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6. 审查和执行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的《结论文件》 A 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 大会, 回顾其1982年第十二届特别会议,即第二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所作的发起世界裁军运动的决定, 铭记其关于这一主题的各项决议,包括1992年12月9日第47/53 D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决定世界裁军运动今后应改称为“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而世界裁军运动自愿信托基金则改称为“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自愿信托基金”,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6 A号决议, 审查了秘书长1996年7月19日关于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的报告, 深为关切对该方案的捐款继续减少,已影响到一些活动,首先是停刊《新闻通讯》和《专题文件》等出版物; 1. 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1996年7月19日关于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的报告;77 2. 赞扬秘书长力求有效地利用他可动用的有限资源,尽可能广泛地向各国政府、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教育界和研究机构传播关于军备限制和裁军的信息,并从事一项讨论会和会议的方案; 3. 强调该方案很重要,是能使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各机构中充分参与关于裁军的议事和谈判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工具; 4.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各新闻中心和各区域裁军中心对该方案工作作出的贡献; 5. 建议该方案集中致力于: (a) 实事求是地、均衡地、客观地宣传、教育和引起公众了解军备限制和裁军领域内多边行动的重要性和支持这种行动,包括联合国和裁军谈判会议所采取的行动,特别要继续用所有正式语文出版《联合国裁军年鉴》和《裁军: 联合国定期审查》及《多边军备管制和裁军协定现况》的增订本; (b) 促使公共部门以及公众利益团体和组织不受阻碍地取得和互相交流关于各种想法的资料,并提供一个独立的、均衡的、实事求是的资料来源,其中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意见,以帮助推动在对问题有所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关于军备限制、裁军和安全的辩论; (c) 组织会议来促进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和政府专家与其他专家之间的意见和资料交流,以协助寻求共同基础; 6. 请全体会员国向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自愿信托基金捐款; 7. 赞扬秘书长支持各大学、其他学术机构和活跃于教育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努力扩大世界各地获得裁军教育的范围,并请他在不动用联合国经常预算的条件下,继续向从事这种工作的教育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支持和合作; 8.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联合国系统前两年执行该方案各种活动的情况和联合国系统设想在以后两年为该方案进行的活动; 9.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 大会, 回顾其1987年11月30日第42/39 D号决议和1989年12月15日第44/117 F号决议,大会据此设立了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区域中心并将之重新命名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总部设在加德满都,负责通过适当利用可得资源,应要求向亚洲太平洋区域各会员国为执行和平与裁军措施而互相商定的倡议和其他活动提供实质性支持, 欢迎秘书长的报告, 其中秘书长认为,该区域中心的任务规定不仅仍然有效,而且在今天变化的国际环境中甚至更加符合实际, 赞扬该区域中心进行的鼓励区域和分区域对话,提高公开性、透明度和建立信任的有益活动,并举办区域会议促进裁军与安全,这在亚太地区已广为人知,称之为“加德满都进程”, 注意到后冷战时期的趋势强调由区域中心在会员国面临区域内出现新的安全问题和裁军事项时发挥协助各会员国的功能, 认识到区域中心需要有效履行其扩大的职责, 表示赞赏区域中心1996年在加德满都和日本长崎举行的实质性区域会议, 非常感谢尼泊尔作为区域中心总部的东道国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1. 重申1995年12月12日第50/71 D号决议,特别是强烈支持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作为亚太地区的区域和平与裁军对话即“加德满都进程”的重要推动者继续运作并进一步加强业务; 2. 感谢向区域中心提供的政治支持和捐款; 3. 吁请各会员国,特别是亚太地区的会员国,以及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基金会,提供自愿捐款,以加强区域中心的活动方案及其执行工作; 4. 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向区域中心提供其进行活动所需的一切必要支助; 5. 又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6.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区域建立信任措施 大会, 回顾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并回顾其根据《联合国宪章》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铭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彻底裁军的方针, 回顾其1988年12月7日第43/78 H号和第43/85号、1989年11月15日第44/21号、1990年12月4日第45/58 M号、1991年12月6日第46/37 B号、1992年12月15日第47/53 F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6 A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6 C号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71 B号决议, 考虑在所有有关国家的倡议和参与下,并在照顾到每个区域的具体特性的情况下采取建立信任措施既重要而又实际,因为这种措施能够依照《宪章》的原则对区域裁军和国际安全作出贡献, 深信裁军包括区域裁军节省出来的资源可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保护环境,以造福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 又深信国内和国家间如无和平、安全与互信,便无发展可言, 考虑到秘书长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联合国负责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其目的在于促进该分区域的军备限制、裁军、不扩散和发展, 回顾《合作促进中非和平与安全的布拉柴维尔宣言》,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区域建立信任措施的报告, 其中涉及联合国负责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自从大会通过第50/71 B号决议以来所进行的活动; 2. 