非法转让小型武器及其在许多国家积聚对民众安全以及国家和区域安全造成了威胁,而且是国家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根据秘书长针对马里要求联合国协助搜集小型武器而发表的声明, 深为关注马里和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其他受影响国家小型武器非法流通而造成的不安全和盗匪横行情况, 注意到秘书长派往该分区域受影响国家调查制止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和确保加以搜集的最适当办法的联合国顾问团的第一份结论报告, 又注意到该分区域其他国家表示有意接待联合国顾问团, 注意到该分区域各国在班珠尔、阿尔及尔和巴马科召开的会议为建立加强安全方面的区域密切合作而采取的或建议的行动, 1. 欢迎马里提出的关于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受影响国家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和搜集问题的倡议; 2. 又欢迎秘书长已在大会1985年12月16日第40/151 H号决议范围内采取行动实施这项倡议; 3. 感谢该分区域有关国家政府对联合国顾问团给予了大量的帮助,并欢迎其他国家表示有意接待联合国顾问团; 4. 鼓励秘书长继续努力执行第49/75 G号决议和联合国顾问团的建议,应受影响国家的要求,在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支持下,与非洲统一组织密切合作,制止小型武器在这些国家境内非法流通并加以搜集; 5. 注意到马里政府,为了努力消灭马里和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境内小型武器的流通,于1996年3月27日在通布图举行的“和平火焰”仪式上监督销毁马里北方前武装运动战斗人员缴出的成千上万小型武器; 6. 鼓励在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各国成立国家防止扩散小型武器委员会; 7. 请秘书长继续审查此一问题,并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0日
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K号决议,其中大会请国际法院就国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铭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0缔约国在该条约第六条所庄严承担义务,特别要就有关早日结束核军备竞赛和有关核裁军的有效措施真诚地进行谈判, 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P号决议,其中大会呼吁裁军谈判会议设立一个核裁军特设委员会,就核裁军的分阶段方案以及在一个时限框架内最终消除核武器展开谈判, 还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所通过的核不扩散及核裁军的原则和目标,26 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决心采取有计划的逐步措施,在全球范围减少核武器以达成最终消除核武器的目标, 认识到防止核灾难的唯一办法就是全部消除核武器并确保它们决不再生产, 希望在一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下,实现禁止发展、生产、试验、部署、储存核武器以及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并在有效的国际控制之下销毁核武器的目标, 重申国际社会致力实现全部消除核武器的目标并欢迎为此目的作出的每一项努力, 还重申裁军谈判会议作为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论坛可发挥中心作用, 注意到大会1996年9月10日第50/245号决议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表示遗憾关于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问题,迄今没有经多边谈判达成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安全保证, 深信核武器的继续存在对全人类构成威胁,而使用核武器将给地球上的所有生命带来灾难性后果, 1. 表示感谢国际法院对大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提出的要求作出响应; 2. 注意到国际法院1996年7月8日就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发表的咨询意见; 3. 强调国际法院的一致结论,认为各国有义务真诚地开展和完成将导致在严格有效的国际控制之下实现所有方面的核裁军的谈判; 4. 吁请所有国家立即履行其义务,于1997年开展多边谈判,以求导致早日缔结一项禁止发展、生产、试验、部署、储存、转让核武器以及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并规定消除此种武器的核武器公约; 5. 请秘书长提供必要协助支持本决议的执行; 6. 决定将题为“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的后续行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 大会, 重申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在这方面并特别重申联合国在裁军领域的作用,以及会员国采取具体步骤加强这个作用的承诺, 深信对某些实际裁军措施,诸如军备管制,特别是关于小型和轻型武器方面的军备管制、建立信任措施、遣散前战斗员并使其重返社会、排雷和军转民等采取全面综合的做法,常常是维持和巩固和平与安全的先决条件,从而为有效的复兴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基础, 注意到在这方面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 和“《和平纲领》补编” 的报告, 其中秘书长特别强调急需“在联合国实际处理的冲突中,和在实际危害几十万人的武器,大多数是轻武器方面进行实际裁军”,秘书长并在其中针对实际裁军措施说“在联合国发挥了维持和平作用的大多数全面和平解决办法中,一个中心特点是集结、管制和处置武器”, 回顾其关于小型和轻型武器以及关于这些武器的管制和非法转让的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M 号决议及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B 号和J 号决议,并在这方面鼓励联合国小型武器问题专家小组的工作, 欢迎裁军审议委员会通过“大会1991年12月6日第46/36 H 号决议范围内的国际武器转让准则”,53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G 号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H 号决议,其中大会欢迎马里提出的关于撒哈拉--萨哈勒分区域受影响国家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和收集问题的倡议,以及秘书长在执行该倡议方面所采取的行动, 在这方面欢迎中非国家采取措施和正在进行其他努力,以便在联合国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的框架内促进其分区域的建立信任和预防冲突, 回顾其关于军备透明度的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D 号决议,仍然认为提高透明度对国家间建立信任与安全能做出贡献, 又回顾其针对解决全球地雷问题的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O 号和50/74号决议及1995年12月14日第50/82号决议, 欢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审查会议于1996年5月3日通过了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37作为进一步骤,并欢迎日益增多的国家采取了各自的国家措施, 1. 强调诸如收集、管制和处置武器,尤其是小型武器和轻型武器,再加上限制这些武器的生产和采购以及转让、遣散前战斗人员并使其重返社会、排雷和军转民等某些实际裁军措施,对于维持和巩固遭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特别重要; 2. 着重指出联合国在这方面为这种实际裁军措施提供政治框架和促成其执行方面的重要作用; 3. 请秘书长参考从解决冲突所取得的经验, 为这些实际裁军措施的综合做法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小型武器问题专家小组的工作,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4. 又请秘书长在这方面征求会员国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列入其报告内; 5. 呼吁会员国以及区域安排或机构协助秘书长进行这方面的努力,并对执行这些实际裁军措施做出积极贡献; 6. 鼓励联合国各机关和机构在其职责框架内参加这项任务,特别是联合国裁军研究所根据其裁军和解决冲突项目参加这一任务; 7. 决定将题为“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核裁军 大会, 回顾其关于逐步减少核威胁的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E号决议和关于核裁军的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P号决议, 重申国际社会承诺彻底消除核武器和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 决心实现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核武器及销毁这类武器的目标,并及早缔结这样一项或多项国际公约, 铭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31 第50段,要求就停止核武器系统的质量改进和发展,以及就可行情况下在议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一个全面的分期方案的协定,进行紧急谈判,逐步而均衡地消减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期尽早最终完全消除这种武器, 注意到大会1996年9月10日第50/245号决议通过了《全面核禁试条约》, 认识到《全面核禁试条约》和任何拟议的关于供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使用的裂变物质条约都必须构成裁军措施,而不仅仅是不扩散措施,这些措施以及关于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充分安全保证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和一项禁止使用核武器国际公约必须是不可分割的步骤,导致在一个时限框架内彻底消除核武器, 又认识到冷战的结束已带来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有利条件, 欢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为缔约国的《消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46 开始生效, 还欢迎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缔结了《进一步消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47及美利坚合众国批准了此项条约并期待缔约国充分执行《第一阶段裁武条约》46和《第二阶段裁武条约》,47还期待所有核武器国家采取进一步核裁军的具体步骤, 赞赏地注意到核武器国家采取了限制核军备的单方面措施,并鼓励它们进一步采取这样的措施, 认识到关于核裁军的双边和多边谈判是相辅相成的,但在这方面双边谈判绝不能取代多边谈判, 注意到在裁军谈判会议和大会上对制订一项国际公约向无核武器国家保证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表示的支持,以及在裁军谈判会议上为及早就这样一项国际公约达成协议作出的多边努力, 注意到1996年7月8日 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提出的咨询意见,65欢迎法院的所有法官一致重申各国有义务继续真诚地展开和结束将导致在严格有效的国际控制下实现所有方面的核裁军的谈判, 还注意到1995年10月18日至20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举行的第十一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最后文件》32第84段和其他相关建议,其中呼吁裁军谈判会议优先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在1996年年初就核裁军的一个分期方案以及在一个时限框架内最终消除核武器展开谈判,并注意到1996年9月25日在纽约举行的不结盟国家外交部长和代表团团长会议公报 第26段, 表示遗憾裁军谈判会议未能按大会第50/70 P号决议的要求成立一个核裁军特设委员会, 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属于21国集团的二十八国代表团提出的消除核武器行动纲领的建议, 并表示相信这个建议是一项重要的投入,将有助于裁军谈判会议关于这一问题的谈判, 1. 认识到鉴于冷战结束和最近的政治发展,现在正是所有核武器国家采取有效的核裁军措施以便在一个时限框架内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时机; 2. 又认识到目前确实有必要贬低核武器的作用并相应审查和修正核理论; 3. 敦促核武器国家立即停止质量改进、发展、生产和储存核弹头及其运载系统; 4. 呼吁核武器国家逐步减少核威胁,实施逐步而均衡地大幅度消减核武器的分期方案,并执行有效的核裁军措施,以便在一个时限框架内彻底消除此种武器; 5. 呼吁裁军谈判会议优先设立一个核裁军特设委员会,在1997年年初就核裁军的一个分期方案以及通过一项核武器公约在一个时限框架内最终消除核武器展开谈判; 6. 敦促裁军谈判会议在这方面考虑到二十八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消除核武器行动方案的建议, 7.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一分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8. 