重申支持促进区域和分区域各级建立信任措施的努力,以缓和分区域的紧张局势和冲突,并推动中非的裁军、不扩散与和平解决争端; 3. 又重申支持常设咨询委员会1992年7月在雅温得举行的委员会组织会议所通过的工作方案; 4. 欢迎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已产生了促进中非分区域建立信任与安全的具体行动与措施; 5. 注意到联合国负责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于1996年7月8日在雅温得举行了第一次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 6. 十分满意地赞赏该次首脑会议签署了联合国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之间《互不侵犯条约》;并重申深信该条约可能会有助于中非分区域防止冲突和加强建立信任; 7. 请常设咨询委员会尚未签署的成员国签署该条约;鼓励全体成员国加速予以批准,以求其尽早生效; 8. 满意地欢迎常设咨询委员会第一次首脑会议通过的《最后声明》, 其目的在于执行下列措施: (a) 促进参与性的管理体制,作为防止冲突的办法; (b) 在联合国赞助下,为中非国家的军队、保安部队、宪兵队和警察的干部举办培训班,以便重新确定他们在民主体制下的作用,从而提倡和平的文化; (c) 拟定打击非法贩运武器方案,以便根除分区域各国不安全的这项因素和危害稳定的威胁; (d) 在联合国主持下设立一个预警系统,作为中非预防性外交的基本工具; (e) 加强分区域各国与双边和多边伙伴在中非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合作; 9. 表示深信民主进程是建立信任、促进发展和防止冲突的宝贵办法;满意地欢迎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决定于1997年1月在布拉柴维尔举行一次分区域会议,讨论“中非民主机构与和平”问题; 10. 欢迎在联合国赞助下于1996年9月9日至17日在雅温得举办第一次和平行动培训工作者训练班,目的在增强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军队的和平行动特种部队的能力; 11. 表示感谢积极响应大会要求并资助该培训班的政府; 12. 再次强调必须继续执行此一培训方案,以求加强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参与联合国今后的和平行动; 13. 赞扬秘书长为联合国负责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设立信托基金; 14. 呼吁会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信托基金提供额外自愿捐款,用以实施常设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案,特别是本决议第8、9和12段列述的措施和目标; 15. 请秘书长继续协助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以确保它们能够继续努力; 16.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7. 决定将题为“区域建立信任措施”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 大会, 深信核武器的使用对人类生存构成最严重的威胁, 铭记国际法院1996年7月8日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 深信缔结一项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多边、普遍和具有约束力的协定将有助于消除核威胁和创造导致最终消除核武器的谈判气氛,从而可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认识到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为裁减其核武器所采取的一些步骤以及国际气氛的改善,都有助于达到彻底消除核武器的目标,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 第58段,其中指出,所有国家应积极参与致力在各国的国际关系上创造条件,以便就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和平行为守则达成协议,并排除核武器的使用或威胁使用, 重申其1961年11月24日第1653(XVI)号、1978年12月14日第33/71 B号、1979年12月11日第34/83 G号、1980年12月12日第35/152 D号和1981年12月9日第36/92 I号决议声明,认为使用核武器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也是危害人类的罪行, 决心达成一项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核武器及导致最终销毁此种武器的国际公约的目标, 强调缔结一项禁止使用核武器国际公约将是朝向在一定时限内逐步实行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方案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遗憾地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未能按照大会1995年12月12日第50/71 E号决议的要求在1996年会议期间就这个问题进行谈判, 1. 再次请裁军谈判会议展开谈判,以本决议所附的《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草案作为可用的基础,就一项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达成协议; 2. 请裁军谈判会议就这些谈判结果向大会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草案 本公约各缔约国, 忧虑核武器的存在威胁到人类的实际生存, 深信核武器的任何使用都构成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并构成危害人类的罪行, 希望达成一项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多边、普遍和具有约束力的协定, 铭记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认为所有国家均有义务真诚地开展和完成将可导致在严格有效的国际控制之下实现所有各方面的核裁军的谈判, 因此决心达成一项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核武器及导致最终销毁此种武器的国际公约, 深信本公约将是朝向在一定时限内逐步实行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方案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决心为了达成这一目标继续进行谈判, 兹协议如下: 第 1 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庄严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第 2 条 本公约应无限期有效。 