决定将题为“核载军”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确认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权威的措施 大会, 回顾以往关于这一问题的各项决议,尤其是1988年12月7日第43/74号决议, 决心力求取得有效进展,争取实现在严格有效国际控制下的全面彻底裁军, 回顾国际社会一贯决心有效地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并继续支持采取措施确认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的权威,以往许多决议均协商一致作过这种表示, 欢迎冷战结束,国际紧张局势随之缓和和各国之间信任的加强, 又欢迎一些缔约国最近主动撤回对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保留, 1. 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严格遵守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日内瓦议定书》71的各项原则和目标,并重申维护其各项条款至关重要; 2. 呼吁对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仍持保留意见的国家撤回其保留; 3.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管制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J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O号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L号决议, 确认常规军备管制在促进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关键作用, 深信常规军备管制必须主要在区域和分区域范围内进行,因为在后冷战时期,对和平与安全的大多数威胁主要发生在同一区域或分区域的国家之间, 深知以最低的军备水平保持各国间防御能力的平衡将有助于和平与稳定,应成为常规军备管制的首要目标, 希望在尽可能最低的军备和军事力量水平上促成加强区域和平与安全的协议, 特别关切地注意到世界各不同地区在这方面采取的主动行动,特别是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已开始进行磋商,以及在南亚范围内提出的常规军备管制提案,并认识到作为欧洲安全基石的《欧洲常规武装部队条约》 对这个问题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相信军事大国和军事力量较强的国家在促成这种区域安全协议方面负有特别责任, 还相信紧张区域内常规军备管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应是防止以出其不意方式发动军事袭击的可能性和避免侵略; 1. 决定紧急审议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管制所涉及的各种问题; 2. 请裁军谈判会议首先考虑制订可以作为区域常规军备管制协议框架的各项原则,并期待裁军谈判会议就此题目提出一份报告; 3. 决定将题为“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管制”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双边核武器谈判和核裁军 大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 认识到国际安全领域已发生根本变化,拥有最大核武器库存的国家可以就大幅度裁减核军备问题达成协议, 深知推动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进程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在严格有效的国际控制下采取和执行达成全面彻底裁军的措施是所有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赞赏核裁军领域的一些积极发展,特别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消除两国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条约》56 以及关于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各项条约, 又赞赏《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0 的无限期延长,确认核武器国家必须下定决心进行有系统和逐步的努力,在全球裁减核武器,以达成消除这些武器的最终目标以及所有国家必须下定决心在严格有效的国际控制下进行全面彻底裁军, 欢迎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已经采取步骤,开始进行裁减核武器数量,解除这种武器的部署状态,并欢迎就战略性核导弹不瞄准对方的问题达成双边协议, 注意到前苏联各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新气氛,使它们可以加强合作,确保销毁核武器的工作安全妥当而又无害于环境, 又注意到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同意,一旦两国之间的《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47获得批准,它们就将开始解除该条约规定裁减的所有战略运载系统,拆除其核弹头,或采取其他步骤撤消这些系统的戒备状态, 还注意到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承诺加强对话,比较概念上的处理办法并拟订具体步骤,使双方的核力量和核规划适应已改变的国际安全情况,包括在《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批准之后,考虑是否可能进一步削减和限制剩余的核力量, 注意到1995年5月10日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的联合声明, 回顾1996年4月《核安全与保障莫斯科首脑会议的声明》, 促请尽早采取行动完成批准《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的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努力,以便加速执行有关裁减核武器的协定和单方面决定, 欢迎其他核武器国家已大幅度进行了裁减工作,并鼓励所有核武器国家考虑采取适当的核裁军措施, 1. 欢迎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于1991年7月31日在莫斯科签署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46包括该条约缔约国于1992年5月23日在里斯本签署的条约议定书开始生效以及美利坚合众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于1994年12月5日在布达佩斯交换了批准文件; 2. 又欢迎于1993年1月3日在莫斯科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47 并敦促各缔约方采取必要步骤,尽早使该条约生效; 3. 表示满意1991年条约生效并正在执行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批准了1993年条约,并表示希望俄罗斯联邦不久也能批准该条约; 4. 又表示满意《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消除两国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条约》56继续执行,特别是缔约双方已全部销毁它们申报的而按照该条约应予消除的所有导弹; 5. 