第 3 条 1. 本公约应开放给所有国家签字。在本公约按照本条第3款生效前没有签字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加入本公约。 2. 本公约应经各签字国批准。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 本公约应在二十五个国家政府,包括五个核武器国家的政府按照本条第2款交存批准书后开始生效。 4. 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公约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 保存者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和本公约的生效日期,以及在收到其他通知时,立即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6. 本公约应由保存者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予以登记。 第 4 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并由秘书长将本公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分送签字国和加入国政府。 为此,下列签署人,经各本国政府正式授权,于一千九百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开放签字的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E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 大会, 回顾其关于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的1985年12月16日第40/151 G号、1986年12月3日第41/60 D号、1987年11月30日第42/39 J号和1988年12月7日第43/76 D号决议及其包括建立信任措施在内的关于区域裁军的1991年12月6日第46/36 F号和1992年12月9日第47/52 G号决议, 重申其关于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以及联合国和平、裁军与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的1993年12月16日第48/76 E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6 D号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71 C号决议,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大会的一项职责就是审议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合作的一般原则,包括裁军和军备限制的原则, 考虑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6年实质性会议通过的国际武器转让准则, 欢迎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进行了各种活动,大大地促进了非洲各国之间的了解和合作,从而加强了它在和平、裁军、安全和发展领域的作用, 铭记秘书长在其关于该区域中心活动的报告 中所述的该区域中心的财政状况, 因此强调必须使该区域中心具有财政稳定性,以促进它有效地规划和执行其活动方案, 1. 表示感谢至今对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信托基金作了捐款的会员国、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基金会; 2. 赞扬该区域中心在确定和扩大对非洲区域紧急裁军和安全问题的了解方面进行的各项活动; 3. 重申支持推进该区域中心的业务并加强该中心,鼓励它继续加紧努力,推展同各分区域组织和区域组织的合作以及非洲各国之间的合作,以促进制订建立信任、限制军备和裁军的有效措施,从而推进和平与安全; 4. 再次呼吁会员国,主要是非洲各国,以及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基金会提供经常捐款和适当的自愿捐款,以振兴该区域中心,加强其活动方案并便利这些方案的有效执行; 5. 请秘书长根据该区域中心目前的财政状况,加紧努力探索筹资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并继续为使该区域中心取得更好的业绩和成效而提供一切必要的支助; 6. 还请秘书长确保该区域中心的主任尽可能在现有资源范围内驻在当地,以重振该区域中心的活动; 7. 进一步请秘书长在题为“审查和执行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的《结论文件》”的项目下,就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的活动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联合国裁军研究金、培训和咨询服务 大会, 回顾其载于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一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83第108段中关于设立裁军研究金方案的决定,及其载于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二届特别会议《结论文件》 附件四内的各项决定,其中决定除其他事项外,继续举办研究金方案, 满意地注意到研究金方案已训练了为数可观的政府官员,这些人员选自联合国系统内所代表的各地理区域,其中多数学员现在都担任负责其本国或政府裁军事务的职务, 回顾自1982年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以来每年就此事项通过的所有决议,包括1995年12月12日第50/71 A号决议, 满意地注意到研究金方案已照计划继续让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获得更多裁军方面的专门知识, 相信在研究金方案下对会员国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协助形式会增进它们的官员了解目前正在进行的双边和多边裁军审议和谈判的能力, 1. 重申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结论文件》86附件四中的各项决定和大会1978年12月14日第33/71 E号决议核可的秘书长报告; 2. 表示赞赏德国和日本政府邀请1996年度的学员研究裁军领域的某些活动,从而对实现研究金方案的全面目标作出贡献; 3. 赞扬秘书长努力继续执行该方案; 4. 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继续每年执行这项以日内瓦为总部的方案,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5.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裁军研究金、培训和咨询服务”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0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