欢迎所有核武器已于1995年6月1日从哈萨克斯坦领土消除和于1996年6月1日从乌克兰领土消除; 6. 鼓励俄罗斯联邦、美利坚合众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继续努力合作,以便根据现有的协定消除核武器和进攻性战略武器,也欢迎其他国家对此合作作出的贡献; 7. 欢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0从而显著地加强了不扩散体制; 8. 鼓励和支持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努力削减其核武器并继续给予这些努力最高优先地位,以便有助于达成消除核武器的最终目标; 9. 请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就它们之间的谈判以及执行其各项进攻性战略武器协定和单方面决定的进展情况,充分地通知联合国其他会员国。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禁止杀伤地雷的国际协定 大会, 满意地回顾其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K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D号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O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吁请各国暂停出口杀伤地雷, 还满意地回顾其第49/75 D号和第50/70 O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确定最后消除杀伤地雷是国际社会的目标, 注意到依照1995年秘书长提出的题为“协助排雷”的报告, 估计目前在全世界六十多个国家境内还埋设有一亿一千万枚地雷, 还注意到依照同一报告,全球地雷危机将继续恶化,估计每年新埋二百万枚地雷,而估计1995年只排除了十五万枚地雷, 表示深切忧虑这种杀伤地雷每星期杀死或残害几百人,大多数是非武装的无辜平民,特别是儿童,妨碍经济发展和重建,阻止难民遣返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重返家园,并在埋设后几年间还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严重关切由于杀伤地雷的扩散以及任意和不负责任的使用,对非战斗人员所造成的苦难和伤亡, 满意地回顾其要求协助排雷的1993年10月19日第48/7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215 A号和1995年12月14日第50/82号决议, 欢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审查大会最近采取的决定,特别是关于该公约经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37的决定;认为经修正的议定书是全球解决杀伤地雷的扩散以及任意和不负责任的使用所造成的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欢迎在渥太华召开的国际战略会议与会者于1996年10月5日通过了题为“争取全球禁止杀伤地雷”的声明, 其中呼吁尽早就禁止杀伤地雷缔结一项具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协定;还欢迎将于1997年6月在布鲁塞尔举行后续会议, 又欢迎各国最近决定禁止、暂停或其他限制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地雷,以及其他单方面或多边采取的措施, 确认必须尽早缔结一项全面禁止杀伤地雷的国际协定, 1. 促请各国大力谋求一项有效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地雷的国际协定,以求尽早完成谈判; 2. 促请尚未加入的国家加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36和1996年5月3日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37并促请所有国家尽最大可能立即遵行经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的适用规则; 3. 欢迎各国已经宣布的各种禁止、暂停或其他限制杀伤地雷的措施; 4. 呼吁尚未如此作的国家尽早宣布和执行这种禁止、暂停或其他限制措施,特别是关于作战使用和转让的措施; 5. 请秘书长就缔结一项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地雷国际协定的步骤以及会员国执行这种禁止、暂停或其他限制措施的其他步骤编写一份报告,在题为“全面彻底裁军”的项目下提交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 6. 请会员国为秘书长关于缔结一项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地雷国际协定的步骤以及执行禁止、暂停或其他限制杀伤地雷的措施的步骤的 报告提供要求的资料,并至迟于1997年4月15日向秘书长提交这种资料。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
大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的各项决议,特别是未经表决通过的1992年11月30日第47/39号决议,其中赞扬《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34 满意地注意到自1993年1月13日至15日在巴黎举行公约开放签署仪式以来已有一百六十个国家签署了公约, 决心实现有效禁止发展、生产、取得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这些武器的目标, 深信亟需普遍遵守公约,以销毁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整个类型,从而消除人类重新使用这些不人道武器的危险, 注意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备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工作, 1. 欢迎所需的六十五份批准书现已交存,因此《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34将于1997年4月29日生效; 2. 强调所有化学武器、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或化学武器发展设施拥有国都应属公约原始缔约国对公约而言至关重要,并在这方面强调。宣布拥有化学武器的美利坚合众国和俄罗斯联邦成为公约原始缔约国极为重要; 3. 又强调这将促进公约的充分实现和有效执行; 4. 吁请尚未这样做的所有国家不再拖延地签署和(或)批准公约; 5. 注意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备委员会于1996年7月22日至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会议委托委员会主席与成员国密切协商,负责在触发点出现而必要的情况下召开委员会会议,以提供适当指导; 6. 敦促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备委员会加紧努力,完成其尚未完成的工作; 7. 决定将题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执行情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